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假多少天,广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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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假2025年新规定
近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印发,并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规定有5处变化:
来源/广东发布、南方新闻网
编辑/陶寅生
广州产假生育津贴给98天还是178天
关于三孩,
广东最新消息来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
9月13日,记者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通知中了解到,广东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稳妥做好政策过渡期间相关工作,并就三孩生育登记、生育假期等提出相关意见。
其中明确,
广东三孩登记
女方可享80天奖励假,
男方享受十五天陪产假!
目前仅支持现场办理三孩生育登记,
以后或可线上办理。
广东三孩登记女方可享80天奖励假
男方享受十五天陪产假
目前,省卫健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起草和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做好法律政策衔接,将三孩生育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在新修改的《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全省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关注群众诉求和社会声音,耐心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积极为育龄夫妻提供急需的生育服务。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协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口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衔接,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将奖励假(陪产假)等生育假期执行情况纳入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执法等专项行动中,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
关于生育假期,
广东省卫健委表示,
广东目前实施的是
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
除了产假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
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三孩登记目前仅支持初婚夫妻现场办理
以后或可在线办
据了解,
广东省卫健委前期已组织开发了
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
并于今年8月上线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不过,
由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暂未明确,
该办理模块主要针对双方都是
初婚对象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
目前仅支持现场办理,
待相关功能完善后再统一上线粤省事等平台。
也就是说,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办理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相同,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广东省卫健委要求,全省基层工作人员要认真把握工作要求,热情做好生育登记和生育咨询指导,继续落实承诺办理、首问负责、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制度。
对于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要做好解释说明,并记录姓名、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相关办理规定实施后及时联系告知,引导育龄夫妻办理(补办)生育登记。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妻,及时补办生育登记的,不影响相关生育待遇。
网友评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粤卫信
综合网友评论
来源: 广州日报
广州产假规定
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广州日报记者对比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的《规定》指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由15天延长至15天至30天;并新增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产假。
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缴纳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并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答: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2、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问题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答: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题三:哪些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问题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如何按照规定享受?
答: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问题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
1、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六: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答: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七: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问题八: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何计算?
答: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3、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注: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问题九:生育津贴高于或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如何发放?
答:
1、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2、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问题十: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1、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可以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范围。
3、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问题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怎么办?
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地级以上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方晴、杨朝露 实习生 谢伊淇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广州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来源:羊城晚报
为何增设育儿假?为何未延长产假天数? 专家解读广东人口计生条例修订:
产假和育儿假设置符合广东实际
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实习生 梁令菲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1日表决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育儿假、护理假、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等设置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条例还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妇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条例》展现积极生育的价值观
本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条例》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这表明了广东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思路。”董玉整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方向。此外,由于广东是全国常住人口第一大省,也是全国流动人口第一大省,还是全国老龄化程度相对较轻的大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8.58%,“广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发展,更加引人注目。”
修法的另一亮点是,优化了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并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及配套支持措施政策,并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条例》以法律形式宣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展现了积极生育的价值观。”董玉整认为,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的。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更加正面理解生育价值,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设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修法之前,产假和育儿假的调整是关注的焦点。《条例》新增了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经过本轮修法之后,大多省市都增设了父母育儿假。记者梳理发现,各地的育儿假时间为5天到15天不等,对享受育儿假的子女年龄设置也不等。重庆的设置最为宽松,规定在产假或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在董玉整看来,设置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但广东在设置育儿假的同时增加“假期用工成本分担”的要求,更有利于条例的可操作性,也符合广东的客观实际。
对于产假,本次广东并未进行调整。根据此前规定,广东女性享有178天产假,也就是法定98天产假加上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记者梳理发现,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改中,北京、上海等省份都延长了产假。修法后,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其中,不少省份女性产假在158天左右,河南省女性产假为190天。“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长,但也已比较靠前。”董玉整认为,产假太长不利于女性就业和事业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广东的创新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董玉整表示,《条例》从广东实际出发,贯彻了这一精神,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后,设计新的广东条例。
《条例》明确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并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同时,《条例》提出了产假、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优待奖励和支持政策,要求规划配套婴幼儿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等。
董玉整认为,《条例》的一些假期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广东的鲜明创新性。比如: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设置方面,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
此外,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还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这些新内容都体现了《条例》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创新性。”他认为,人口问题,不只是个人问题,而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同时也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所以,一定要充分考虑政策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充分考虑到政府、单位、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和谐一致性,充分考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议加大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
广东新条例通过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新修改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12月1日起,广东省符合规定的就可以享受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待遇。
《条例》通过后,广东的不少单位、企业已关注到法律的修改。“看到新闻后,我们就开始着手学习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并准备向单位领导汇报相关内容、修改相关的休假制度。”广州某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黄女士告诉记者,单位的职工应该很快就可以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条例》正式颁布以后,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贯彻落实、将法律法规转化为行动、获得实实在在效果的过程。”董玉整建议,政府、企业、社会、家庭和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快速行动,才能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董玉整认为,当前,群众生育观念已经在总体上转向少生优育,显示出生育意愿不强;同时,群众的经济和生活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等,都成为了制约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广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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