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买房写的前丈母娘的名字,实际使用者是我,还能要回来吗
若采用他人姓名购买的房产想要取回来是完全可行的。
这种情形被称为“借名购房”,其中实际购房者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借名人”,其采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购房,即为人们所熟知的“显名人”。
借名人与显名人之间会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确保购房款项实际上由借名人承担。
待条件成熟之后,他们便可将这套房产转交给借名人。
从更深层次来看,这其实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是借名人委托显名人以其名义进行购房。
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书是否已经登记在显名人的名下,只要能够证明借名购房的真实性和存在性,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二、被判拘役影响买房吗
若经历过刑事处罚中的短期拘留(即拘役)者希望购置房产,依然拥有申请购房贷款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需要满足如下几个重要条件:首先,贷款人需年满十八岁并在六十五岁以下,并且具备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证明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保持良好的个人信誉,这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获得贷款资格;其次,贷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七十岁;再次,贷款人必须持有购买房屋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并且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首付款;此外,贷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应当稳定,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能力;最后,贷款人还需要提供经办理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三、农村有宅基地,在城市买房,是否属于二套房
在农村拥有住宅用地的居民,如若在城市购置房产,并不被视为二次购房行为。
所谓宅基地,即是指农村地区的农民或个体居民为建造居住场所所占用并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然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中所提及的“一套”、“二套”等概念,仅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进行定义,并不涵盖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行使以及转让事宜,均需遵循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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