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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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最新版
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住宅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的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保险合同的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投保保险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在住宅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按照自愿的原则投保。
第二章 保险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具体承保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附加险承保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具体承保范围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单生效之日为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保险期限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保险责任期三个阶段。
(一) 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二)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两年。
(三)保险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本办法第五条的“(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不少于十年,“(二)保温和防水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不少于五年,附加险保险责任期不少于两年,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施工承保单位负责维修。
保险责任期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七条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工程质量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
第九条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选择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承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费率、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义务、风险控制、保险理赔、争议处理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全额保费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剔除装修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按照住宅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和保险费率等计算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具体保险费率,应当根据住宅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费率优惠。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金融监管部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要求,出具的保险合同条款应统一规范。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范围、期限、责任及理赔申请流程。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及保险责任期起算日之前负责维修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监督电话和保险责任期内的主承保公司名称、联系电话一并交付业主。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依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在保险期限内住宅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五条 支持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
第四章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机构是为工程项目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关联关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应当对风险管理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对工程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处理建议和潜在缺陷风险分析等。
风险管理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评估报告,最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情况汇总、改正质量缺陷汇总、总体风险评价等内容。检查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保险公司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保险公司、建设单位、风险管理机构及参建单位就报告中工程质量缺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每年按项目对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工作过程管理,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金融监管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风险管理工作质量不能满足相关工作规范要求或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其列入重点观察企业名单。
第五章 保险理赔
第十八条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住宅工程,业主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保险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勘查,并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提供专业、快速的理赔服务。保险理赔受理、现场勘查、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尽快完成现场查勘,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维修或赔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承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数据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城镇或农村居民自行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8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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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篇
答: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房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房屋的养老金”。
2.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一)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省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三)市级:《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区级属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3.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调解处理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相关工作。
4.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返还吗?
答: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6.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7.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
答: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8.什么是共用设施设备?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9.什么是专有部分?
答: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10.什么是共有部分?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1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新建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13.业主的定义是什么?业主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业主;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14.业主大会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不得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15.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资金的归集、补交和续交;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街(镇)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16.物业服务人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答:物业服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提供物业服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委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使用篇
17.维修资金使用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使用方式?
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18.哪些情形不能使用维修资金?
答: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19.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答: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是指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授委托的物业服务人。
20.维修资金使用方式谁来认定?
答:依据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使用方式由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共同决策认定,街镇、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
21.什么是一般使用?哪些情形适用?
答: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22.一般使用程序是?
答:(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现场核实情况后编制使用方案,并将使用方案在列支范围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电梯、消防设施故障的,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二)经有利害关系业主表决通过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三)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向合同约定维修单位账户划转不超过预算50%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划转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街(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工程施工、验收等工作。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列支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的结算以及分摊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划转工程尾款。
23.什么是计划使用?哪些情形适用?
答: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4.计划使用程序是?
答: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报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三)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实施维修项目时,按照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的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制度。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购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25.什么是应急使用?哪些情形适用?
答: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的;
(五)玻璃幕墙炸裂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的;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26.应急使用程序是?
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申请人经初步查验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现场确认:申请人在街(镇)指导、监督下及时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第三方造(审)价机构等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应急维修具体部位、范围等事项。涉及电梯、消防设施故障的,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二)施工选定:申请人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制定维修方案。
(三)备案、公告:提交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申请人应当将相关公告材料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维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人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停止应急使用程序,按一般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四)施工、验收:公告的同时立即开展应急施工,并组织物业服务人、利害关系业主等代表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鼓励委托工程监理。街(镇)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指导、监督。工程竣工后,组织对应急维修工程进行联合验收。
(五)工程决算审核: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书;填报《维修费用(应急)决算确认表》。
(六)公示、拨付:申请人应当将相关公示资料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报相关资金拨付材料,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并通知专户银行将维修资金直接划转至备案的相关维修单位账户。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划转维修资金。
27.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需多少业主表决通过?
答: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相关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通过业主共同表决、决策,表决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确保业主知晓度。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8.业主表决可采取哪些方式?
答:业主表决,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维修资金使用,也可三种方式组合使用。
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目前,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已开通“爱山东”APP维修资金使用“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发起表决事项后,相关业主经身份认证后可在线投票表决,并可查询表决进度及资金余额等信息。
29.业主如何线上表决?
