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或自动转化为劳务关系吗
本文由李刘敏律师制作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取决于员工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享受退休待遇?及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原因?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可以把此条法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须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
一、如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的,用人单位不应随意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项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两种情形同时成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否则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如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原因非用人单位造成的,用人单位可在员工达退休年龄时选择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比如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用人单位均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因缴纳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既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在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完全合法。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