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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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无论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房屋征收都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征收时要向大众公布公告,时间不能少于30日。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条例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来选出有资质的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法规非常明确地做了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这也是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4、院落空地也要补偿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对此关于院落的征收补偿就体现在了这条法规里面,相关的答复也提出了应当纳入评估范围。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征收时房地产市场价格来定。
5、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补偿价值的多少,根据相关的法规是需要对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格进行评估,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机构也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6、尊重被征收人于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对于补偿方式上,其实有三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房屋产权置换,还有一种就是组合的方式。对于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是有相应的权利的。
7、禁止暴力逼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条法规非常明确了三点,一个是先补偿,后搬迁。二是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三是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活动。
8、禁止违法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中,最高院明确表态,周六也不得强制执行,即周末也算法定节假日。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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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梅雨总是来得又急又密,青石板路上泛着水光。林松年蹲在老宅门槛上,手里的竹篾子灵巧地翻飞,细长的篾条在油灯下泛着琥珀色的光。
"松年哥!"巷口传来急促的脚步声,隔壁阿香举着油纸伞冲过来,"施工队把告示贴到祠堂墙上了!"她胸前的银锁片叮当乱响,溅起的水花打湿了绣着并蒂莲的鞋面。
老宅屋檐下悬着的走马灯突然无风自动,灯影里游动的锦鲤霎时变了形状。林松年手指一颤,篾条在虎口划出道血痕。他抬头望着那盏传了七代的灯笼,桐油浸透的桑皮纸已经泛黄,灯架上的朱砂符咒却鲜艳如初。
三日后,村委会里烟雾缭绕。村长王德发把拆迁协议推过来时,腕上的金表在日光灯下晃得人眼疼。"松年啊,你家这破房子评估价六十万,够在城里买套商品房了。"
"王叔,这宅子不能拆。"林松年摸出块靛蓝粗布,细细擦拭着灯笼骨架上的铜环,"您还记得我爷爷怎么说的?'灯笼在,村子安'。"
窗外的香樟树沙沙作响,王德发忽然剧烈咳嗽起来,手里的烟头差点烫着西装袖口。他猛地推开窗户,远处挖掘机的轰鸣声混着蝉鸣涌进来。"都什么年代了还信这些?人家开发商要在咱村建度假酒店,这是天上掉金元宝的好事!"
当夜暴雨倾盆。林松年被雷声惊醒时,发现走马灯竟在漆黑中幽幽发亮。灯影投在斑驳的砖墙上,分明是条张牙舞爪的龙形。他顺着光影望向院中老井,井沿青苔不知何时变成了诡异的绛红色。
拆迁队进村那日,村口的青石桥最先遭殃。这座乾隆年间修的三孔拱桥,桥墩上雕着镇水神兽。戴安全帽的工头啐了口唾沫:"破桥墩里能有什么宝贝?"铁锤砸向石雕的瞬间,桥洞深处突然传来婴儿啼哭般的怪声。
围观的人群炸了锅。阿香攥着林松年的衣袖直发抖,她阿婆当年就是在桥头接生的。工人们硬着头皮继续施工,却发现石雕缝隙里渗出暗红液体,腥气扑鼻。当天下午,三个工人莫名高烧说胡话,嘴里反复念叨"灯笼灭了"。
王德发带着开发商连夜赶到老宅。穿定制西装的中年男人盯着走马灯两眼放光:"林先生,这盏灯笼我出二十万收藏。"他的助理举起强光手电筒,灯光扫过灯笼时,铜环突然叮叮当当响成一片。
"使不得!"林松年抄起竹竿把灯笼挑到高处,"这是用雷击竹做的灯骨,见不得强光。"话音未落,助理的手电筒"啪"地爆了灯管,飞溅的玻璃碴在他脸上划出数道血痕。
拆迁陷入僵局时,林松年在老宅东墙发现了蹊跷。连日的雨水泡软了墙灰,剥落的石灰下竟露出块刻着符文的青砖。他颤抖着手指抚过那些蝌蚪状的文字,突然想起爷爷临终前塞给他的铜钥匙。
地窖暗门吱呀开启的刹那,霉味裹着纸灰扑面而来。借着煤油灯的光,林松年看见满墙泛黄的灯笼图纸,最显眼处挂着幅泛黄的字画:水墨绘就的村落图里,七盏灯笼的位置恰似北斗七星。压在砚台下的族谱写着:"道光三年,妖蛟作乱,先祖以七星灯阵镇于青石桥下......"
