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对于缔结婚姻自由做了保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该条款是对缔结婚姻的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强迫。本条款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娃娃亲”的效力问题:
“娃娃亲”属于婚约的一种,不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仅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如果双方成年后仍是基于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则尽管先前存在订立娃娃亲的事实,但是,现存婚姻关系并未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则娃娃亲的存在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另外,如果当事人之间以订立娃娃亲作为合同条件的合同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维权。
2、子女干预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问题:
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在配偶去世、原婚姻关系当然解除后,依法享有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无论是老人的子女、近亲属或者其他组织,都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3、基于完成父母心愿或报恩等动机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违反婚姻自由的问题:
在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排除这种因素对其婚姻决定的影响时,则该因素不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基于完成父母的心愿或者报恩而缔结婚姻,当事人是有自主选择的意识,也是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愿进行排除,只是自身不愿意去排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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