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区别,单一信托计划 风险控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菲清

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区别,单一信托计划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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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信托计划

答: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将资金信托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在资金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共性非常多,例如信托财产的管理均以保值增值为目的,而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委托人的地位不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更多是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占主导地位,而集合资金信托通常是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业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起着主导作用;二是信托投资者类别有一定差异,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更多是机构类投资者,比如银行、保险等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通常有更多的自然人投资者。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单一信托是什么意思

编者按

这是一个引发信托行业热烈讨论的案例,甚至引发“‘单一信托+信托贷款’的实质是民间借贷,通道业务均为无效”的惶恐揣测。

有律所专业人士表示,经查阅判决书原文,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涉的相关合同,委托人易光公司自行指定融资人长江建设公司,信托公司仅承担事务管理责任,本信托实际上是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同时由于易光公司非金融机构,进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加之易光公司使用借贷资金发放贷款,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可见,二审法院的论证过程是层层递进的,在前一个结论成立的前提下,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再得出下一个结论。

多数业内人士对于将本案信托计划直接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是持保留态度的。信托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如果过于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凡事均穿透层层法律安排,信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本案中,完全可以在信托法律框架下,从易光公司未使用自有资金设立信托的角度,最终得到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

综上,本案结论有其特性,尚不至于得出通道业务均为无效的结论。

另附通商律师事务所梁嗣雯律师的案例评析。

案例索引

裁判文书: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易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京民终36号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4日

裁判要旨

易光公司、中信信托与长江建设公司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在三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实质是作为委托人的易光公司与作为借款人的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案涉《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效力、易光公司与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因易光公司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的4.4亿元借款,其资金来源应为向其他企业借贷,且长江建设公司对此知晓,故案涉《信托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易光公司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以4.4亿元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本信托为指定型资金信托,即中信信托按照易光公司的指令,以自己名义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由高速公司、嘉茂公司、左某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终止时,若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未转换为资金形式,中信信托有权以信托财产现状(本信托项下债权)进行分配;易光公司承诺已自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知悉借款人和保证人及本信托存在的一切风险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中信信托与长江建设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信信托按照易光公司的信托指令,将4.4亿信托资金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利率为10%,期限为365天。中信信托与高速公司、嘉茂公司、左某分别签署《保证合同》。

2019年1月,易光公司发出信托终止指令,中信信托将《信托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易光公司,易光公司据此起诉长江建设公司要求归还贷款本金、10%利息及罚息,并要求高速公司、嘉茂公司、左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江建设公司抗辩称4.4亿元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易光公司构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调查后发现:2015年1月23日,佛山公路集团从工行五羊支行获得流动资金贷款4.4亿元(利率为LPR),并按约定借款用途将4.4亿元分三笔支付给三家供应商。同日,瑞中公司(佛山公路集团全资子公司)向易光公司支付4.4亿元款项,易光公司称该款项为瑞中公司支付的《物资采购合同》项下货款,但未能提供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易光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013年销售收入2334万元,净利润16万元,年末资产总额1420万元。

二审过程中,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调查意见书》载明:2015年1月,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4亿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原材料,贷款受托支付至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账户后,经过企业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流入易光公司账户,资金最终用于投资中信信托的信托计划。

北京高院二审认定《信托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无效,长城建设公司向易光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4亿元并按照LPR利率赔偿利息损失,高速公司、嘉茂公司、左某在长江建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2、易光公司是否构成高利转贷,《信托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摘要

一、本案实质是易光公司与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

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

易光公司将信托贷款中应当由作为信托机构的中信信托负责并承担的对借款人、保证人的尽职调查、贷款资金监管以及贷款风险承担等责任,承诺由易光公司自身承担。作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并不承担《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职责。案涉《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的约定并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形式。

