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吗,美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大家好,由投稿人齐茹来为大家解答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吗,美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这个热门资讯。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吗,美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不成文宪法国家有哪些
1.以宪法有无统一法典形式分类
• 成文宪法:是指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特点是有明确的宪法典,系统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成文宪法。
•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法典形式,其宪法规范散见于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等多种法律渊源中。例如,英国的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等历史文件和宪法惯例构成。
2.以宪法的制定主体或程序分类
•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的宪法。这种宪法通常体现君主的意志,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例如,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就是钦定宪法。
• 民定宪法:是指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这种宪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例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典型的民定宪法。
• 协定宪法:是指通过君主与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协议产生的宪法。它既有君主的参与,也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例如,1830年的《法国宪法》就是协定宪法。
3.以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分类
•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其核心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例如,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都属于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宪法。其核心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例如,我国宪法就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4.以宪法的适用范围分类
• 普通宪法:是指适用于国家一般时期的宪法,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就是普通宪法。
• 特别宪法:是指适用于国家特定时期的宪法,通常在国家面临紧急状态或特殊历史时期制定。例如,一些国家在战时或过渡时期制定的临时宪法。
5.以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分类
• 近代宪法:是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宪法,其主要任务是反对封建专制,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例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等。
• 现代宪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产生的宪法,其特点是扩大公民权利、加强社会保障、规范国家权力等。例如,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1946年的日本宪法等。
• 当代宪法:是指二战后至今的宪法,其特点是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国际合作。例如,1958年的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82年我国宪法的修订等。
6.以宪法的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是否相同分类
• 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通常需要特定的提议、审议和表决程序,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没有特别的限制。例如,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就属于柔性宪法,其宪法规范可以通过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改。
总结
宪法的分类方式多种多样,每种分类都有其独特的视角和意义。在法考中,重点掌握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等分类。同时,理解不同分类背后的法律理念和实践应用,对于应对考试和实际法律问题的分析都非常重要。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是成文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刚性宪法的典型代表。宪法的修改程序严格,体现了其根本法的地位和权威。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讲解,可以随时提问!
世界上最早的不成文宪法
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期间积极退赔众多被害人损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认定刘某的悔改表现应当从严把握
B法院可以书面审理刘某减刑案件
C法院可以在刘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
D对减刑证据应由刘某承担证明责任
文字解析
A项,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罪犯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认定有悔改表现时可从宽掌握。若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的,认定有悔改表现时可从严掌握。本题中,刘某服刑期间积极退赔众多被害人损失,在认定悔改表现时可从宽掌握,A说应当从严把握是错误的。
B项,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如果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题中,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刘某减刑案件,B说可以书面审理是错误的。
C项,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是故,C说法院可以在刘某服刑的监狱,即刑罚执行场所开庭审理是正确的。
D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检察院负责监督。在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罪犯处于服刑状态,没有自由,没有举证条件,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D说对减刑证据应由刘某承担证明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乙、丙等人经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哪一项说法正确(不考虑数额)?
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
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
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
D就退货款构成诈骗罪
文字解析
题中有两个环节。
(1)第一个环节是甲调换主板。
甲在调换主板时,甲已经通过付款买到手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已经占有手机和主板,此时调换主板不属于对主板的转移占有,不构成对主板的盗窃罪。此时甲即使将手机砸毁,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是在处分自己的财物。
注意对比:这种调包与在商家面前调包是不同的。例如,甲在商家柜台购买手机,让商家给个手机看看,甲在看手机时,将手机调换,用假手机调换了新手机,将假手机退还给商家,拿着新手机离去。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拿着新手机观看时,商家没有失去占有,甲只是占有的辅助者,甲没有占有手机。此时甲实施调包,属于转移占有,因此构成盗窃罪。
(2)第二个环节是甲退货。
甲拿着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冒充新手机,要求退货。店家不知情,退还了货款。店家受骗了,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物(货款)。甲构成诈骗罪。
注意区分:犯罪所得与犯罪工具。题中,甲用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冒充新手机,实施诈骗,想骗取的是退货款,也骗取到退货款。退货款属于犯罪所得。而此时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属于实施诈骗的掩护工具,属于犯罪工具。
选项描述的“就……”,是指犯罪所得或犯罪对象,而不是指犯罪工具。就手机主板而言,甲对手机主板的调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就手机整体而言,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整体,是甲骗取退货款的犯罪工具,不是犯罪对象或犯罪所得。就退货款而言,甲构成诈骗罪,想诈骗退货款(犯罪对象),也骗取到退货款(犯罪所得)。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文字解析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所以,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准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最高院认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但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因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没有法律依据。”[ 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诉讼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0页。]A选项不当选。
(2)B选项考查的是诉讼和复议衔接关系,该选项属于复议终局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如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经过复议后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可诉,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选项不当选。【复议终局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复议终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时,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若选择此途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明确规定,在涉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时,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了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相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将被视为终局裁决。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当事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可以选择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此时,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
