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合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宸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1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岗位为仓库保管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张某于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8月28日休产假,合计158天,已享受社保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17100.9元。2015年7月23日,公司修订了人事管理制度,其中规定:“女员工产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公司不再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决定该规定从2015年4月起执行,并将涉及员工已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部收回。

公司根据会议决定未发放张某产假期间2015年7月至8月的工资,扣发了2015年9月至111月的工资,用于收回张某产假期间2015年4月至6月发放的工资。张某和公司协商不成后,向某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被驳回全部申请请求。张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由公司发放2015年7月至11月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社保机构报销的生育津贴用于支付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原则上不得同时享有,但用人单位自愿支付的除外。

2015年7月至8月的工资公司可不予发放,扣发原告2015年9月、10月、11月的工资,系用于收回原告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发放的2015年4月、5月、6月的工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公司未欠付工资,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女职工休产假,少则3-4个月,多则6-7个月,休一个产假大半年就过去了。这么长的时间如果要发放工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是很有压力的。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如何规定,工资如何发放呢?

1、产假期间有多长?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修订后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云南省女职工产假至少是158天。其他地方延长生育假按照当地规定处理。

生二胎现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形,因此,二胎产假和一胎是一样的。

2、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原则上不得同时享有。如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则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用人单位如已支付可依法扣回。

如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则产假工资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赔偿,具体标准按统筹地规定处理。

3、女职工产假未满提前回来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不论是公司还是职工原因,女职工提前回来上班的情形并不少见。女职工提前上班,客观上牺牲了自己休息休假时间,事实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给予职工一定补偿是符合情理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生育津贴基础上额外支付女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因此,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双方应协商好工资如何发放,可由女职工放弃休假,也可由单位支付全勤工资,或是商定一定数额的补偿。总之,对于这种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应明确处理方案以避免争议。

综上,员工和公司理解了生育津贴内涵后,并不应有太多争议或委屈,法律已在保障女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之间实现了平衡。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十四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10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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