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报酬率的含义,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净现值的贴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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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酬率的计算公式
内含报酬率,又称为内部报酬率、内含收益率,它是指能够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
实际应用
投资决策:在评估投资项目时,内含报酬率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项目是否可行。如果内含报酬率大于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则项目被认为是可行的。
风险管理:通过计算内含报酬率,投资者可以更好地理解项目的风险和回报。例如,如果一个项目的内含报酬率较低,可能意味着较高的风险,需要进一步分析或调整。
上案例:
上案例:假设一个你在农村投资了一下项目,第一年投资固定成本:建牛舍5万、买设备2万、自己打的水井造价0.5万;
变动成本:租场地1万每年、买饲料3万每年、买草料2万每年,买了50头母牛,每头1.6万元,雇佣工人2名,每人每年6万元,电费一年0.5万元,发酵肥料销售一年收入1万元;
假设:
1、每头小牛满12个月出栏,饲料及草料成本0.5万元,每头可以卖1.6万元;
2、母牛每满10个月产一头小牛,每年产50头小牛,连续喂养母牛4年;
3、各项成本、价格基本稳定,不考虑成本波动;
第一年
期初投资=5+2+0.5+50*1.8=97.50
现金支出=5+2+0.5+1+3+2+50*1.8+12+0.5=116(万元);
现金流入=50*1.6+1=81(万元)
第一年现金净流入=81-116=-35(万元)
第二年
现金支出=1+3+2+50*0.5+12+0.5=43.50(万元)
现金流入=50*1.6+1=81(万元)
第二年现金净流入=81-43.50=37.50(万元)
第三年
现金支出=1+3+2+50*0.5+12+0.5=43.50(万元)
现金流入=50*1.6+1=81(万元)
第三年现金净流入=81-43.50=37.50(万元)
第四年
设备处理收入0.5万,牛舍转让1.5万元,母牛每头按1.5万元其他零星收支忽略不计;
现金支出=1+3+2+50*0.6+12+0.5=48.50(万元)
现金流入=50*1.6+1+0.5+1.5+50*1.5=158(万元)
第四年现金净流入=158-48.50=101.50(万元)
假设内含报酬率为r,
NPV=-97.5-35*(1+r)*-1+37.50*(1+r)*-2+37.50*(1+r)*-3+101.5*(1+r)*-4=0
R=9.77%
对应的内含报酬率=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0,当贴现率为9.77%时,项目的净现值刚好等于0。这意味着在这个贴现率下,项目的现金流入现值总额等于现金流出现值总额,因此这个贴现率就是项目的内含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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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酬率IRR
当你点击“申请贷款”等类似按钮之时,是否亲自核实过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贷款机构展示页上提供的利率未必可靠。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然而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和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或者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视觉中国
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却达20%7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在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上发布了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确认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基本案情显示,2017年9月,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还款期数为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还款金额一致,每12个月递减一次还款金额。
可等到田某、周某2018年11月提前还清贷款时仔细一算才发现,按照《还款计划表》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然高达20%。
田某、周某认为,中原信托未向其披露实际利率,仅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而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多收取利息88万元。
中原信托称,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为认可。另外,由于在贷款实际发放前确实收取了第一期还款141000元,故愿意补偿田某、周某2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并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贷款利率应该如何计算,以及中原信托披露平均年利率而不是实际年利率,是否涉嫌故意混淆视听。
两种利率计算口径背后的“猫腻”中原信托表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该表系以借款本金600万元×平均年利率11.88%×借款期限8年的公式计算出应还的总利息,再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做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原信托的算法,借款人已经还款的部分在后续的还款月份中仍在按11.88%的平均年利率计息。
这样的计息方式类似APR(名义利率)口径,即按照放款金额进行计息,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期初放款金额。对于借款人来说,APR相对好理解,计算起来也简单。但是它忽略了资金被实际占用的时间,无法真实反映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而田某、周某主张的实际年利率则是用IRR(实际利率)口径计算得出,即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利率又称内部收益率或内部报酬率,是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
IRR的计算公式稍显复杂,但由于已还贷款本金没有计入计算利息的基数,同一款贷款产品用IRR口径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往往会明显高于APR口径,这也是贷款机构倾向于展示APR口径下的名义利率来吸引客户的原因。
除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扰乱金融消费者的视线,各种还款方式也在掩盖着借款人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并不精于计算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利率幻觉”的陷阱。
目前借贷市场上常见的还款方式有随借随还、先息后本、等本等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每种还款方式下即使标注的利率相同,实际用资成本也可能相去甚远。由于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贷款产品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直观的标尺来衡量资金的实际使用成本。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下称“3号公告”),要求所有续作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3号公告的附件显示,计算贷款年化利率较为公允的方法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过,央行也提到,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原因如下:
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因此贷款人只有实际将货币交由借款人使用方能获得利息,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在本金因分次归还而逐渐减少的情况下,使用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缺乏会计和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若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原信托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合同解释等规定,认定贷款人在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实际利率,则贷款人无权按照该实际利率计收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规范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该案例不仅对于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而且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了借鉴,获评2019-2020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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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酬率名词解释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当你点击“申请贷款”等类似按钮之时,是否亲自核实过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贷款机构展示页上提供的利率未必可靠。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然而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和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或者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却达20%7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在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上发布了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确认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基本案情显示,2017年9月,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还款期数为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还款金额一致,每12个月递减一次还款金额。
可等到田某、周某2018年11月提前还清贷款时仔细一算才发现,按照《还款计划表》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然高达20%。
田某、周某认为,中原信托未向其披露实际利率,仅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而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多收取利息88万元。
中原信托称,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为认可。另外,由于在贷款实际发放前确实收取了第一期还款14,1000元,故愿意补偿田某、周某2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并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贷款利率应该如何计算,以及中原信托披露平均年利率而不是实际年利率,是否涉嫌故意混淆视听。
两种利率计算口径背后的“猫腻”中原信托表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该表系以借款本金600万元*平均年利率11.88%*借款期限8年的公式计算出应还的总利息,再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做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原信托的算法,借款人已经还款的部分在后续的还款月份中仍在按11.88%的平均年利率计息。
这样的计息方式类似APR(名义利率)口径,即按照放款金额进行计息,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期初放款金额。对于借款人来说,APR相对好理解,计算起来也简单。但是它忽略了资金被实际占用的时间,无法真实反映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而田某、周某主张的实际年利率则是用IRR(实际利率)口径计算得出,即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利率又称内部收益率或内部报酬率,是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
IRR的计算公式稍显复杂,但由于已还贷款本金没有计入计算利息的基数,同一款贷款产品用IRR口径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往往会明显高于APR口径,这也是贷款机构倾向于展示APR口径下的名义利率来吸引客户的原因。
除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扰乱金融消费者的视线,各种还款方式也在掩盖着借款人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并不精于计算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利率幻觉”的陷阱。
目前借贷市场上常见的还款方式有随借随还、先息后本、等本等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每种还款方式下即使标注的利率相同,实际用资成本也可能相去甚远。由于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贷款产品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直观的标尺来衡量资金的实际使用成本。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下称“3号公告”),要求所有续作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3号公告的附件显示,计算贷款年化利率较为公允的方法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过,央行也提到,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原因如下:
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因此贷款人只有实际将货币交由借款人使用方能获得利息,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在本金因分次归还而逐渐减少的情况下,使用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缺乏会计和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若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原信托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合同解释等规定,认定贷款人在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实际利率,则贷款人无权按照该实际利率计收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规范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该案例不仅对于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而且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了借鉴,获评2019-2020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统筹: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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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酬率公式
大家好,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内部收益率计算函数IRR的用法。
IRR函数用于返回由数值代表的一组现金流的内部收益率,其语法结构为:IRR(现金流,[预估值])。
第一个参数“现金流”是必需参数,为数组或单元格的引用。“现金流”是用来计算内部收益率的一组数值,数值的先后顺序会影响到函数最终的计算结果,所以所有数值应按需要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二个参数“预估值”是可选参数,代表内部报酬率的猜测值,如果省略,则视为0.1。
应用案例已知某项目投资额为80000元,预期第一年净收益为8000元,预期第二年净收益为9000元,预期第三年净收益为15000元,预期第四年净收益为30000元,预期第五年净收益为45000元,在B7单元格中求取五年后的内部收益率。
操作步骤:
选中B7单元格,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公式:=IRR(B1:B6),回车确认公式,即可返回五年后的内部收益率7.90%。
本文由@静心办公原创,欢迎关注留言,一起学习更多职场办公技能!#职场技能##职场加油站##头条职场##职场升职季##wps#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内部报酬率的含义,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净现值的贴现率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