(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自己人”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内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第二,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权力调整、内部指示等行为。按照“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逻辑,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选项不当选。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某县政府解除与企业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D。
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可代为”、“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A项说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免除刑事处分”。在和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也可以就被害人是否要求或者同意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专属于公检法职权范围内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等事宜进行协商。因此,B项中,“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不能协商,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补栽树苗”。在B项的解析中已述,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因此,双方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是允许的,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撤回起诉”。本案中,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换言之,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和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此时,无需检察院撤回起诉,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文字解析
A项,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单说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过于片面,因为,对于少量的持有型犯罪,被告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A错误。
B项,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都是重要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法则。譬如在自诉案件中,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还包括“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等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因此说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来确定是错误的。B错误。
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而非说服责任。C错误。
D项,正确,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文字解析
第一,《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本题中,乙、丙以为是帮助甲索取债务而扣押吴某,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和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甲以绑架罪论处,乙、丙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最终定的罪名是相同的。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二,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人质控制到手,并不是向第三人勒索到财物。当吴某被控制到手后,甲的绑架罪就既遂了。既遂之后,就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既遂排斥中止。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三,结果加重犯。(1)因果关系。吴某的死亡与甲的绑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其一,甲的绑架行为已经结束了;其二,回家路上掉到水里,比较异常。(2)“绑架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已经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四,乙、丙将吴某非法拘禁了3天,非法拘禁罪不但既遂,而且值得刑罚处罚。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的表现形式受到包括历史、文化、民族、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究竟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还是不成文宪法的形式,往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典型如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比较。
B选项正确,宪法惯例是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最后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C选项错误,宪法性法律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普通法律,因此无论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都是普遍存在。
D选项正确,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典型如具有宪法专门机关的德国和法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规范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判断规范语句的标志在于使用了“可以”、“应当”、“禁止”之类的道义助动词,根据题干表述,对于非法搜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任意性规则的判断标志是允许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显然这个规则属于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的强行性规则。
C选项错误,委任性规则是指该规则自身的内容并不完备,需要通过委派或指令其他机构通过另行制定的方式加以补充的规则类型,显然该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属于确定性规则。
D选项错误,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即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均可能被省略,比如题目中所涉及条文的主体条件(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部分)就都没有表述出来。可以这样说,法律条文中所表述的规则逻辑结构要素以省略为常态,把握住这个原则,类似的选项便可迎刃而解。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规则逻辑要素的省略只能发生在表述中或者法律条文里,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文字解析
(1)甲是否转化抢劫。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有具体要求。
第一,要求前面三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一点,本题甲符合,甲前面犯了盗窃罪。
第二,要求实施暴力是为了三大目的。这一点甲也符合。甲实施暴力是为了窝藏赃物。
第三,要求当场实施暴力。这是本题重点。当场主要指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注意:判断重点不是空间上相隔多远,而是时间上相隔多久。不要误将“当场”理解成“现场”。“现场”是个空间概念。考试经常给个空间距离,这是想让考生据此来判断时间相隔多久。
本题中,甲的盗窃罪与后面实施暴力相距一公里,这表明在时间上,甲的盗窃罪与后面实施暴力相隔较久。因此,甲不属于当场实施暴力,不转化抢劫。
(2)乙的行为。
本题中,甲盗窃到财物,并且已经走了一公里,表明甲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已经处于平稳状态。刑法保护这种非法占有,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财产犯罪,具体而言是敲诈勒索罪,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想获取他人财物。这里要注意,乙有权扭送犯罪人,有权举报犯罪,但是不能将此作为勒索他人财物的手段。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因此,甲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错误,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因此其行使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需要注意,自由虽然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了实现自由在整个社会中的最大化,个人的自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B选项正确,张林作为财产权人当然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其妻子王珍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的权利,因此二者之间属于两个权利(自由)之间的冲突。
C选项正确,法官判决张超败诉,同时参考了《婚姻法》和《宪法》当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显然运用了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即比照《宪法》对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之规定进行解读。当然从广义上讲,合宪性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一种类型。
D选项正确,张林订立遗嘱只能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显然无权处分其妻子的婚姻自由权利。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文字解析
