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中关于“后合同义务”的理解,后合同义务法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晓丹

武汉合同中关于“后合同义务”的理解

一则武汉合同律师的案例,雁某某搭乘某市33路公交从A区到B区,到站后,公交车靠机动车车道边缘停车,雁某某下车时被后面骑电动车的袁某撞倒。后雁某某将公交公司及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袁某辩称自己虽然违反规定行驶在机动车车道,但并不一定会导致雁某某被撞,雁某某被撞系公交公司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只看到公交车停靠,但并未看到有人下车。

武汉合同律师:《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是相应货物的运输,且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故33路公交到达站点后,雁某某下车应认定运输目的已到达,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但根据《合同法》当合同的一个权利义务终止之后,那么当事人应该遵循一个诚实原则,而且根据一个交易的习惯应该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相关义务。公交公司对雁某某应负有保障其安全下车的后合同义务,33路公交车到站停车,让乘客上下时无提醒、警示来往行人、车辆注意乘客上下通行安全的保护措施,故虽然公交车停靠行为本身并无不妥,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已经终止,但公交公司在履行后合同义务时仍有不妥,未尽到合理、妥善的对上下乘客安全方面的协助、保护义务,应承担违反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后法院酌情让公交公司承担了雁某某损失的20%的责任。

武汉合同律师:该责任属违约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律并未对违反后合同义务应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做明确规定,一般由法官根据其武汉合同案例具体情况、当事人损失等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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