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工资规定上海产假多少天2025,上海陪产假多少天

劳动纠纷 编辑:邵然志

一、上海产假工资规定上海产假多少天2025,上海产假工资规定上海产假多少天

上海的产假为128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难产或生育多胞胎,产假会额外增加15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生育津贴数额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律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上海的产假为98天加上30天(晚育),总共为128天。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到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和臀位助产等),那么会增加15天的产假。此外,如果生育了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就会增加15天的产假。

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生育津贴数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1.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上海的张小姐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9000,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则她一共有产假98(基本产假)+30(延长产假)=128天,生育津贴=9000/30*128=38400元。由于小张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1000/30*128=4266.67元,由公司补足。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而产假工资标准则是依据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确定的。

在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生育津贴方面,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月2308元。

然而,对于部分行业或公司,上海市还出台了更严格的产假工资标准。例如,对于怀孕满7个月以上但不满8个月的女职工,其产假工资标准仍按照每月2308元执行。对于怀孕满8个月以上不满10个月的女职工,其产假工资标准则提高至每月2700元。

此外,对于符合上海市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男职工,其产假工资标准可以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地区政策以及公司政策进行调整。如果您有关于产假工资标准的问题,建议您查阅当地的政策规定或咨询相关部门。

结语

上海的产假为98天加上30天(晚育),总共为128天。但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难产,会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也会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生育津贴数额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上海陪产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上海在最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了,男性享受的陪产假的天数是1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上海产假工资

法律分析:1、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2、产假工资正常发放(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上海产假几天

法律分析:上海产假共计12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另还可以享受生育假30天。若属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上海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

上海产假是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是女职工产假最长可达158天。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应当是全额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六、上海市产假多少天

法律分析:(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女职工产假最长可达158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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