【解析】A项中,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显然有悖于其母潘桂花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法院运用“法律家长主义”原则针对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潘桂花而不是其子李能,要求潘桂花行使权利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同意,防止出现违背其真实意志的事项,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必须经过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对主体资格的认定。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本题的案件焦点在于合同当事人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故其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B。
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文字解析
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
第一,伪造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用假的材料制作假币。二是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要求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
第二,变造货币只有一种方式,也即在真币材料上小修小补。比如修改面额数字、出版年份数字等;
第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A项,将货币的碎片作为材料,加入纸张制成假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B项,将真币也即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更多的金属货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C项,使用假币罪(第172条),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1)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①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例如,购物、消费、还债、赌博、兑换外币。②将假币单向交付给对方,属于使用假币。例如,缴纳税款或罚款、冒充赃款上交、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赠送给不知情者。注意: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例如,将假币作为经济实力加以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2)对机器使用假币。这里的机器是指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例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
C项中,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作为真币赠予他人,他人不知情,以为是真币,会花掉这些假币,导致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使用假币。
D项,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是相互独立的罪名,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文字解析
【解析】 该省制定的《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涉及对于食品卫生的管控问题,显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主要调整对于食品卫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表述了一个法律常识,必然正确。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项错误。
D选项中,该法规必然对于该省范围内的不特定主体一律适用,因此必然具备普遍性,D项正确。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文字解析
【解析】 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故A项说法正确。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是由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所决定的,它显示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体制上的明显差异。故B项说法正确。
法律职业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由于法律职业队伍构成较为复杂,其内部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具体行业之分。因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上的具体要求各有不同,因此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故C项说法错误。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职业使命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故D项说法正确。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文字解析
第一,甲已经向保险公司索赔,表明已经着手实行了保险诈骗罪。因此,甲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由此排除C项。
第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四部曲: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第三步,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题中,保险公司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而是在警方安排下“处分”财物,因此,甲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第三,合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也即合同诈骗罪是一般罪名,保险诈骗罪是特殊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最终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潜逃出去。在潜逃期间,无业游民乙向甲称自己有他人犯罪的线索,3万元卖给甲。甲花3万元买到该犯罪线索。甲打电话将该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该犯罪线索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受贿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然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罪和潜逃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潜逃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提供犯罪线索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C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诈骗罪构成自首
D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
文字解析
A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行为。甲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构成脱逃罪。A项说法正确。
B项,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中的“贿买”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甲向乙购买,不属于贿买。甲对乙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因此甲提供的犯罪线索,构成立功。B项说法错误。
CD项,关于逃跑后又回来,总结如下:模型一,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不构成A罪的自首。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模型二,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本题中,甲针对诈骗罪不构成自首,但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甲、乙共同实施暴力,抢劫丙的财物,丙反抗。甲持刀想刺杀丙然后取财,慌乱中不慎刺中了乙,导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跑。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甲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的重伤应负故意责任
B甲对乙的重伤应负刑事责任,构成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重伤”
C因为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乙对自己的重伤应负责,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D甲属于偶然防卫,但不影响其成立抢劫罪
文字解析
A项,甲的预定目标是丙,实害对象是乙,甲对乙的重伤持过失心理,所以甲构成打击错误。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所以,A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重伤)的想象竞合,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
B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同意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乙是被害人,对自己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C项说法错误。
D项,偶然防卫,是指客观上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乙正在对丙实施不法侵害,甲不慎刺中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甲制造了好结果,而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制造坏结果。不过,关于偶然防卫的上述分析是针对甲致乙重伤的行为而言的。甲带着非法占有丙的财物的目的,对丙实施暴力,便成立了抢劫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甲给自己的车辆投保险, 约定发生火灾时保险公司赔付。某日甲的车发生自燃, 遂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按照日常理解, “自燃” 属于火灾的一种形式, 但根据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 自燃不是火灾, 法院通过分析判定自燃不是火灾, 判决甲败诉,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B法院运用了解释的冲突模式
C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
D法院运用了比较解释
文字解析
本题做对的关键在于对法官两次对 “火灾” 的解读作出判定。首先, 法官根据日常理解, 认定 “自燃” 属于火灾, 这是根据词语的字面意思 (日常含义) 进行的判断, 属于文义解释。 但法官第二次又根据合同的约定, 将 “自燃” 排除到火灾之外, 这是典型的联系其他规定对某一理解对象进行综合判断的体系解释。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体系解释也叫逻辑解释,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对理解对象进行单独解读, 而是要结合其他规定进行判断, 如此操作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避免对理解对象的单一判断进而导致和其他规定的逻辑冲突。 据此, A、 C 选项正确。
