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10倍赔偿和退一赔三,新消法10倍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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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10倍赔偿详解
3月12日,海底捞公布了“男子向火锅内小便”事件调查详情,并提出对当晚4109单顾客额外提供10倍现金补偿。
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海底捞当晚顾客之一陈晨(化名),作为请客者收到了海底捞的补偿5600元,当日同吃的朋友明确表示希望平分这笔钱,而陈晨决定不跟朋友平分这笔钱。
你认为请客者应该和朋友平分这笔补偿款吗?
01
“该分”?“不该分”?各执一词!
此事引来网友激辩,持“该分”和“不该分”观点的人各不让步。
有网友表示,海底捞的十倍赔偿属于精神损失费,朋友也是受害者,会和他们AA赔偿款。
也有网友表示,当初是请朋友吃饭,理应所有的赔偿都归楼主,朋友强行要分赔偿的诉求不合理。
还有网友认为,分钱不合理,不分钱不合情,折中一下,继续请朋友吃饭的做法比较合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收到补偿的顾客没有把钱分给同吃朋友的义务,补偿款应由请客者收取,而请客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这笔补偿费用。
付建认为,收到补偿的顾客没有必须把钱分给同吃朋友的义务,不分钱也不涉及违法,补偿款应由请客者收取。
付建认为,海底捞补偿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因其可能向顾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补偿。而请客者是订单的支付主体,有权凭借支付订单页面获取补偿,请客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这笔补偿费用,“请客在本质上属于好意施惠,如果其他人因为这顿饭而损害到身体健康权的,请客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可以用这笔补偿金向同桌吃饭的人作出相应补偿”。
02
不分钱是本分,分钱是情分?
补偿针对的究竟是订单上的费用,而是订单后面“人”的感受?
根据海底捞公告的表述,海底捞意在补偿此事件所有的“受害者”,似乎并没有将“吃请者”排除在外,因此餐桌上的每一个人看起来都有被抚慰的“资格”。
换句话说,补偿款的分配权,实际上是被作为订单提供者的“请吃者”所掌握的。分与不分,也就成为个人面临的一种情理考验。
虽然其他就餐者没有出资,但请客者出于同理心,是否需要加以体恤?比如,即使不能平分,也适当提供一点“补偿”或礼物,或者干脆再请一顿。
说到底,补偿款是不是该分,并没有严格的标准。表面上,大家争的是钱,论的其实是情理法。一同吃饭,重在讲情讲理,当所遭遇的事端成为餐桌上所有人员的膈应时,正是考验人心的时候,若是为钱伤了感情,那就更得不偿失了。
03
一场法律与人情的复杂博弈
海底捞“小便门”事件引发的10倍赔偿分配争议,集中反映了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复杂博弈。根据海底捞的补偿方案,针对涉事时段消费的顾客,除全额退款外,额外给予订单金额10倍的现金补偿。从法律层面看,补偿款明确归属订单支付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和《民法典》的财产所有权原则,补偿对象为直接支付餐费的消费者,同桌者因未与商家形成合同关系,无权强制要求分割款项,仅在健康受损等特殊情况下可主张合理补偿。
然而,人情层面争议显著。部分同桌朋友主张“共同受害”,认为补偿应视为全体用餐者的精神抚慰,要求平分或AA分配。支持不分者强调支付责任与权益的统一性,认为强行索要暴露功利性;支持折中者提议以请客替代分钱,缓和矛盾。
法律明确补偿归属权,但人情处理需权衡关系亲疏与道德义务。亲密关系可酌情分享或另请客维系感情,避免金钱损伤人际信任。这一事件,既警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亦折射社会关系中利益与情感的微妙平衡。
综合 | 红星评论 大河报 新闻晨报 网友评论
来源: 天津广播
新消法10倍赔偿法律依据
近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顾客程某在胡某经营的灌香肠店购买香肠后,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
顾客程某先向工商部门投诉,又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顾客一次买180斤手工香肠
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
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武汉硚口区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
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店主对此予以拒绝。
店主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进行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商家属于合法经营
法院认定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针对程某的投诉,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给出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据此,该店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
承办法官、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晓丹介绍,实际上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的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规范。一般来说,家庭式的作坊在包装上比较简单,但是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
法院还认为,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
此外,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店按程某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律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有行使门槛,不能滥用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但无论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的损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程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所以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一定的行使门槛。
“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能打击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和积极性。”李晓丹表示,相关商户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作为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转自: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来源: 安徽交通广播
新消法10倍赔偿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近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顾客程某在胡某经营的灌香肠店购买香肠后,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
顾客程某先向工商部门投诉,又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顾客一次买180斤手工香肠
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
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武汉硚口区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
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店主对此予以拒绝。
店主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进行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商家属于合法经营
