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出具收入证明需要注意什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8日,某公司为张某开具《在职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收入证明》载明:“兹有我公司员工张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系我公司正式员工,月收入10600元(含补贴、津贴、奖励等其他收入,限使用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因发生争议,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21200元。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张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既没有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工资也并不是由我公司发放,张某系与案外第三人陈某存在雇佣关系。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由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支付工资,二者结合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工资系由个人支付还是公司账户支付并不必然决定劳动关系的判定,且陈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张某所提供的劳动也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张某与陈某存在雇佣关系、从而推翻《收入证明》及《在职工作证明》,故本院确认,张某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未提交相关工资支付凭证证实向张某支付工资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21200元。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在员工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事项时,都需要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应慎重处理,以免产生法律风险。
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给非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可能被认定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收入证明一般均载明某人系企业员工,甚至载明在职时间,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公司在劳动争议中将面临败诉风险,并将承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赔偿责任。
2、给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可能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收入证明载明了员工的收入、工作年限等内容,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员工真实情况,公司在劳动争议中可能被认定为欠付工资,承担向员工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3、企业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并非法使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如在民事诉讼中,企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在帮助员工的同时,又能避免开具收入证明带来的法律风险呢?笔者建议:
1、开具真实的收入证明,证明所载情况应与员工真实情况相符。
2、明确收入证明的接收单位,载明收入证明的实际用途和有效期,以免收入证明被滥用。
3、对开具收入证明建立台账管理,记录开具的时间、用途,并要求员工确认签字。
4、由员工向企业出具承诺书,载明收入证明真实用途、员工真实工资收入,以及由员工表示愿意承担因证明内容不真实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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