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医保2025缴费标准和时间表,上海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岚婷

上海居民医保2025缴费标准和时间表,上海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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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注: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将给予适当补贴。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三、办理方式和渠道

(一)集中汇缴:本市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应当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通过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缴费。

(二)批量扣款:农村居民应当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统一由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划款。

(三)自行缴费:其他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随申办”App或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参保登记,于5个工作日后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指定银行网点现场缴费,也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上海税务官网电子税务局、云闪付等渠道在线缴费。

2021年度参保且证件在有效期内(指证件有效结束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后)的人员均纳入续保范围,无需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直接通过线上缴费渠道缴费。

四、起止日期

本市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自2021年11月15日开始,至2021年12月25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及时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及时享受。

如有疑问请咨询崇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电话39612037。

编辑:陆海华

上海居民医保参保条件

市医保局介绍,本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即日起开始,至2024年12月25日结束。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享受202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详见↓

继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推动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近年来,通过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扩充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广应用“医保码”等措施,上海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就医购药更加便捷。2025年上海继续加大政府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对每个参保居民给予普惠性补贴,

2025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单位:元/人/年)

继续帮扶困难人群

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继续对困难人群参保进行帮扶补助,对城乡居民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老人、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等,政府相关部门继续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同时,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继续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

网上办理更便捷

参保缴费“零跑动”

各类人员的参保登记方式均与往年一样,没有变化。除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和农村居民外,其他参保人员可通过“一网通办”线上办理或至任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2025年度参保登记,并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线下、线上多个渠道,完成个人缴费。

提醒

为进一步方便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无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视作续保人员,不需要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直接通过线上缴费渠道缴费或由他人代为缴费,或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实现“零跑动”(习惯线下窗口办理的人员,仍可通过线下缴费渠道自行缴费)。具体条件如下:

1

上一年度年满19周岁及以上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

除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外的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人员。

3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有效期内,下同)。

4

本市户籍人员的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持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

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及非本市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和非在园(所)幼儿。

6

持B类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及非本市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和非在园(所)幼儿。

线上线下缴费均可

还可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

缴费方式一览表

(点击查看大图)

扩大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范围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范围,

1

符合前述续保条件,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2024年12月2日起按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无需个人再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1日17:00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2

由所在学校集中申报参加居民医保,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2024年12月21日起分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20日17:00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3

本市农村户籍居民,通过集中参保方式参加居民医保,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2024年12月7日起按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6日17:00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4

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零星申请方式参加2025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同时,即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年12月25日17:00前,确认是否“共济缴费”,便于医保部门及时完成扣款及汇缴。

注意

使用个人账户为配偶、父母、子女及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居保家庭共济缴费,在确保职保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足额支付参保费的前提下,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的地方专区,组建家庭共济网、选择“共济缴费”使用方式,以便医保部门及时完成扣款及汇缴,避免错过截止缴费期,影响待遇享受。

在开展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之际,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及时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及时享受。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流程,可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12393咨询参保登记与共济缴费问题,拨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线上线下缴费问题。

2025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问答

01 2025年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有哪些

2025年居民医保住院和门急诊医保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标准见下表: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表

注: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02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如何调整

为了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2025年政府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提高了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调整为7526元/年,其中个人缴费655元/年、财政补助6871元/年;

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调整为7526元/年,其中个人缴费825元/年、财政补助6701元/年;

19—59岁人员,筹资标准调整为4506元/年,其中个人缴费995元/年、财政补助3511元/年;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调整为2816元/年,其中个人缴费355元/年、财政补助2461元/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1546元/年,其中个人缴费355元/年、财政补助1191元/年。

03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的

个人缴费标准如何调整

2025年,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国家要求,适度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

04 2025年本市困难人群参加

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与往年一样。2025年,本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老人、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予以补助。其中本市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障部门给予资助;其余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05 2025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

登记缴费期如何设置?

2025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截止2024年12月25日17:30,建议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024年12月22日前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按时享受。

06 2025年本市城乡居民如何办理

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025年,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税务部门负责按政策核定缴费数额并收缴。

各类人员的参保登记方式基本与往年一样。

全日制大学生、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其他参保人员可通过“一网通办”线上办理(限本市户籍人员本人申请、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本人申请、积分通知书达标人员为其配偶或子女申请)或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2025年度参保登记,并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线上、线下多个渠道,完成个人缴费。

07 如何查询2025年本市城乡居民

“共济缴费”是否成功

1

符合前述续保条件,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市民,可于2024年12月5日后,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或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专区”查看共济缴费结果,也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查看。

2

由所在学校集中申报参加居民医保,且已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可于2024年12月28日后,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共济缴费结果。

3

本市农村户籍居民,通过集中参保方式参加居民医保,且已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可于2024年12月10日后,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共济缴费结果。

4

通过零星参保方式申请参加2025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的次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共济缴费结果。

另外,建议在共济缴费扣款成功的10个工作日后,通过上海税务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随申办在线下载缴费证明,或至就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办税服务大厅打印缴费证明。

08 及时参加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

有哪些好处

自2025年起,本市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设置了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基金零报销激励。为引导公民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对当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且没有报销过医疗费用的参保人,次年正常参保后,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二是连续参保激励。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从第5年起,每多参1年,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09 对断保人员的约束机制是什么

由于居民医保是自愿参保,为保护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部分人员健康时不参保、生病才参保的逆向选择,根据国家要求,自2025年起,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参保后要有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对断保人员,增设变动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可通过补缴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此外,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可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10 怎么判断是否属于连续参保

