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费确定后,还能增加或减少吗,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涨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南

案件背景:

王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小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离婚后的第3年,王小某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王某为王小某治疗疾病已支出护理费、医疗费30万元。后王某作为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另行支付护理费、医疗费15万元。

律师观点:

1.夫妻虽然离婚了,但子女仍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可以因为结婚而产生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因为离婚而解除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但父母子女关系是血缘关系,是因为生育而产生的,除子女被依法收养以外,父母子女关系是永远不可能解除的。父母离婚后,子女虽然会跟随一方生活在一起,但这仅仅只是对抚养子女的方式进行了改变,不能改变子女仍是父母的子女的事实,父母仍然要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

2.抚养费应根据子女生活合理需求、社会经济水平的变化而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智力、身体均衡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抚养费的基本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等的变化,原本确定的抚养费可能不再满足子女生活的基本开支、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此时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必须对已经确定的抚养费作出适当合理的调整,为子女能在一般水平的生活条件下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这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与原来确定抚养费的多少、是否实际负担没有任何的关系。

本案中,婚生子王小某的身体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患有严重的疾病使得他必须要接受长期的治疗,这是为了王小某可以正常、健康地成长而必要的支出,作为父母应当承担起共同抚养子女的责任,分担王小某增加的、必要的医疗支出。在未来王小某康复后,就不再需要额外长期的医疗支出,李某也可以依此主张抚养费做适当地调减,以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需求即可。

3.抚养费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

父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是以父母的负担能力为前提的,有的父母经济条件特别好,有的父母可能存在丧失劳动能力、身患重病等情况,他维持自己的生存都非常困难,如何能强求他去负担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责任呢?这是不切实际的,司法解释对此已经有所明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9条第1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父母抚养子女固然是责任和义务,但父母的基本生存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在父母一方有负担能力而另一方无负担能力时,不可以一味地追求形式上平等分担支出,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来分担,在保障子女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父母的基本生存权。

建议父母根据孩子实际生活需求、自己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友好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分担方式。

本着“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的人之常情,父母友好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问题也是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子女关系有着特殊的伦理性,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孩子对其与父母之间、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友爱都是非常在意的。父母纵然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保持婚姻关系,也要尽可能地降低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若父母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对孩子的心理也会产生不可预料的影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因此,父母应当结合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分担方式,以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方式解决父母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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