B 选项同样正确, 法律解释的冲突模式是指同一被解释对象, 因适用不同解释方法而导致解释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形, 显然本题中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 解释结果是矛盾的。
D选项错误, 比较解释是指在解释过程中参考国外的判例、理论或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要 “涉外”, 本题中法官并未参考 “国外因素”, 因此不属于比较解释。 本题答案为ABC。
王某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某项政府信息,自然资源部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王某不服,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B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该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C法院可以依据简易程序对于本案进行审理
D如果王某能够提供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文字解析
(1)本案被告是自然资源部,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案件应由中院管辖,可见,A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信息是否存在是决定拒绝公开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应当由被告证明该信息不存在,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所以,B选项正确。
(3)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①第一审案件;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③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考生应当注意,①②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C选项由于缺失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导致错误。这个题目竹马后台的正确率只有8%,说明,考生很容易遗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条件,误以为信息公开案件就要简易程序,你如果能记住,就比别人多了一点优势,法考有时候要靠理解,有时候要靠细节的记忆。
额外提醒一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于法院级别还有要求,要求为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而行政诉讼案件并没有法院级别的要求。
(4)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区税务局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缴每日加处5万元滞纳金,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或市税务局
B本案诉讼被告为区政府和区税务局
C本案可以由区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D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本金
文字解析
(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区税务局的复议机关只有市税务局,没有区政府,故A项错误。
(2)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本题的复议机关是市税务局,而非区政府,所以本案的被告为原机关(区税务局)和复议机关(市税务局)。故B项错误。
(3)在管辖的确立上我们遵守“先级别,后地域”的逻辑:
第一步,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管辖法院按区税务局来确定,区税务局并不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因此,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区税务局)或复议机关所在地(市税务局)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可以由区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市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
(4)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法律对于执行罚作出了四重维度的限制:
①告知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②数额上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D项是正确的。
③期限上限,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④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英国不成文宪法
红网时刻记者 肖拓 整理报道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国家宪法日,是在每年的12月4日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9年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
而关于宪法的故事,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
世界上第一部不成文宪法
世界第一部宪法,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也是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比如《大宪章》就是不成文宪法。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
欧洲的第一部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
《钦定宪法大纲》,其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晚清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而《钦定宪法大纲》推出没多久,清朝就走进了历史。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予以公布,交付全民讨论。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一百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起草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实施。
最早的不成文宪法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从今天起,推出“解读宪法修正案”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编者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时代,根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实践的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至此,由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最后由全国人大代表庄严投票,整个修宪程序进展顺利,宪法修改的程序正义获得充分保障。
那么,为什么是由党中央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呢?
宪法学上有个概念,叫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它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宪法惯例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它作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和习惯,在宪法发展的实践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是重要的宪法渊源。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本身就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在成文宪法国家,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同样发挥着重大作用,是宪法的补充,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
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就形成了由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宪法惯例。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自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党中央已先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5次宪法修改建议。此次修改之前,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修改建议,已经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切实推动了宪法发展,保持了宪法鲜活持久的生命力。
我国之所以形成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是由党的性质、地位和宪法的发展规律决定的。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肩负着领导各族人民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历史使命。这就需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其次,宪法是全体人民的共识,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宗旨。党的利益与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其三,自从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重大发明的宪法诞生以来,宪法发展就是一个永恒主题。宪法诞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国之成熟政治力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一个不断与时俱进、勇于自我革新的政党,所以,我国宪法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自然也就形成了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的宪法惯例。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我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还形成了其他宪法惯例。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一般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一般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事实证明,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宪法惯例,并将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勇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宪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吗,美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