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订合同,“劳务”“劳动”要分清,入职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岚研

  4月5日下午两点,林女士带着一沓资料步履匆匆的来到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接待她的是扬州律师陈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林女士开了一家饭店,去年招了一位服务员——陈女士,因为陈女士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就签署了《劳务协议书》,实习期为一个月,陈女士试用期期间,多次不遵守工作纪律、擅自离职,遂林女士口头通知对陈女士作自动离职处理。次日,陈女士要求林女士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议,陈女士遂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建议陈女士依法维权。一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决林女士胜诉,陈女士不服,以陈女士仍在缴纳社保,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属于适格的劳动者,不是劳务者。因此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为理由上诉。

  林女士委托扬州律师陈律师为代理律师开庭辩护,辩护时扬州律师陈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其主要区别表现在:当事人关系不同,前者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而后者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从属性;主体的待遇不同,前者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约定的数额外,其他相关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后者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而陈女士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

  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上诉人陈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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