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没到不想租了,押金能退吗,租期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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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是什么意思
程租、期租、光租、干租和湿租这五种租赁方式乍一看很相似,实则却有一些不同之处,不仅是名称,它们的定义、增值税税目以及税率都有区别,具体有哪些不同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定义
程租业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以上三种租赁方式均针对船舶租赁,区别在于程租是完成一次航程的运输服务,期租是在承租期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光租则只是出租“船壳”并不提供服务)
干租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以上两种租赁方式均针对飞机租赁,区别在于湿租不仅出租了飞机,还配备机组人员,其实质是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而干租仅仅出租了飞机。)
二、增值税税目&税率
租赁方式 | 税目 | 税率 |
光租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13% |
干租 | ||
程租 | 水路运输服务 | 9% |
期租 | ||
湿租 | 航空运输服务 |
三、补充知识点: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租期 电影
高价租房东的房子,低价转租给租客;付给房东的租金按季付,租给租客时要求按年付。近期,国内部分城市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这种“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爆仓、跑路”现象频发,导致广大房东和租客利益受损。最倒霉的就是租客,明明交了租金,却被房东下“逐客令”。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住房局”)提醒租客们,加强风险防范,租赁前应了解周边市场的住房租金水平,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水平或租期过长的,要谨慎选择。 文/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黄苹 漫画/刘哲姝 现象 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房东和租客利益受损 “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是一种高风险经营模式,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所谓“高进低出”,是指支付业主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租客的租金周期长于给业主租金周期。 实际操作中,住房租赁企业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或一年的租金,再月付或季付给房东。举个例子,住房租赁企业每月支付房东3000元租赁,租给租客每月才2500元,但是租客需要年付,而住房租赁企业给房东的租金却是月付。 以上操作明显是违背市场规律的竞争手段,住房租赁企业真正目的是通过时间差形成资金池,同时扩大市场规模及占有率。不过,去年,整体经济环境收缩,租赁行业步入洗牌期,市场供需处于盘整的弱平衡状态。进入2020年,叠加疫情的冲击,租赁市场加速下行。一些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爆雷”就出现了。 今年,贵阳、西安、杭州、武汉、重庆等地陆续曝出“小鹰找房”“城城找房”“海南每天”等房屋租赁企业拖欠房主租金的事件,租客被房东撵出的情况接连上演。 提醒 登录信用公示平台 查询企业和人员信用等级 市住房局发布住房租赁提醒,建议租客、房东选择规模化企业,勿一次性支付高额房租、采用规范合同文本等。 在选择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合作时,房东、租客就应做好筛选,应委托正规且市场信誉度高的来合作。 在厦门,查询经纪机构信用情况很方便,市民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网上房地产官方网站(http://fdc.zfj.xm.gov.cn),登录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从业主体及人员信用公示平台,查询企业基础信息、投诉纠纷情况、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市住房局提醒广大房东和租客,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列入异常经营、未报送开业信息、信用不良、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须谨慎选择。 了解周边市场租金水平 慎选价格过低住房 租客在挑选租住房源时,要尽可能通过政府搭建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品牌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长租公寓)的网站、门店,或主流房地产信息网站等正规渠道发布的房屋进行挑选。 承租前应仔细查看所承租房屋不动产产权信息、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委托协议书),不租住租金与市场水平明显不相符、无合法权属证明、不符合居住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租赁前应了解周边市场的住房租金水平,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要谨慎选择。房东将住房委托给企业出租时,对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提高警惕;避免公司“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带来的风险。 在向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支付房屋租金时,尽量选择短期支付(如按月或季度支付),押金不宜超过一个月房租,租金不宜一次性预付超过3个月。注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的房租,防范利益受损。 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首次租期宜在一年内 签订租赁合同时推荐使用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有效预防和减少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签署合同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合同内容,重点关注涨租、解约、退租、赔偿等条款,切勿签订空白合同,出租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写进书面合同。 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租期宜在一年以内,避免因租期太长,导致租赁方对房屋设施设备、居住环境、合租人等方面积累不满情绪而提前退租,给出租方带来经济损失。 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特别留意有无“租金贷”“租房贷”“房租分期”等相关条款,避免“被贷款”。确有需求的,在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后,出租方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单独的贷款合同,不应将贷款合同内容嵌入租房合同中。 房东、租客发现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房东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行为的,应及时向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电话:0592-2859088)或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电话:0592-5121130)举报。