虽然易光公司、中信信托与长江建设公司没有共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但是长江建设公司、易光公司对于《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用于《信托贷款合同》都是明知的。易光公司、中信信托与长江建设公司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在三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实质是作为委托人的易光公司与作为借款人的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案涉《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效力、易光公司与长江建设公司之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二、易光公司4.4亿元资金来源为向其他企业的借贷,《信托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无效

案涉借款本金4.4亿元为工行五羊支行向佛山公路集团发放的贷款,经过企业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最终流入易光公司账户,并最终用于投资中信信托的信托计划。即易光公司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4.4亿元借款,并非是易光公司的自有资金。易光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长江建设公司对于易光公司向其发放的借款4.4亿元并非来源于自有资金亦应属明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本院认定易光公司向长江建设公司发放的4.4亿元借款,其资金来源应为向其他企业借贷,且长江建设公司对此应当知晓。故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长江建设公司应将案涉借款本金4.4亿元返还给易光公司,并赔偿易光公司的利息损失(按照LPR计算)。

对于易光公司关于案涉4.4亿元为瑞中公司向其支付的货款的意见,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长江建设公司主张案涉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意见,从工行五羊支行取得贷款的是佛山公路集团,并非易光公司,本院对长江建设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高速公司、嘉茂公司、左某应当知晓案涉借款并非易光公司自有资金,仍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对于借款合同的签署存在促进作用,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应当在长江建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九民纪要》第七章对于信托通道业务纠纷的裁判思路给出了原则性指引,“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是对这一穿透式裁判思路的贯彻落实。

易光公司表面是设立资金信托,实则是以信托为通道进行资金拆借,本以为可以通过“单一信托+信托贷款”的交易安排,将一笔民间借贷巧妙包装成“信托贷款”,规避对资金来源的审查。但法院秉持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剥开“信托”外壳,探寻各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将单一信托+信托贷款的表层关系穿透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将本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资金方和融资方之间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并依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对交易合法性、合同有效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法院实际上也否认了《信托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第93条规定,在过渡期内(2020年底前),若为了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法院不应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否认通道信托的有效性,但前提是信托通道业务本身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本案中,设置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而是为了规避高利转贷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信托目的本身是非法的,因此法院认定《信托合同》无效。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目前司法助力金融风险防控的审判大趋势,是对信托通道业务的又一次重大打击。

以上内容不代表通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观点或立场,亦不代表发布平台的意见。

责编:糯糯

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哪个更安全

什么是伞型信托、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先理解下什么是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什么是伞型信托

所谓伞形信托,是指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结合各自优势,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具体来说,就是用银行理财资金借道信托产品,通过配资、融资等方式,增加杠杆后投资于股市。

这种投资结构是在一个信托通道下设立很多小的交易子单元,通常一个母账户可以拆分为20个左右的虚拟账户,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其他潜在客户认购劣后受益权,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表现,剔除各项支出后,由劣后级投资者获取剩余收益。伞形信托针对的劣后级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大户、机构客户,以及一些集团旗下的财务公司。

什么是集合信托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所以集合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

什么是单一信托

单一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信托基金

在“强监管、去杠杆”转向“稳增长、稳杠杆”的基调下,2019年一季度以来,“宽货币”向“宽信用”传导效率改善,信托融资需求回暖,叠加经济预期改善、前期通道乱象整治缓释风险,信托被动收缩趋势逐渐收敛,主动投放意愿增强。

5月30日,信托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42.3%,较2018年四季度末下降1.03个百分点;集合资金信托占比为42.1%,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1.98个百分点。

一家头部信托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虽然严监管、市场下行等外部因素使信托公司承压,但还是可以看到变化中的机遇,体现主动管理型的信托业务占比将加大,例如,服务信托与公益信托将迎来发展机遇,未来基于金融科技的消费信托、资金清结算等服务信托业务的展业空间也将得以打开。

单一信托、集合信托平分秋色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信托资产可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绝大部分为通道类业务,此前在信托资产中占比最重,2013年度占比一度超过70%。随着2018年信托业大力压缩通道业务,单一资金信托有了很大的收缩,占比逐渐下滑。

