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
二是审核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三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四是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专家组鉴定后会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并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有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需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职工发生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常见的劳动能力鉴定情形,旨在确定工伤对职工劳动能力的具体影响程度,以便后续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二是患有职业病。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若该职业病对其劳动能力产生影响,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职业病造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判断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为后续的医疗期、待遇等问题提供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合理确定相关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三、劳动能力要再次鉴定吗
劳动能力是否需要再次鉴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申请主体的意愿。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按照相关规定,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保障双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二是存在新情况。例如在初次鉴定后,伤情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了新的影响劳动能力的因素等。此时,也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劳动能力状况。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需要进行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并非必然程序,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会受理并开展再次鉴定工作,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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