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新法规,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例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锦菲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新法规,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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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怎么量刑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网友咨询:

  如何正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律师解答: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律师补充: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竹文清律师简介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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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及解释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与认定涉及以下核心要素: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

必须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例如抢劫、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的行为亦可实施防卫。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已形成现实危险且尚未结束。具体判断需结合侵害行为是否持续、是否可能继续等因素。例如持刀对峙可视为侵害开始,但侵害者已被制服则防卫行为需终止。

对象条件‌

防卫仅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不得伤及无辜第三者。

限度条件‌

防卫强度应与侵害行为相当,但面对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实施无限防卫(无过当限制)。

二、防卫过当的界定

防卫过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显著失衡,如用刀具反击徒手殴打。

造成重大损害‌

通常指重伤或死亡后果。例如普通斗殴中防卫致侵害者死亡,可能被认定为过当。

例外情形‌:对严重暴力犯罪(如持刀杀人)的无限防卫不适用限度条件,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亦属正当防卫。

三、司法认定中的关键考量

情境因素优先‌

需结合防卫时的紧迫性、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心理状态等综合判断,而非事后冷静分析。例如未成年人遭多人围殴时持刀自卫,可能被认定为合理限度。

互殴与防卫的区分‌

双方均有侵害意图的斗殴通常为互殴,但若一方先动手且手段过激,另一方被迫还击可认定为防卫。例如主动挑衅后遭持续攻击,反击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常见误区‌

“必须受伤才能防卫”‌:防卫不以自身受伤为前提。

“假想防卫”‌:误判侵害存在而反击构成故意犯罪。

“事后防卫”‌:侵害结束后继续攻击属于故意伤害。

四、司法实践的理念演进

近年司法更强调“法不向不法让步”,通过典型案例激活正当防卫条款。例如:

辽宁马某案‌:面对砸窗威胁持刀反击致死,法院认定正当防卫。

江某某被围殴案‌:弱势一方持刀致伤多人,法院认定未超必要限度。

司法机关明确反对“唯结果论”,转而注重行为合法性审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明确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特殊防卫”应当如何认定?

  黎立华律师解答:

  “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黎立华律师补充:

  相比“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在面对非暴力犯罪情况下,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黎立华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9年,多年躬耕于一线。

诉讼实务战场,成就了黎律师过人的专业辨驳技巧,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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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判几年

防卫过当的认定


基本案情:被害人陈维海系被告人王靖(加拿大籍)妻子薛某的前夫。 2010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除夕之夜),陈维海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前妻家 中探望儿子,在卧室中见到了被告人王靖,二人因言语不和而扭打在一起, 陈维海将王靖压在床上对其实施殴打,陈维海当时手里还握着一把刀。薛某 见状上前劝阻,左前臂被刀划伤。薛某当时已经怀孕.她害怕再受伤,于是 跑到外面呼救。其间.王靖夺过陈维海所持尖刀,陈维海手中的刀虽被夺下, 但仍继续对王靖进行殴打,王靖持刀猛刺陈维海左胸部两刀,并扎伤陈维海 左上臂一刀。后经鉴定,陈維海因被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在王 靖与陈维海搏斗过程中,薛某打电话报警。王靖刺伤陈维海后,对其采取了 抢救措施,用浴巾按着陈维海的胸,还给陈维海做人工呼吸,并让薛某拨打 120。之后警察和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被告人王靖被当场抓获归案。

问题:王靖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法院裁判:被告人王靖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持械故意伤害不法侵害人的身体,致人死亡,防卫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 处。鉴于王靖故意伤害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考虑被 害人陈维海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依法减轻王靖的民事责任。一审认定 被告人王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靖提出上诉,二审认为部 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认定王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

①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 一中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 一中刑初字第 4866号刑事判决、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

刑三年六个月,王靖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书观点:正当防卫与特殊的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的不法侵害的性 质不同,前者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危 及被侵害者的重大生命、身体安全;后者面对的则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犯罪行为随时可 能导致被侵害者的生命丧失,或者造成重伤等严重结果。因此,法律赋予特 殊的正当防卫以“无限防卫权”,即面对严重危岌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 行为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靖面对手持尖刀的陈维海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 法院经调查查明,案发当日陈维海是去探视孩子.带孩子放烟花.不是非法 闯入王靖家中蓄意行凶;陈维海此前并不认识王靖,二人因琐事才发生冲突。 王靖的妻子薛某证实陈维海有收藏军刀的嗜好,平时喜欢随身带刀。陈维海 与王靖扭打过程中虽然拿出尖刀,但只是将王靖压在身下用拳头殴打.并未 使用凶器伤害王靖,在整个搏斗过程中王靖身上并无刀伤,仅在夺刀时手掌 被刀划伤。上述过程说明,陈维海拿刀是为了震慑对方以在对抗中占据优势. 并不具有持刀伤人的故意。当然,王靖在斗殴现场难以判断陈维海的主观意 图,他见王靖掏出刀.自己怀孕的妻子薛某又被刀划伤,此时王靖面对的就 是可能危及自己与妻子人身安全的持刀行凶,其对于陈维海的行为可以行使 特殊防卫权。但是,王靖随后将陈维海的刀夺下,陈维海没有继续夺刀,仅 是赤手空拳对王靖继续殴打,此时.王靖面对的侵害的严重程度已经明显下 降,不再是严重危及其与妻子生命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王靖的防卫权也随之 发生改变,即王靖不应超过明显必要限度进行防卫.如果造成重大损害的. 就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王靖完全可以将刀扔掉 与陈维海搏斗,或者用刀伤害陈维海非要害部位以制止陈维海进一步的侵害, 但是王靖却用刀捅刺陈维海胸部二刀致其心脏破裂而亡,该行为具有明显的 伤害故意,依法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王靖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 轻处罚。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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