发现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房东“爆仓”“跑路”的,或租客遭遇暴力驱赶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向房管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进行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 持续推进住房租赁专项整治 1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被通报 我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目前正在持续推进中,预计将于下个月结束。 市住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网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借以巩固2019年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执法人员从8个重点项目着手,其中包括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撮合住房租赁过程侵占、挪用承租人资金。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没有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 截至目前,市住房局已对4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9份,涉嫌租赁违法移送执法部门查处2件,收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自查表51份。 市住房局已对第一批、第二批存在问题的1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通报。被通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存在公示项目和房源发布不规范的现象,如在58同城、安居客等商业平台网站上使用虚假房源信息编码、套用其他房源信息编码等。 对上述通报的问题,市住房局将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要求被通报的机构立行立改;提醒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针对通报的问题,要主动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市住房局表示,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通报的问题组织不定期“回头看”,持续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记者 高金环)
来源: 厦门晚报
租期最长不允许超过多少年
你因租房问题困扰过吗
你曾有租赁违约的窘境吗
一堆疑惑怎么办
别担心!这条房屋租赁法律小知识
为大家减少因租房产生的苦恼
一起学习起来吧
很多人对房屋租赁有不少疑问,因此,今天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这一章节的相关法律规定,跟大家聊一聊居民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的那些事儿~
租房子除了租金之外,大家首先关心的就是“可以租多久”“房东和房客的义务有哪些”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下面就为大家来详细地介绍一下——
1 房子最长可以租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说得通俗些,也就是单次签约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举个例子,如果小李想向小王租一套房子50年,那么他至少要与小王签订三次租房合同,且每次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这样才能保证自己50年的租赁期限受法律保护。
2 房东(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房东要按时交房并且保证房子能够以约定的用途让房客使用。一般来说,房子的维修事宜都由房东解决,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房客自行维修的,那么房东就不用再承担房子的维修责任。所以,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有约定就遵从约定,没有约定就找房东。
3 租客(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客不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比如说: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子是供日常居住使用的,房客就不能随便把房子当成办公场所来从事经营活动。房客还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房租,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可是要被房东“扫地出门”的。
以上三点就是房屋租赁中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果房东和租客都能够遵守约定,那么必定不会产生纠纷。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会有缺乏契约精神的人存在,或者是发生了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由此房屋租赁就会产生很多纠葛。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一看张老伯与他的三个房客之间的故事:
说法案例
张老伯名下有三套房屋分别出租给了小贾、大林和老王。
小贾向张老伯承租了位于一楼的101室房屋,合同约定仅供小贾居住之用,小贾承租房屋后,发现自己可以利用101房屋的露天天井搭个烧烤架做烧烤,于是就瞒着张老伯做起了烧烤生意。结果,因为生意太好,手忙脚乱中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了十五万的房屋损失。
大林租借的是张老伯位于二楼的202室房屋,是一套三室一厅的大房子,为了能够将租金降低,大林跟张老伯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事宜及费用由自己负责,张老伯为了省心,也就同意了。
后来,大林因为经济压力,瞒着张老伯将202室房屋中的两间房间转租给甲、乙二人。有一次,张老伯上门查看时,发现了甲、乙也借住在房屋中,询问之下才知道了大林转租的事情,张老伯对此不置可否。
半年后,因为大林迟迟没有支付租金,张老伯上门讨要,甲、乙知道后,代大林向张老伯支付了房屋的租金。谁知下一季度,大林依然没有按时支付房租,甲、乙也不愿再替大林支付房租。张老伯以大林是未经自己允许的转租,要求与大林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大林则要求扣除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费用之后再支付剩余房租。
老王一家三口多年来都是租住在张老伯位于三楼的303房屋,房屋的租赁人为老王。后来,老王因为疾病原因去世,张老伯想收回房屋,老王妻女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出303房屋。张老伯为了尽快收回房屋,将房子以比市场价低20万的价格出售给了好朋友老李。老王妻女知道后,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使用房屋并且要求张老伯向自己娘俩承担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
关于101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101室房屋的火灾损失应当由小贾承担,并且张老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将房屋收回。