法院认定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针对程某的投诉,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给出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据此,该店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
承办法官、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晓丹介绍,实际上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的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规范。一般来说,家庭式的作坊在包装上比较简单,但是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
法院还认为,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
此外,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店按程某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律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有行使门槛,不能滥用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但无论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的损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程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所以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一定的行使门槛。
“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能打击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和积极性。”李晓丹表示,相关商户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作为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转自: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来源: 安徽交通广播
新消法10倍赔偿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在屡禁不止的消费陷阱中,白酒造假尤为引人关注。部分商家通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手段牟取暴利,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一种特殊的“打假”方式却引发了热议——“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并索要十倍赔偿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过度索赔”?
来和小政一起看看通州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吧。
2024年4月11日,金某某消费13200元,在某烟酒行购买了12瓶某知名品牌白酒。拿回家后,金某某发现部分白酒的包装异常,遂请业内人士帮忙鉴定,经初步鉴别,部分包装异常的白酒为假酒。
于是,金某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所进行了投诉,并通过该所确定了某烟酒行的法人主体系北京某商贸公司。随后金某某通过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取得了联系,称其购买的白酒包装粗糙,怀疑为假冒产品,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
在遭到商贸公司的拒绝后,金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购酒款13200元,并按照购酒款金额的十倍赔偿132000元。
为强化证据效力,金某某提交了购买白酒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了商品外包装细节及交易过程。法院审查后确认,其向法庭提交的12瓶白酒与购买时取得的白酒为同一商品。某知名品牌白酒生产企业也委派专业鉴定师出庭,对涉案白酒进行现场甄别。鉴定结果显示,12瓶酒中4瓶为真品,8瓶系假冒产品。
根据鉴定结果,金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商贸公司向其退还购酒款项8800元,并按照购酒款金额的十倍赔偿88000元。
争议焦点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首先,金某某对于其购买的酒水为假冒产品是否“明知”?
本案中,金某某在不是酒水消费的高峰时期,在街边小店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并在购酒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购酒后又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习惯明显不符。另查,金某某在全国19个省市区涉买卖合同纠纷近百件,反复多次主张高额索赔,应当认定其买假行为具有职业性。
其次,“知假买假”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并未禁止“知假买假”的行为,发挥“知假买假”者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者违法线索、协助净化市场的作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金某某购买酒水的行为虽然具有职业性,但仍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第三,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本案中,金某某的购买行为具有职业性,应认定为购买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仍不能否认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故法院综合金某某所购买酒水属于高档酒水的事实,以及本地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认定2瓶白酒的购买数量应属于合理生活消费。原告金某某在该范围内,可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商贸公司退还金某某8瓶白酒(经鉴定为假酒)货款8800元,给付金某某2瓶白酒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款22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且商贸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示:
2021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仍旧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知假买假”者在发现食品药品领域问题线索、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法律并未对其行为一概予以禁止。
但是仍要看到,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本意,是打击遏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其合法规范经营,进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是令生产经营者因恶意索赔陷入困境。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是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食品数量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经验,购买明知存在问题的商品并索赔,其行为逐利性明显,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如遇到制假售假行为,应通过保留购物凭证、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需要兼顾诚信原则,切勿滥用权利,商家也应合规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转自:北京政法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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