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如何转化为“第三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雨诺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如何转化为“第三者”?

本文话题所分析的,仅仅是在单车事故中车上人员遭受损害,能否转化、如何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为受害者相对于对方车辆而言属于第三者,可以获得对方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赔偿,因此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讨论示例

驾驶员小王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乘客小华被甩出车外(或者为自救跳车),遭受损害,此时小华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其人身损害是由被保险车辆的交强险赔偿还是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商业险)赔偿?

探讨上述问题的意义何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车上人员的人身损害则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但是,两者的赔偿数额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正确理解这个问题,对于帮助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填补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最高法院司法观点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问题的态度变化: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年07期,郑某诉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2 . 2010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期。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3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当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关于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态度似乎从肯定变成了否定,或者说已经变得十分模糊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也频繁出现。

三、部分高级法院的裁判观点

为了更好的理解该问题,分析各地高级法院的判决,可以整理出以下结论:

1.司法实践中,各地高级法院基本均认可“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2.什么条件下“车上人员”才能转化为“第三者”?对此问题,各地高级法院的裁判理由不尽相同,从实质上进行归纳分析,均是结合以下四点进行判断:首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指什么时候?是指危险发生时(比如车辆开始失控)还是损害结果发生时(比如受害人被碾压致死);其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位置(车上还是车下);再次,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最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什么(如是甩出车外撞击地面或者其他物体致损还是遭受到了车辆的碾压或者挤压而致损);又次,如果受害人主张遭受到了被保险车辆的二次碾压或者挤压,是否有证据证明。

结合以上四点,查阅案例予以总结可以发现,较为合理的裁判观点主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认定车上人员能否可以转换为第三者:

理由之一: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直接撞击在地面上或者其他物体上遭受损害,此时的损害结果因为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因此该损害结果是交通事故的延续,车上人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理由之二: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到本车的碾压或者挤压,导致伤残,此时大多数法院会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指损害结果(伤残或者死亡)发生时,此时车上人员已经位于车外,并且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决定原因是被本车碾压或者挤压,此时有新的因素介入,车上人员应转化为车外第三者。

但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要证明其损害结果与本车的碾压或者挤压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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