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房屋买卖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安置房房屋买卖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及相关善后事宜。
二是法定解除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安置房无法按约定交付或无法正常使用。又如,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卖方明确告知买方不再出售该安置房。
再如,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若卖方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买方催告后仍不履行。
另外,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也有权解除合同。比如卖方隐瞒安置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买方正常居住使用。
二、房产企业的安置房要视同商品房吗
房产企业的安置房是否视同商品房,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方面,从产权性质来看,部分安置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其产权性质可与商品房类似。如果安置房取得了合法的产权证书,拥有完整的产权,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流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在产权属性上与商品房有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从建设和分配目的来讲,安置房与商品房存在差异。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后,为安置被拆迁居民而建设的房屋,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和政策性。而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市场销售、以盈利为目的开发建设的房屋。
在税务等相关政策方面,有的情况下安置房可能会被视同商品房进行处理,例如在计算相关税费时,若安置房的交易行为符合特定规定,需按照商品房交易的相关规则来确定计税依据等。但在一些政策优惠、限制交易等方面,二者又有不同的规定。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房产企业的安置房视同商品房,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分析。
三、安置房与商品房一样吗,安置房可以买卖
安置房与商品房并不一样,在买卖方面也存在差异。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其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土地性质。商品房的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明确的土地使用年限;而安置房土地多为划拨性质。
二是产权限制。部分安置房可能存在产权不完整的情况,如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交易等。
关于安置房能否买卖,需要分情况来看:
1. 若安置房取得了完整的产权,有房产证,且没有其他交易限制条件,那么这类安置房可以像商品房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受法律保护。
2. 若安置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存在政策限制交易的情况,如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等,此时进行买卖可能存在较大风险。购买者可能无法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还可能面临交易被认定无效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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