答: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发起表决事项后,相关业主经身份认证后可在线投票表决。业主注册“爱山东”app,临沂市分厅,搜索“临沂市维修资金一件事”,点击“业主表决”按钮,在“未表决”模块可查看到待表决事项;点击“待表决事项”模块,选择“同意”或“拒绝”完成表决,在“已表决”模块可查看已表决事项。
若查询不到“未表决”模块,业主可通过“临沂市维修资金一件事”,通过【业主表决】-“过户”功能查询个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后,过户更名待表决房屋信息到维修资金系统,待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进行表决。
30.使用维修资金需要征求未交存的业主意见吗?
答: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时,只要是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无论是否交存维修资金都应当征求意见。
建议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加强维修资金政策宣传,督促相关业主及时补交维修资金,保障维修项目顺利进行。
31.维修资金使用的费用如何分摊?
答: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维修,由车位、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因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32.使用维修资金,但业主分账户的资金不够用怎么办?
答:使用维修资金但业主分账户的资金不够用的需续筹。业主管理规约中有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不明的,补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补交、续交后的业主分户账面资金余额不低于现行标准的首期交存额。
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或未交维修资金的业主,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过街(镇)、社区居委会向有关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督促有关业主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收到《通知》后督促相关业主及时补(续)交维修资金。相关业主收到补(续交)通知后应及时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因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业主个人能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吗?
答:业主个人不能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是指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授委托的物业服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街(镇)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34.公示中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向街(镇)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怎么办?
答: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因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
36.维修资金怎样支付?
答: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交存篇
37.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未配备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70元,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10元。
各县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38.什么时候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答: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39.维修资金允许开发企业代收吗?
答:从2012年1月1日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企业不准再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40.交存维修资金产生利息吗?
答:同比个人存款利息要高很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为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收益最大化,主管部门将资金存入专户银行,产生的利息能够达到最高上浮上限,其增值收益定期分配到业主分户账,由业主共同决策使用。
41.五区的业主如何交存、查询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答:(一)线上交存、查询。
1.登录“支付宝”搜索“临沂市维修资金”,可线上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查看电子票据、查询名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信息等业务。
2.登录“临沂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住建维修资金模块,经实名认证后,自动获取名下房屋信息,可线上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查看电子票据、查询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信息等业务。
3.登录“爱山东,选择“临沂市”站点,搜索“维修资金,可线上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资金过户更名、查询资金账户余额及增值信息。
若查询不到,业主携带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科(物业科)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交存承办银行窗口进行信息补录后,即可线上交存、查询。
(二)线下交存、查询。业主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以及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按通知书要求到相关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办理交存、查询业务。
(三)电话咨询。业主可致电房屋所在地的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科(或物业科)咨询,经核实、确认业主相关信息后,告知业主本人维修资金是否交存、账户余额等信息。
42.房屋权属转移,维修资金怎么过户更名?
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前业主(卖方)应当向受让人(买方)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受让人应当持原有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现业主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等到房屋属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免费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43.房屋交易买卖后,双方对维修资金有纠纷怎么办?
答:房屋交易买卖合同属民事合同行为,双方对维修资金如有纠纷,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44.纸质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丢失怎么办?
答:我市五区自2021年7月19日起,启用“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专用票据,同时停用纸质专用票据。
纸质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丢失无法补办。业主可凭房屋权属证等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到房屋属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免费申领“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45.业主需要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情形?
