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协议已经终止特别约定还有法律效力吗
劳务协议终止后,特别约定是否还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若特别约定是关于劳务协议终止后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比如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后续费用结算方式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劳务协议终止后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特别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依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若特别约定是依附于劳务协议的履行而存在,在劳务协议终止后,其存在基础已不复存在,且没有其他法定或约定事由使其继续有效,那么该特别约定通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劳务协议终止后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和认定。
二、对劳务关系认定书进行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劳务关系认定书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一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劳务者通常为自然人,接受劳务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务内容。劳务内容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通常是围绕某一具体项目或任务而开展的工作,完成特定劳务后,双方的关系即可能终止。
(三)报酬支付。报酬支付方式较为灵活,一般根据双方约定,按完成的工作量、工作时间等计算支付,没有固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
(四)工作管理。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管理相对松散,主要关注劳务成果是否符合要求,一般不涉及对其日常工作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等管理。
(五)风险承担。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行承担一定风险,若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地位平等。
(三)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按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务关系中,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按次、按天等方式支付。
(四)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五)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劳动关系纠纷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劳务关系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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