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允许附加条件的。
这些附加的条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种类型,它们将对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加条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根据其性质必须无条件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被允许附加任何条件。
关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所附条件得以实现或满足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在条件达成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二、农村宅基地兄妹间可以赠与吧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宅基地通常是无法赠予给兄弟姐妹的。
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而普通村民仅享有对其的使用权,并不具备转让、租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宅基地的权利。
尽管如此,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将兄妹之间排除出法定继承人之外,在理论上,他们仍然有可能成为宅基地及上面构筑物的继承人。
鉴于宅基地只能依据法律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授权才能流转,因此在实践操作层面,兄弟姐妹之间的宅基地赠与及相关房产过户仍然是行不通的。
三、经公证赠与合同效力是什么
经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赠与合同,其法律效力相较于未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更为强大。
这主要是由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法根据当事人个人意志随意予以撤销,仅仅能在满足法定无效情形时才得以终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存在下列法定无效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备撤销其效力的理由:
(1)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负有对赠与人进行扶养义务但未履行为止;
(3)未能完全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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