2019年第一季度信托业主动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42.30%,较2018年四季度末下降1.03个百分点;集合资金信托占比为42.10%,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1.98个百分点;管理财产类信托占比为15.59%,较2018年四季度末下降0.96个百分点。

“在当前去通道、去嵌套的严监管氛围下,传统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规模仍在收缩,集合资金信托占比不断提高,与单一资金信托占比平分秋色。近年来,信托公司普遍加强财富渠道建设,注重主动管理能力培养,集合资金信托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称。

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2.54万亿元,较2018年四季度末下降0.7%,降幅进一步缩窄;同比增速较2018年一季度末的16.6%放缓至-12.0%,不过,预计下一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将呈现企稳回升态势。

从信托资金的投向来看,截至一季度末,投向工商企业的信托资金占比依然稳居榜首,其后依次为金融机构、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投资等。相较于2018年四季度末,投向基础产业与房地产领域的信托资金占比有所上升;投向金融机构与证券投资领域的信托资金占比有所下降。

具体来看,截至一季度末,投向工商企业的信托资金余额5.67万亿元,较2018年一季度末下降7.89%,占比29.80%,较2018年四季度末小幅下降0.1个百分点;投向金融机构的信托资金余额2.92万亿元,较2018年一季度末减少23.82%,占比15.37%,较2018年四季度末下降0.62个百分点;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余额2.81万亿元,较2018年一季度末减少9.57%,占比14.77%,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0.19个百分点。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资金余额2.81万亿元,占比14.75%,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0.56个百分点;投向证券投资的信托资金余额2.14万亿元,较2018年一季度末减少28.40%,占比11.26%。

此外,整体来看,信托行业总体风险可控。截至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1006个,规模为2830.5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1.26%,较2018年四季度末上升0.28个百分点。其中,集合类信托占比61.57%,较去年四季度末下降0.17个百分点。

周萍称,这主要源于去年金融“去杠杆、强监管”政策下,银行表外资金加速回表,同时平台公司举债受到限制,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少数信托公司展业比较激进,信用下沉较大,导致逾期甚至违约事件增多。

人均利润同比增长17.5%

在2018年压缩通道的同时,信托公司纷纷加强公司治理,提升信息化水平,精简中后台人员,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不断向精细化与智能化靠拢,行业人均创利进一步提高。

从人均创利来看,2019年第一季度人均利润72.2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7.5%。

“今年第一季度平均年化综合信托报酬率0.43%,较去年明显提高。”周萍表示,这主要源于,去年资管新规落地后,通道与多层嵌套业务不断清理与压缩,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增强,信托业务结构优化,带动信托报酬率提高。

对于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周萍称,应加大创新业务推进力度,服务信托或迎来发展良机。在我国超前消费观念不断增强、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多的社会背景下,消费信贷与家族财富保值增值与传承的需求日益旺盛,多家信托公司已将消费金融与家族信托作为重点打造的创新业务板块。

2018年底,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提出“信托业务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发展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发展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慈善)信托”。官方首次提出“服务信托”概念,明确服务信托不同于资金信托,将迎来发展契机。

周萍称,信托公司还应加大财富直销渠道建设,积极适应监管新环境。“资管新规”对通道与多层嵌套进行规范,金融同业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受到更多约束,信托产品募集资金难度增大,倒逼信托公司加强自身财富销售能力。

相较过去一年风险频发的网贷与私募平台产品,信托的品牌信用与风控能力优势明显,信托财富直销渠道建设正当其时。不少信托公司开始在经济发达、高净值人群密集的一二线城市筹建财富中心,大量招聘财富中心负责人、财富规划师、财富经理等岗位人才,积极适应新的监管环境。

上述头部信托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为了匹配资产端业务转型所带来的资金端需求,2018年公司推进直销能力建设,进一步增设区域财富中心,充实销售团队,拓宽客户服务渠道,今年将继续加码这一块业务。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区别,单一信托计划 风险控制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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