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司法解释,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适用于音响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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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某健身房的宣传单上写着:“本健身房配有游泳池,可以随时免费使用。”小明看到宣传单后,就宣传单上的内容再三询问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对方明确表示,小明办卡后立即就可以使用游泳池。为了方便在夏天游泳,小明办理了从6月到8月的健身卡。然而,当小明办卡后前往健身房时才发现,游泳池未修建完成,预计至少还需两个月才能建成。请问,小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件解读


《民法典》第148条针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如果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违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受到欺诈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通常来说,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包括两种:其一是积极作为,例如房屋旁边根本没有公园却告诉对方旁边有多个公园,把假冒伪劣商品说成是合格商品等;其二是消极不作为,如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对商品缺陷故意不披露等。此外,为了更好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还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到本示例中,健身房明知游泳池暂时不能使用却通过宣传误导小明,使得小明误以为游泳池已经可以使用,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小明因健身房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办理了健身卡。对此,小明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他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同时,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故小明还可以主张健身房承担办理健身卡费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

综合整理自灵寿县司法局、网络

编辑:桂法瑄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范围

本期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诚实守信是每一个商家需要遵守的法则之一,而一些商家为了牟取可观的利润, 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和重大质量问题,甚至发布虚假信息,对消费者实施欺诈,导致消费者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但心存侥幸的违法牟利,最终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从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本期举案说法结合近日宣判的典型案例就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以及与之有关的三倍惩罚性赔 偿、如何有效维权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典型案例:2017 年 11 月 8 日,范先生以 152000 元价格向某二手车经销商购买奥迪 A3 汽车 一台。车辆出售合同第三条末尾有经销商员工手写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该合同一 式三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持一份,买受人持两份,然而三份合同实际均由经销商持有。 2020 年,范先生发现该车在其购买前有三次事故维修记录,保险公司也有三份定损报告,出 险时间在 2015 年及 2016 年。其中,第一次维修更换了前叶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维修更换了发 动机罩、前挡风玻璃、前大灯等 31 个配件;第三次维修更换了前大灯、前雾灯等 8 个配件。 但经销商在网络平台车辆描述一栏中载明,该车整体很新,四万公里内的汽车状况基本和 新车无差异;在经营场所的广告中也宣称其二手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 维修保养记录真实可靠等。 范先生多次和经销商协商维权未果,于是以消费欺诈为由将其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 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增加赔偿购车款 152000 元的三倍 456000 元。 经审理,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撤销涉案车辆出售合同,范先生退还车辆,经 销商除返还扣除车辆使用费后的购车款 58250元之外,还要增加赔偿范先生购车款 152000元的三 倍 456000 元。经销商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问消费欺诈行为该怎么认定?从哪些方面可以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阮 磊:所谓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具体来说,欺诈行为包括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所谓积极欺诈,简单而言就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而消极欺诈则是指原本有告知实情的义务,但故意不告知或刻意隐瞒。

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

主持人:请结合典型案例,简要分析二手车销售商因何构成消费欺诈?

阮 磊:首先,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商,涉案公司对于车辆负有核查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义务,然而该公司在店面商业广告中宣称,其汽车认证标准包括无重大事故损伤、无重大改装等,但涉案车辆存在三次维修记录,其中第二次维修共更换了31个配件,属于重大的维修事项,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

其次,该公司辩称汽车出售合同上已注明“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户”内容,但范先生并未实际拿到该份合同,该公司也无法证实系签订合同时当场书写并明确告知范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上述案例中,销售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事实,有违诚信原则,且在商业广告中作出了不实的二手车认证标准承诺,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范先生依据该规定,要求二手车销售商承担退款以及惩罚性三倍价款赔偿的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以二手车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其“退一赔三”,既惩罚了不诚信的欺诈行为,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温度。

主持人:消费者面对消费欺诈该如何维权?在取得商家欺诈行为的证据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阮 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不论以何种方式维权,都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为前提,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因疏忽大意或证据意识淡薄而忽视证据的保存。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应注意从三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收集: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保修凭证、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尤其是在网购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更要注意保留以下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记录、损失清单等。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适用于房地产吗?

如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成了很多孩子的“第二课堂”,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线上培训近年来更是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然而就在近日,因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作业帮、猿辅导等培训机构均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进行虚假宣传的商家应当受到谴责,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虚假宣传?做虚假广告是顶多罚个款就能了事吗?