暴雨夜,挖掘机的探照灯刺破雨幕。林松年抱着走马灯冲向青石桥,身后跟着举火把的村民。桥墩裂缝中,半截青铜兽首在灯光下泛着幽绿。王德发突然从阴影里蹿出来,手里的铁棍狠狠砸向兽首:"装神弄鬼!""铛"的一声金属脆响,兽首崩裂处露出截青铜锁链。锁链剧烈震颤着没入水中,河面突然掀起丈许高的浪头。走马灯在这时腾起青焰,火舌舔过锁链的瞬间,整条河水竟泛起血红色的光。
警笛声由远及近。文物局的人举着证件跳下车:"我们接到举报,这里涉嫌盗卖......"话音未落,开发商转身要跑,却被老支书带来的民兵堵个正着。王德发瘫坐在地时,腕上的金表带"咔嗒"断开,表盘背面赫然刻着某拍卖行的编号。
三个月后,青石桥挂上了文物保护牌。林松年在桥头支起灯笼铺子,游客们围着新制的走马灯啧啧称奇。某日收摊时,他发现灯笼里的蜡烛芯结了朵莲花状的灯花——爷爷说过,这是祖宗显灵的笑模样。
拆迁队的红漆标语早已被雨水冲淡,倒是桥墩裂缝里生出了簇簇野蔷薇。阿香抱着新做的荷花灯过来,银锁片映着晚霞一闪一闪:"松年哥,市里要办非遗文化节,请咱们去展演灯笼手艺呢。"
老宅屋檐下悬着七代祖传的"走马灯",灯影流转间藏着家族秘密。
开发商欲拆桥时,工人接连遭遇怪事,
墙皮剥落露出暗道,尘封的族谱记载着"水龙脉"。
当推土机逼近古桥时,百年灯笼突然自燃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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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确定强拆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行为是政府组织征收的关键环节,且拆迁腾空土地是政府组织征收的结果追求。被拆迁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拆迁主体。在原告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2.对被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未登记房屋的强制拆除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处理。在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履行上述程序的相应证据。如果最终结果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行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传宾等8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魏传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军,区长。
上诉人魏传宾等8人因诉被上诉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鲁01行初6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传宾、魏传奇、魏书宁持有济南市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三人租赁的涉案房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82号。原告李琴持有济南市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的涉案房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75号。现有证据表明,上述四名原告公房租赁费已交至2016年9月份。原告何广信、何延安、何延东分别持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济房中共字第001932号、济房权证中字第××号、济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显示何广信、何延安、何延东的房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196号。原告杨发广在市中区四里村175号拥有自建房屋(位于其前妻李琴涉案租赁房屋的二层)。2015年11月9日,被告市中区政府作出济(市中)征字(2015)1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13号征收决定)以及济(市中)征告字(2015)1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13号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征收四里村旧城更新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为济南市市中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原告的涉案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各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本案中除魏传奇之外的7名原告不服13号公告,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6年2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复决字[2015]3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中区政府作出的13号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市中区政府对原告李琴、魏传宾、魏传奇、魏书宁、何广信、何延安、何延东涉案房屋分别作出济(市中)征补字(2016)19、20、21、22、24、25、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了留置送达。2016年7月14日,被告还在济南时报进行了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中,告知了原告若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原告魏传宾、魏传奇、魏书宁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尚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作出裁判。据原告诉称,在2016年8月17日凌晨2点前后,1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原告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再查明,原告房屋已被拆除,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于2016年10月17日被进行了招拍挂拍卖成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所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由被告所实施;2、如果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实施,那么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被告市中区政府就“四里村旧城更新项目”下达了13号征收决定,对包含原告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13号征收公告所附的四里村旧城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明确规定该项目征收部门为市中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为济南市中控股有限公司(原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据此,有权负责和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的只能是被告及其下属政府部门。对此,对原告房屋被拆除的问题,被告市中区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市中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市中区政府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被告及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本案中确认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由谁负举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在穷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相比于原告,被告作为征收主体,就涉案土地上是否存在其他主体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事实,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凌晨前后强制拆除八名原告房屋,应系协调多人,动用大批人员实施的较大规模的活动,若原告未收到明确的法律手续,无法知晓实施主体。即使原告身在现场,亲眼目睹拆除过程,也只能通过摄像、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而上述证据亦只能反映房屋被拆的场景,无法直接证明参与人员来自何机关或由何机关安排、主使。本案审理中,在被告否认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情况下,原告房屋被拆除的行为与市中区政府无关的举证责任,应由市中区政府承担。在被告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被告实施强拆行为亦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原审b法院要求被告进一步提交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但被告除了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22项证据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举证期限内提交的22项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市中区政府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同时证明被告向除了杨发广之外的七名原告送达了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庭审中各方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已经于2016年10月17日被进行了招拍挂拍卖这一事实无争议,说明原告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出现房屋所在土地被腾空及有关部门将涉案房屋占用土地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招拍挂出让的客观结果,原告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应为被告。原审法院认为其他主体没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充分理由,市中区政府具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最大可能性。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市中区政府是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市中区政府虽然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并未与各原告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且于2016年5月9日向原告魏传宾、魏传奇、魏书宁、李琴、何广信、何延安、何延东七人分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了送达。