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货款纠纷管辖权归哪管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和钰

货款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货款纠纷管辖权归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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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案别人起诉会影响

来源:找法网

很多贷款纠纷仅靠着双方的信任而不订立相关的合同,这种借贷的任意性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遇到这种情况,贷款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由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贷款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一)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大家可以发现,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共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贷款纠纷处理的流程(以法院起诉为例)

1、应当确定原告与起诉的借款纠纷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是原被告双方的住所来选择受案的管辖法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

3、明确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并拟好起诉状。

4、收集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据等。

5、带上身份证或是主体信息到法院将起诉状和证据一并交给法院的立案法官。

6、经法院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将会受理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何避免贷款纠纷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导致合同可能被撤销。

2、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纪录”,就要坚决拒绝。

3、订立协议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4、利率应合法四、利率应合法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只能收回本金。

5、及时催收到期借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则丧失胜诉权。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6、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最近出现很多不合法的网贷,带来了不好的市场风气。所以请大家申请贷款时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这样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大的保护你的利益

货款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施金满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陈埭人民法庭的承办法官施金满凭借着耐心与智慧,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两台电脑引发的矛盾纠纷,以调解促和的方式赢得当事人好评。

此前,被告某智公司拖欠原告某慧公司货款,且拒不支付。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原告擅自搬走了被告的两台电脑,这一行为激化了双方的矛盾。随后,原告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7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双方情绪较为激动,简单一纸判决无法就此化解矛盾,还可能会导致被告另行起诉,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

该案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因电脑被搬一事态度强硬,要求原告先归还电脑才肯支付货款,甚至扬言起诉;原告则坚称,货款未付清前绝不归还电脑。

承办法官认为,这两台电脑是化解纠纷的关键,若能通过调解,让双方在法庭见证下完成货款支付与电脑返还,既能解决问题,又能修复双方关系。于是,法官庭前将双方约至调解室。

调解室内,承办法官抓住矛盾焦点,耐心释法说理,讲清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权衡利弊,作出让步。

最终,双方将争议的两台电脑搬到法庭,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被告当场付款,原告随即返还两台电脑。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货款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据长沙银行(601577.SH)所发布公告,其涉及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迎来关键进展。在这起案件中,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如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金额包括借款本金 5.9 亿元以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长沙银行作为渤海国际信托的委托人,在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预计此次诉讼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从财务角度来看,长沙银行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其风险管控的前瞻性与稳健性。过往金融行业中,不少银行因不良贷款问题陷入财务困境,而长沙银行提前对这笔可能出现风险的贷款进行减值计提,这一操作就像给财务状况加上了一层 “防护垫”。根据其过往公告,在风险管理方面,长沙银行一直致力于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不断加强对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与监控。此次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是其风险管控策略的具体体现,有效降低了潜在的财务损失对利润的冲击,对维持财务状况的稳定意义重大。

从市场角度分析,该案件胜诉在短期内有助于提升市场对长沙银行的信心。在金融市场中,银行的每一次胜诉都向市场传递出积极信号,表明其在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资产质量方面的能力。互联网上部分金融分析人士也指出,这一胜诉结果有利于长沙银行在市场中树立更为可靠的形象,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客户。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潜在的负面因素。尽管胜诉,但宜华生活科技等被告方的财务状况不佳是既定事实,这背后反映出长沙银行在贷款投放对象筛选上或许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回顾金融市场上类似案例,一些银行因个别大客户的经营危机而受到牵连,进而影响市场声誉。长沙银行需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优化客户选择和信用评估体系,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综合来看,此次长沙银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胜诉,虽然在财务上因前期的减值准备而将影响控制在较小范围,在市场层面也能带来一定的积极效应,但也为其敲响了风险管理的警钟。未来,长沙银行在继续强化风险管控能力的同时,需不断优化贷款业务流程,更加谨慎地筛选客户,确保在保障资产质量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的稳健发展,从而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本文源自阿尔法工场

货款纠纷在哪里起诉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民诉法解释》第18条特别是其第2款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的进一步定义,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再加上案多人少,很多法院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出卖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最高法院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的告诉我们最高院对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意见:即因货款纠纷,卖方住所地作为货币接收地,具有管辖权!!!因此,以后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地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用再舟车劳顿跑到买方住所地去打官司了!!!

这极大程度降低了卖方的维权成本!

最高院核心裁判观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孟君主张肖爱民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爱民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爱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辖26号

原告:郑孟君,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肖爱民,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郑孟君与被告肖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

郑孟君诉称,2014年7月3日至10月4日,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云南三七牙膏,应付货款188250.08元。扣除垫付等费用,肖爱民还应支付161817.52元,但拒不支付。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肖爱民立即支付货款161817.52元;二、肖爱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肖爱民提出管辖异议称,肖爱民一直在云南省昆明市开办公司经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昆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郑孟君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得知隆回县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肖爱民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肖爱民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2016年2月1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214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错误,遂逐级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从郑孟君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孟君主张肖爱民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爱民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爱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 力

审 判 员 李盛烨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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