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
什么叫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有那些呢?本次《民法典》编纂对其有了最新规定,“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两种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财产如何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再次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最后请求赔偿的问题: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撤销程序如何走?
构成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和被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对此另外一方是没有权利请求权的;撤销婚姻需要到人民法院去起诉,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婚姻的撤销必须要有被胁迫一方或被隐瞒一方提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主动撤销婚姻,要严重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如发现一方当事人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在当事人未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时,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时间期限是一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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