1、虚假商业宣传难逃行政处罚

货比三家、择优购买,这是消费者普遍的心态。有些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散布一些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此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对于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宣传的消费者的理解,而不是经营者的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所以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只要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就应当判断其为虚假商业宣传。

那么,这种虚假商业宣传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两家培训机构被罚,就是依据此项;另外50万元罚款是因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两项均为顶格罚款。

此外,如果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按照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做虚假广告情节严重触犯刑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广告业日渐繁荣的同时,虚假广告趁虚而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加大力度治理虚假广告,特别是切实有效地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活动势在必行。

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全民都十分关注如何有效防控疫情,个别不良商家趁机蹭热度,借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推销商品,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曾有相关报道,在抗击疫情期间,某母婴用品店为促进销售乳铁蛋白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等广告宣传信息,一时间引起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质疑。事实上,该母婴用品店根本无法提供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这种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做虚假食品广告和药品广告的;做虚假广告屡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因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3、欺诈消费者面临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除了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商家在做商品宣传的时候,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进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这有可能构成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比如明明是普通农家乐,却宣传成国家3A级旅游景点招揽游客;明知沙发材质为人造革,却谎称真皮进行销售。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假一赔三”。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民间的“假一赔十”正式引入法律。商家如果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作为消费者,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商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惩罚不良商家,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货不对版要求三倍赔偿

(图源网络 侵删)

人民法院案例库

1. 经营者销售已公告召回的车辆是否构成商业欺诈的认定——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国家通告要求,不及时将召回车辆返厂修复,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继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故意隐瞒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信息,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21)黑民再14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 4S店隐瞒汽车曾经销售信息构成欺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黄某某诉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20)苏11民再9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规则

1. 二手车辆卖方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且故意误导和欺骗购车者,其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周某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二手车辆卖方应将其知晓的车辆的相关情况尽可能地告知购车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但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该起事故系足以影响购车者的重大决策事项,且故意误导和欺骗购车者,其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15日第3版

2. 二手车经营者明知是事故车,而选择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刘某诉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商家,明知是事故车,而选择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4月27日第3版

3. 隐瞒重大事故信息诱使买主基于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含重大事故的二手机动车的,构成欺诈——张某某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车主隐瞒重大事故信息诱使买主基于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含重大事故的二手机动车的,构成欺诈,买主请求撤销该机动车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3日第3版

4. 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修改机动车行驶里程数,误导消费者购买该机动车的,构成欺诈——吕某诉欧某、欧某妻子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修改机动车行驶里程数,误导消费者购买该机动车的,构成欺诈,消费者发现被骗后,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惩罚性赔偿。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9日第3版

5. 二手车电商隐瞒发动机更换、车辆维保记录缺失的,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于先某某诉某二手平台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平台对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沉默不告知,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消费者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平台的行为构成欺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9月13日

6. 二手车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因事故存在结构性损伤以及实际表显里程数的,构成欺诈,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曾某某诉4S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因事故存在结构性损伤以及实际表显里程数的,构成欺诈,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

实务观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因果关系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践中,关于消费欺诈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经营者客观上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情形的,构成欺诈;也有观点认为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应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我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领域欺诈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规定,也无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消费欺诈作出特别规定。因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故在认定消费欺诈时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致使”的要件,即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基于法律体系内相同概念在无特殊情况下应作统一解释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应遵从上述规定,满足因果关系要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89~1290页)

2.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是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由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提高至3倍,且增加了最低增加赔偿额500元的规定。其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仍指成交价。根据条文规定消费者想要最终获得惩罚性赔偿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为欺诈。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发布的,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修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对欺诈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它包括:①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④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⑤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⑥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⑦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⑧采用虚构交易、虚标交易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⑩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①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②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③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④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⑤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⑥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2)惩罚性赔偿必须经消费者主张才能适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实施欺诈,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后,要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消费者在诉讼中则必须主动主张,消费者未主张的,法院不得直接适用,这也是对权利保护的一种限制规定,促使消费者自觉提高权利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国,欺诈行为在消费领域十分普遍,大到商品房出售、出国旅游,小到小学生的橡皮、铅笔以及纽扣等。因此,欺诈不是只对某一个消费者,而是对所有消费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同时,由于欺诈行为的分散性,行为人得逞的概率极高;而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恐于费用、时间、精力的耗费,又少有人去对欺诈者主张权利,即使通过合法途径索赔了,这些无形支出也难以得到补偿。因此,欺诈者承担责任的概率很低。对此,如果适用损一赔一原则处理欺诈案件,不足以起到惩治欺诈者的作用,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更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
对于赔偿额的计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的修订中做出了修改,增加赔偿的金额,从原来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增至3倍,即所谓的“退一赔三”,退一是依据民法的填平原则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赔三是指经消费者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增加赔偿成交价的3倍,且第五十五条增加了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最低限制,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如,A从小贩B处买5斤精瘦肉,每斤8元钱,B故意给A4.5斤,收A40元钱。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10项的规定,B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应当加倍对A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方式为:如果A要肉,B补足所欠的半斤肉,同时支付给A40元钱;如果A不要肉,将4.5斤肉退回,B返还给A40元钱,然后经A请求再支付给A500元钱。这样,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立法精神。
(摘自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68~170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条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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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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