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提供SCS-3X18-100T型号全电子汽车衡2套,SCS-3X9-30T型号全电子汽车衡1套,总价19.6万元,标的物所有权自全款结清时转移,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款,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被告某公司又与原告协商,将SCS-3X9-30T型号全电子汽车衡变更为SCS-3.6X9-30T型号,总价升至21.4万元,但是被告某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合同章,只是由其员工代签,也未向员工出示任何委托书,未为员工缴纳过任何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并调试合格。但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某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于2017年起诉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后经人介绍委托我们代理,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我们代理案件后,经过仔细研究,认为必须把被告某公司和签字员工一块起诉。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虽然顺利立案,但是分到承办法官后,承办法官要求我们必须撤掉一个被告,理由就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只能有一个,经过反复沟通,承办法官给的压力一直持续到开庭完毕,庭审后,我们根据庭审中法官的关注点,及时和法官进行了沟通,最终撤掉了签字员工,被告某公司承担了付款责任。本案中,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某公司未加盖合同章的合同,我们承办该案后,及时协助原告对本案进行证据固定,首先,去被告某公司的生产现场拍摄机器照片,其次,通过和被告某公司前法人、股东电话录音,固定被告某公司收到设备的录音证据,最后,我们联系上签字员工,在我们苦心劝说下,其同意出庭应诉,该员工的出庭,对法官查清本案事实至关重要,最终,经过庭前、庭审、庭后的多次沟通,法官依法支持了我们的诉请。
类似买卖合同的签订,一定要谨慎规范,如果原告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被告加盖公章,送完货后要去被告签核送货单,维修、保养等均留下记录,那么本案会相对简单,但是因为原告公司的不规范,导致本案历经两次庭审、持续七年之久,公司的正常运作,应当避免此类诉讼的出现,诉累除了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更对公司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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