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留置盘查的区别
拘传、留置、盘查存在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 留置属于监察措施。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为了获取证据、防止被调查人逃跑等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3. 盘查是一种行政措施。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的措施。
(二)适用对象
1. 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3. 盘查适用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包括形迹可疑人员等。
(三)时间限制
1.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 留置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 盘查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二、留置权客体有哪些
留置权的客体即留置权的标的物。
(一)动产
1. 留置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动产享有留置权。
2. 这里的动产应当是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不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也可以是合法占有的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比如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债权人就可能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二)有价证券
在某些情况下,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客体。例如,当持票人将票据交与他人进行某种交易行为(如委托保管票据等),若受托人因持票人未支付相关费用,受托人可以对该有价证券行使留置权。但这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法占有等。
三、留置期间是否纳入刑期
留置期间是纳入刑期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保证了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有效衔接,同时也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连贯性,使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在不同的执法和司法环节能够协调统一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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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留置期间是否纳入刑期,留置期间用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