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在2013年3月与季某相识,当时,季某骗我说他没有结婚,之后我们两人就同居了。2014年3月,我怀孕后向季某提出结婚的要求,此时,季某才告诉我原来他是有家庭的人。他让我打掉孩子,否则,即使孩子出生,他也不会认这个孩子。我没有同意他的要求,自己生下了孩子。现在,孩子都已经两岁了,但是,季某从来都是不闻不问。我本来也没有打算让他来帮我抚养孩子,但是,最近因为我生病了,没有能力单独抚养孩子。因此,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季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答疑
您的孩子是可以请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您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季某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可知,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父母均应当履行对其教育、抚养的义务。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非婚生子的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因此,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虽然您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其与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季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其是有义务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所以,您完全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季某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支付抚养费。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