据此,上述七名原告最迟可在2017年1月10日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魏传宾、魏传奇、魏书宁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李琴、何广信、何延安、何延东四人尚处在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但在此期间,七名原告的涉案房屋在2016年8月17日凌晨2点前后被拆除。七名原告不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形,市中区政府亦未做到“先补偿、后搬迁”。在此情况下,被告市中区政府对七名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程序倒置,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七名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杨发广的涉案房屋,首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本案中,原告杨发广的涉案房屋没有相关权属证书及手续,未经权属登记,依照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且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当事人还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被告并未提交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证据,应被认定为未对原告杨发广的涉案房屋作出认定和处理。其次,即使原告杨发广的涉案房屋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亦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并未提交有关向杨发广进行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的证据。因此,被告拆除杨发广涉案房屋亦应被确认违法。
综上,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实际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市中区政府于2016年8月17日强制拆除原告魏传宾、魏传奇、魏书宁、李琴四人租住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的涉案公房及原告何广信、何延安、何延东、杨发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市中区政府负担。
上诉人魏传宾等8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判决市中区政府发布的济(市中)征告字2015(13)公告违法;追究市中区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违法责任。理由如下:济(市中)征告字2015(13)公告的署名和印章不符,即市中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用章加盖在市中区政府的落款上,属于乱政。市中区政府作为适格行政主体,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违法责任。
上诉人市中区政府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魏传宾等8人承担。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市中区政府的征收过程均依法进行,并未实施魏传宾等8人诉称的强拆行为。原审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最大可能性”进行裁判,属于主观推定,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让市中区政府举证证明没有实施拆除行为的证据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魏传宾等8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魏传宾等8人是否报案、是否有其他债权债务人、涉案房产被拆是否有其他的受益人均未审查。原审法院认定市中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杨发广的房屋属于什么性质、什么时候建的、什么时候拆除的,只有杨发广本人陈述,仅凭其提交的照片不能认定市中区政府违法。二、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驳回魏传宾等8人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卷宗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认定市中区政府对魏传宾等8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否合法正确。
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市中区政府对魏传宾等8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的问题。市中区政府作为主导四里村旧城更新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先后就四里村旧城更新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搬迁行为是政府组织征收的关键环节,且搬迁腾空土地是政府组织征收的结果追求。被拆迁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也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拆迁主体,其不具备举证证明拆迁主体的举证能力。原审法院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市中区政府承担证明涉案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并且,根据涉案房屋项下土地招拍挂的情况可知,市中区政府作为房屋拆除的受益主体具有拆除涉案房屋的最大可能性。原审法院认定市中区政府实施了对魏传宾等8人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亦无不当。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魏传宾等7人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魏传宾等7人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能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环节。本案涉案房屋被拆除时,魏传宾、魏传奇、魏书宁已经就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李琴、何广信、何延安、何延东四人仍在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在法定期限未完全经过的情况下,亦不应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环节。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中区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后才能实施搬迁。综上,市中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支持七名上诉人请求确认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理由,并无不当。市中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杨发广的涉案房屋。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复核、处理。如果最终结果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具体到杨发广的情况,市中区政府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有关部门对杨发广的自建房屋予以处理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要求杨发广自行拆除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市中区拆除杨发广涉案房屋亦属违法并无不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上诉人魏传宾等8人关于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在片区征收公告违法的请求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确认市中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市中区政府对此亦无上诉意见,本院亦对原审法院确认市中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予以认可,上诉人关于市中区政府作为适格行政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魏传宾等8人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双方分别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海燕
审判员 韩 勇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巧菲
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师网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拆迁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那么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个阶段叫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是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是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步是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是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是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是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是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一般拆迁的法律规定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状况;
(4)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5)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6)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4、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5、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2)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3)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7、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8、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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