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客体有哪些
留置权的客体即留置权的标的物。
(一)动产
1. 留置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动产享有留置权。
2. 这里的动产应当是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不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也可以是合法占有的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比如企业之间的留置,可以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债权人就可能留置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二)有价证券
在某些情况下,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客体。例如,当持票人将票据交与他人进行某种交易行为(如委托保管票据等),若受托人因持票人未支付相关费用,受托人可以对该有价证券行使留置权。但这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合法占有等。
二、留置权通过什么产生
留置权通过以下情形产生:
(一)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寄存物、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加工承揽人合法占有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情况。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只有当债权已到清偿期,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提前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这一条件要求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发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托运人未付运费的货物享有留置权,货物与运费债权基于运输这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三、拘传留置盘查的区别
拘传、留置、盘查存在以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 留置属于监察措施。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为了获取证据、防止被调查人逃跑等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3. 盘查是一种行政措施。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的措施。
(二)适用对象
1. 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3. 盘查适用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包括形迹可疑人员等。
(三)时间限制
1.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 留置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 盘查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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