答:物业管理区域已建成交付尚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业主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46.我市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
答:(一)补交、续交维修资金标准。对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30%的,应补交或续交维修资金。业主管理规约中有补交、续交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不明的,补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补交、续交后的业主分户账面资金余额不低于现行标准的首期交存额。
(二)补交、续交流程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过街(镇)、社区居委会向有关业主委员会发出《补交通知》或《续交通知》,业主委员会收到《通知》后督促相关业主及时补(续)交维修资金。
相关业主收到《维修资金补(续)交通知书》后,按要求到相关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办理交存业务。
47. 公共收益包括哪些?用在哪?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包含但不限于:
一是电梯间、楼道、户外等广告收益;
二是通讯运营商进驻小区的管理费收益;
三是水果摊、小吃摊、快递柜、售卖机、售水机等租金收益;
四是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会所、游泳池、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租金收益;
五是侵权人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的赔偿费收益;
六是公共收益本金产生的孳息收益;
七是报废的设施设备回收的残值收益;
八是举办商业、庆典等活动的门票、租金收益;
九是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收益;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48.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哪些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
答:工商、临商、建设、青岛、威海、齐鲁、华夏、中信、交通、兴业和日照银行。
49.我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有哪些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
答: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银行、临商银行、建设银行、青岛银行、威海银行。
沂河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临商银行、建设银行。
50.各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答:(一)中心城区
(1)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维修资金科 咨询电话:0539-8069589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89号506室
(2)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2076882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北路117号
(3)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维修资金监管室咨询电话:0539-7116938
地址:河东区政务大厦13楼1307室
(4)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
物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9-7958651
地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17室
(5)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6010218
地址:芝麻墩街道沂河路3号中关村软件园B区727室
(二)各县
(6)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科 咨询电话:18854961605
地址:郯城县师郯路15号
(7)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股 咨询电话:0539--5972997
地址:兰陵县城会宝路与东升路交汇处兰陵县政务服务中心710室
(8)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室 咨询电话:0539--2256506
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3号
(9)沂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资金服务科 咨询电话:0539--3266953
维修资金使用(老旧小区改造科) 咨询电话:0539--3228171
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八楼
(10)平邑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室 咨询电话:0539--2060182
地址:平邑县丰山路临商银行大楼1602室
(11)费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股咨询电话:0539--5798196
地址:费县建设路西段北侧执法大楼
(12)蒙阴县住房保障中心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4836009
地址:蒙阴县云蒙路A座312室
(13)莒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物业科 咨询电话:15725951917
地址: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4楼
(14)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6255706
地址:临沭县正大街政务大厅712室
来源:临沂市住建局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6〕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维修资金拨付,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第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交付的,保修期分别计算。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占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后发生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六)其他不应列支的费用。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分摊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常见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原则上按下列方法分摊(特殊情况除外):
(一)半地下室或地下室等地下空间取得专有车位、摊位、库位发生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专有车位、摊位、库位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无产权或产权性质不明的车库或储藏室等房屋可不参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
(三)屋面由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部位覆盖下的各层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前后墙面、落水管和上下水管道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涉及部位的垂直各层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两侧山墙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山墙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单元门、单元楼道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整个单元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消防或监控的主机、主管网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于单元、车库、商铺使用的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单元、车库、商铺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七)电梯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小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更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优先使用电梯、消防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条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维修资金的一般程序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持报修单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物业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出具现场查勘回复意见书。
(二)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工程预算,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书、维修费用分摊清册等材料报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物业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使用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公示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下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使用通知。
(五)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审计报告等材料报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结算申请;需要监理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监理工作总结。
(六)物业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申报材料,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组织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划转通知,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可列支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按规定开展应急维修;尚未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一)外墙、屋面渗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评估认为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顶、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物业管理区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维修资金的应急程序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持报修单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申请,物业管理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查勘,由其出具鉴定意见和现场查勘回复意见书,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二)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申请人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内容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同时将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整改通知)在住宅小区公告三日。
(三)申请人在取得现场查勘回复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持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等材料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四)物业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使用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使用通知。
(五)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审计报告等材料报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结算申请;需要监理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监理工作总结。
(六)物业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申报材料,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组织公示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划转通知,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可列支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结算金额在8000元以下的屋面和外墙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业主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人。结算金额超出8000元的部分由业主自筹解决。
申请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申请人办理结算申报时,需同时提交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书和征得业主同意的维修费用分摊清册等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维修项目,申请人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组织维修,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市、区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现场查勘、结算审计和审计复核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当由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接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项目信息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除应急维修项目外,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项目,申请人自行确定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预算应当经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形式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预审,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招投标材料。
单个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事项合理制定维修方案,控制工程造价,对工程预算和工程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工程预算和工程审计报告应当由申请组织、单位盖章确认;业主个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工程因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维修费用,且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预算金额10%的,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参加工程建设监管。业主代表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受益业主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申请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工程实施部位、实施内容、工程数量、主要材料等进行现场核实并签字(盖章)确认,签署工程量签证单。
需要监理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加现场签证。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依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由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后组织对电梯、消防设施进行应急维修的,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需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或销案通知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方能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工程监理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费用;
(三)检测(鉴定)费用;
(四)工程招标代理费用;
(五)其他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审计和使用程序审核。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其使用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
● 一、工程保险期限
● 1、安装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业主是提前擅自转移占有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计,默认竣工验收合格)
●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注意,如果合同规定电气管线的保修期是1年,这个是不合法,不能按这个合同约定算保修期,无效条款)
●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2个供冷期
●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 二、工程保修证书的内容(口诀:监管期犯单位说情)
● 1、简:工程简况
● 2、管:设备使用管理要求
● 3、期:保修期限
● 4、范:保修范围和内容
● 5、单位:保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 6、说:保修说明
● 7、情:保修情况记录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全文,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