关于202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首先,关于大林与甲、乙之间的转租,因为张老伯得知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之规定,就视为张老伯已经同意转租,因此张老伯不得以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主张解除与大林的合同,但是张老伯可以大林逾期不支付房租为由,与大林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甲、乙替大林支付的房租可以按照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情形来处理,也就是先充抵甲、乙应当支付给大林的房租,如果超出他们应该要支付的租金,他们可以向大林追偿。
最后,对于大林要求房屋的维修费用在房租中抵充的主张,由于租赁房屋时大林为了让张老伯降低房租金额,约定维修事宜及费用由自己负责,因此,此时他的这一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房子的维修事宜及费用一般都由房东负责,当然,房屋损坏是由房客造成的除外。
关于303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老王妻女以租赁合同没到期为由拒绝搬出303房屋的主张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一法律规定保护了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张老伯的房子虽然出售给了老李,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老李依然没有权利在租赁合同未到期前赶走老王妻女。
而针对张老伯以低于市场价20万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老李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老王妻女有权要求张老伯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即2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也就是说房东想要出售出租房,应当要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如果房子是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则需要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房客,房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房客在得知后十五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要购买,则视为放弃购买租赁房屋。当然,如果房东是将房子出售给房子的按份共有人或者近亲属的,则房客是不享有这一优先购买权的。
律师提议
无论是作为房东还是房客,律师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房屋的地址、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维修费、物业费、水电煤、违约责任等条款都进行明确详细地约定,以防在未来发生纠纷时,因约定不明而造成自己的损失。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陈晓霞律师供稿)
说了这么多
这些法律小知识
你学会了吗
资料:长风新村司法所
编辑:杨军慧
租期到期
在租赁市场中,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关乎着租赁双方的权益和预期。然而,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的限制,试图采取一次性签订多个租赁合同的方式来延长租赁期限。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无效。
一次性签署三份合同,租赁期限累计达50年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三出于种植养殖的目的向村委会租地,为了确保租赁期限,双方于2015年1月2日同时签署了三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分别为2015年1月2日至2035年1月1日、2035年1月2日至2055年1月1日、2055年1月2日至2065年1月1日,租赁期限累计达到50年。
2020年1月,张某三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拆除原有房屋,相关部门不允许其新建房屋,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张某三因与村委会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张某三要求解除第一份合同并返还价款,同时要求村委会承担这三份合同的违约责任。张某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村委会单方与张某三解除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张某三不能正常经营使用,村委会赔偿张某三所有投资金额及损失的3倍。村委会则呈交第一份合同,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且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无效,后面的合同都应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了三份《租赁合同》,其中一份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2日至2035年1月1日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余二份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村委会未单方与张某三主张解除合同,张某三在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拆除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并非因村委会违约所致。故不支持张某三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最终,平谷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租金、合同解除时间核算,判决村委会返还解除合同后及合同无效后的相应金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是考虑到租赁市场的特点、租赁物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合同原则等。相关法条考虑合同交易双方的长远利益,如允许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的存在,可能会出现租售不分、租赁物减损后责任分担不清、租赁合同内容变更困难等问题,有悖租赁交易的初衷。
然而,在实践中,除了上述案件中的一次性签订三份合同外,还有在合同条款中直接约定20年以上或约定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等情况,凡此种种,均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20年的行为,超出20年的部分,统应归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当事双方认为租赁物能够稳定存续较长时间,也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后续租,而不是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约定超过20年的租赁期间。
法官提示,广大公众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注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面对试图规避法律限制、一次性签订多个租赁合同或约定超长租赁期限的行为,应保持警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租赁期限,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有疑虑,请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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