连续参保的年限从参加2025年居民医保起计算。以前年度是否参加,不计入连续参保年限和断保年限。职工医保年限不计入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不算断保人员。

图文:市医保局、上海发布

编辑:陈依婷

初审:岳顺顺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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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医保2025报销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0〕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登记,并按照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下同)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含中央补助资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承担。

第六条(筹资基数的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出现支付不足时,按照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顺序予以弥补。需要市、区财政给予补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支付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下同)的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与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参保人员可以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对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第十三条(医保待遇的调整)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及支付比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五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六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的具体筹资办法、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等,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重残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

上述帮扶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便民服务)

本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电子亮证、移动支付等新技术,方便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就医付费等,更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特殊对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高龄老人,是指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老年遗属,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重残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居民医保一年多少钱

市医保局介绍,沪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即日起开始受理,至2022年12月25日结束。2023年,我市继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新增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市民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完成年度缴费,享受202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常见问答详见↓



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和个人缴费标准

(单位:元/人)

请 注 意

1

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将给予适当补贴。

2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办理方式和渠道

各类人员的参保登记方式和往年基本一样。除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和农村居民外,其他参保人员可通过“一网通办”线上办理2023年度居保参保登记或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并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以下多个线上、线下渠道,完成个人缴费。


通过“一网通办”线上申请居保参保登记,限于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和农村居民外的以下人员申请:(1)我市户籍人员本人申请,(2)我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本人申请,(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标人员为其配偶或子女申请。


2023年,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税务部门负责按政策核定缴费数额并收缴。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人,按缴费方式可分为三大类型:

1

我市各级各类院校学生

2

我市农村户籍居民

3

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员


三类缴费群体对应三种缴费方式

集中汇缴

批量扣款

自行缴费

(一)集中汇缴

我市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应当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

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通过税务社保费代收客户端缴费。


缴费流程

1、所在学校向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所在学校收到医保部门发放的集体申报核定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保费代收客户端申报缴费。




(二)批量扣款

农村居民应当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统一由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划款。


缴费流程

1、农村居民应当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办理参保确认手续,无法进行信息确认的,需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签订扣缴协议、办理参保登记、变更人员信息等。


2、税务部门于缴费期内月度13日、22日采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划缴医保费。





(三) 自行缴费

自行办理缴费的居民可至就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

可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指定银行网点现场缴费,也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支付宝、微信、指定银行、上海税务官网电子税务局、云闪付等渠道在线缴费。

缴费方式一览表



新增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

自2022年12月1日起,已组建家庭共济网、且选择“共济缴费”的,医保部门将每日从出资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无需个人再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缴费。

提 醒

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愿意以共济缴费方式为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缴纳2023年居保参保费的,请通过 “随申办市民云”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或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组建家庭共济网、选择“共济缴费”使用方式,不同人群请按以下时间完成“共济缴费”确认手续:


(1)在校学生(含大学生)、在园(所)幼儿,请于2022年12月19日17:30前,完成“共济缴费”确认手续;


(2)非在校学生,非在园(所)幼儿,请于2022年12月25日17:30前,完成“共济缴费”确认手续;


(3)农村居民,请于2022年12月7日17:30前,完成“共济缴费”确认手续。


组网人(即出资人)在确保职保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足额支付参保费的前提下,及时完成组网及“共济缴费”确认手续,医保部门将根据您确认的“共济缴费”情况,及时完成扣款及汇缴,请参保人不要错过集中登记缴费期,以免影响待遇享受。市民可通过随申办自助查询“医保金”了解自己历年账户余额(显示的余额数可能因本人就医发生变化)。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

具有我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

具有我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3

我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4

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网上直接缴费的续保人员

已参加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视作续保人员,不需要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直接通过线上缴费渠道缴费或由他人代为缴费,或通过共济缴费,实现“零跑动”(习惯线下窗口办理的人员,仍可通过线下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具体条件如下:

1

上一年度年满19周岁及以上的我市城镇户籍人员。

2

除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外的18周岁以下我市户籍人员。

3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有效期内,下同)。

4

我市户籍人员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

5

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及非我市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和非在园(所)幼儿。

6

持B类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及非我市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和非在园(所)幼儿。

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截止2022年12月25日17:30,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022年12月22日前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按时享受。


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流程,可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12393咨询参保登记与共济缴费问题,拨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线上线下缴费问题。



1、问:2023年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是什么?


答:2023年居民医保住院和门急诊医保报销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具体待遇标准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咨询。


2、问: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答:为了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2023年政府财政继续对城乡居民医保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了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调整为668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545元/年、财政补助6140元/年;

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调整为668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715元/年、财政补助5970元/年;

19-59岁人员,筹资标准调整为366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885元/年、财政补助2780元/年;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调整为193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245元/年、财政补助1690元/年;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66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245元/年、财政补助420元/年。


3、问:2023年我市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答:2023年,我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低收入老人、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予以补助。


4、问: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如何设置?

答: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截止2022年12月25日17:30,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022年12月22日前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按时享受。


5、问: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答:2023年,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税务部门负责按政策核定缴费数额并收缴。


各类人员的参保登记方式和往年基本一样。除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和农村居民外,其他参保人员可通过“一网通办”线上办理2023年度居保参保登记或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并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完成个人缴费。


通过“一网通办”线上申请居保参保登记,限于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和农村居民外的以下人员申请:(1)我市户籍人员本人申请,(2)我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本人申请,(3)《上海居住证》积分达标人员为其配偶或子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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