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工资如何计算2025,青岛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需要考虑到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我们可以知道,在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需要考虑到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是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而来的。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六、医疗期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七、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法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其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是劳动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部分。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因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一年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年休假,年休假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年休假可以累积,但是最长累积年限不超过四年。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和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结语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我们需要考虑到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是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而来的。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青岛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目前青岛退休金金额计算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退休金金额高低主要与职工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高低、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高低等因素都有直接关系,最后几年提高缴费基数比不提高缴费基数肯定能多领退休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 = 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青岛市平均工资公布了吗
法律分析:去年全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231元,同比增长7.2%。其中,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671元,同比增长7.0%。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011元,比上年增加7407元,增长7.5%。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761元,比上年增加3773元,增长6.5%。
法律依据:
《2020年青岛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告》
2020年全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231元,同比增长7.2%。其中,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671元,同比增长7.0%。
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011元,比上年增加7407元,增长7.5%。
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761元,比上年增加3773元,增长6.5%。
四、青岛的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
法律主观:一、根据《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规定,青岛市自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五、青岛基本工资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山东省上一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青岛市七区、三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10元、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1元、17.3元。根据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青岛市七区、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190元、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1.9元、1.7元。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第二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三条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青岛市最高工资基数
法律主观:一、青岛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910元、1730元、15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17.3元、15.5元。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驻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报酬。
法律客观:《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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