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有居住房屋内有哪些人有权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
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
和同住人。
(一)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
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二)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 他处有房的认定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
2. 居住困难的认定
对于“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
的历史沿革。“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3. 可以认定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4. 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前述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二、 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内容
(一)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 价格补贴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 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
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下列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
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征收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六) 一次性补偿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 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一) 一般情形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二) 酌情多分的特殊情形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
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四、 常见疑问
(一) 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
空挂户口人员并非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二) 如果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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