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4年,赵某某(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丈夫刘某某补偿经济损失。经法院查明,2017年,赵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赵某某全职在家照顾家庭,直至2021 年初双方分居后,重新工作。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最终,法院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及被告的经济状况,认定刘某某向赵某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数额为 3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民法典未施行前,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只有当夫妻双方已经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的一方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民法典施行后,扩大了可获得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夫妻双方即使没有约定AA制,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的一方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并非付出家务劳动就一定有补偿,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 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家庭成员有义务承担起家庭责任,履行家庭义务并不是以获得对等利益为前提的。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有主内有主外的,每个人在家庭生活中都可能获得各种形式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了避免“双重获益”,需要结合一方在履行家庭义务时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多少。
(2) 须离婚时主动提出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仅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有权主动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若未在离婚时提出,即视为放弃经济补偿请求权。
家务劳动补偿有利于实现公平。
在家庭中照顾老人、子女或者配偶是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形式,往往都是无偿的、默默付出着自己的劳动力,这种付出无法像在外工作获得报酬一样,有一个量化的价值,但不得不承认家务劳动为家庭生活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家庭内部事务中,保障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为另一方在外创造有形的、可量化的经济价值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从表面上看,夫妻双方有人主外有人主内似乎分工明确、对双方是公平的,但实质上,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降低甚至剥夺了其独立创造经济的能力,离婚后将面临无法经济独立或生活水平得不到基本保障的窘境,为此,另一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以实现相对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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