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纳税人哪些情况下须补缴耕地占用税及需要注意什么事项2025,对纳税人哪些情况下须补缴耕地占用税及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本文介绍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的规定。根据该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免征或减征了耕地占用税,但在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就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按照办理减免税时所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补征耕地占用税。此外,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也对铁路线路等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最后,文章提醒纳
法律分析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通知,名为《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根据该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免征或减征了耕地占用税,但在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就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按照办理减免税时所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补征耕地占用税。现对纳税人哪些情况下须补缴耕地占用税及需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减免税范围有限定,不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征税
原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铁路线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此处所说的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同时,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从上述政策可知,免税或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其它用地如不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1:某市A铁路线路征用耕地20万平方米。其中修建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占用耕地为16万平方米,修建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2万平方米,修建影剧院等职工活动场所用地2万平方米。因该铁路线路所在地区是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地区,政府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应适用幅度税额的上限,即10元/平方米。假设当地规定铁路线路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那么其占用耕地应纳耕地占用税=160000×2+(20000+20000)×10=320000+400000=720000(元);如果当地经批准对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则其占用耕地时应纳耕地占用税=(20000+20000)×10=400000(元)。
不再属于减免情形的,按办理减免税时的适用税额补税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9号)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例2:承例1,该市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将老城区进行改造,把铁路线移位到郊外,在A铁路线路位置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老铁路线位置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所规定情形,所以应从改变时起按照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补缴纳耕地占用税。
A铁路线路已纳耕地占用税=160000×2+(20000+20000)×10=320000+400000=720000(元),而修建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占用耕地16万平方米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情形,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即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10元/平方米补征耕地占用税。其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补纳耕地占用税=160000×(10-2)=1280000(元);如果当地经批准对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则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应按办理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其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补纳耕地占用税=160000×10=1600000(元)。
已缴纳税款的耕地,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拓展延伸
耕地占用税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包括:
1.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 占用一般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每平方米一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 占用超过规定面积的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超出部分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补缴耕地占用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耕地占用税的缴纳情况;
2.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3. 纳税人需要保留好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凭证,以备后续查询和处理。
对于违反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如果纳税人免征或减征了耕地占用税,但在改变原占地用途后,就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按照办理减免税时所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补征耕地占用税。因此,对于免税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需要注意免征范围和补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应当如何操作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怎样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二、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怎么计算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滞纳天数的起止时间的计算,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日止。其计算公式为: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005。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滞纳金也按上述规定同样计算。
三、土地使用税怎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三、什么情况下要补缴耕地占用税
减免税范围有限定,不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征税
原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铁路线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此处所说的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同时,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从上述政策可知,免税或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其它用地如不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1:某市A铁路线路征用耕地20万平方米。其中修建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占用耕地为16万平方米,修建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2万平方米,修建影剧院等职工活动场所用地2万平方米。因该铁路线路所在地区是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地区,政府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应适用幅度税额的上限,即10元/平方米。假设当地规定铁路线路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那么其占用耕地应纳耕地占用税=160000×2+(20000+20000)×10=320000+400000=720000(元);如果当地经批准对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则其占用耕地时应纳耕地占用税=(20000+20000)×10=400000(元)。
不再属于减免情形的,按办理减免税时的适用税额补税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例2:承例1,该市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将老城区进行改造,把铁路线移位到郊外,在A铁路线路位置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老铁路线位置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所规定情形,所以应从改变时起按照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补缴纳耕地占用税。
A铁路线路已纳耕地占用税=160000×2+(20000+20000)×10=320000+400000=720000(元),而修建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占用耕地16万平方米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情形,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即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10元/平方米补征耕地占用税。其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补纳耕地占用税=160000×(10-2)=1280000(元);如果当地经批准对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则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应按办理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其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补纳耕地占用税=160000×10=1600000(元)。
已缴纳税款的耕地,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如何补交土地使用税
法律分析:房地产企业应该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即不能向房地产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
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应当怎么样操作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怎样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二、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怎么计算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滞纳天数的起止时间的计算,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日止。其计算公式为: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005。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滞纳金也按上述规定同样计算。
三、土地使用税怎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应当如何操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者。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标准: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准,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石家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定的
石家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这样定的: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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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指标纳税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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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不交滞纳金理由
●纳税人征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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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没有需要零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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