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于几几年,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然茹

宪法制定于几几年,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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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权属于

来源:中国法院博物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审议通过四部宪法。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20年12月4日是第7个“国家宪法日”,在这个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里,让我们从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现行宪法,回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制定历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从 1930 年 3 月起,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就开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筹建和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法令的准备工作。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在瑞金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来源:网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对国家政权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了纲领性规定,也为苏区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政权的组织形式;规定并保障工农大众在政治、经济、劳动、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宣布民族平等与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等。


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修正,在第一条内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来源:网络)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同年11月,陕甘宁特区(后改称边区)根据十大纲领制定了《特区政府施政纲领》。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总结边区建设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新华日报》于1941年5月1日全文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简称“五一施政纲领”,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接受该纲领为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具有新民主主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全文共21条。《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和倒退行为;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全文共分5个部分,计24条。第一部分规定政权组织,确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机关,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及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各级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各级代表会议选举同级政府,政府向同级代表会议负责。第二部分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确定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由权利,确定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自治权。第三部分规定司法制度,宣布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禁止司法、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行使逮捕审讯之权,保证人民有控告失职公务人员的权利。第四部分规定边区的经济政策。第五部分规定文化教育政策。


《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完成《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的修正稿。草案修正稿共分为9章,计72条,包括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陕甘宁边区政府、县乡民主自治、少数民族、选举制度、经济与财政、文化教育与卫生、宪法之施行修正及解释。草案修正稿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即边区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宗教及团体,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确定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组织方式,由边区议会、边区行政委员会及边区司法机构组成,其中议会为陕甘宁边区的立法机关和监察机关,边区行政委员会为边区行政领导机关,边区司法机关则包括边区高等法院和边区高等检察长。草案修正稿规定,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及法官若干人组成;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部队、党派团体或个人干涉;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公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事及轻微刑事,由人民调解。草案修正稿还首次将县乡民主自治作为单独一章予以规定,对少数民族的发展、选举制度、及经济、财政文教卫生的宗旨、原则也做了比较明确细致的规定。这个草案修正稿因为当时国内政治、军事形势的发展,未能最终定稿。


中国法院博物馆藏《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这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的典型代表。《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确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即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和恢复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吸收人才,奠定新中国的基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还要求:政治方面要健全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及自由与安全,破除迷信,保护守法的外国人及合法的文化宗教活动;经济方面要发展农业,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建立农民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促进城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文化教育方面要建立正规教育制度,提高大众文化水平;建立广泛的文化统一战线,团结知识分子为建设事业服务。此外,《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还明确要求对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采取保护和建设的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中国法院博物馆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


1949年至1954年,在党的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实施,整个国家发生巨大变化,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毛泽东同志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主持起草宪法。1954年6月公布了宪法草案,经过全民广泛讨论,在同年9月20日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中国法院博物馆藏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发版


1954年宪法全文除序言外,共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四章,106条,约9500字。


中国法院博物馆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体例和结构为1982年宪法所继承和沿用。


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由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是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对“文化大革命”及其消极后果予以全面肯定。1975年宪法全文仅有30条,约4100字,内容简单,很不完善。


中国法院博物馆藏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了适应新的形势,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


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还来不及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三十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先后对1978年宪法进行部分修改。


中国法院博物馆藏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历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新的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成为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中国法院博物馆藏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共4章,138条,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集体所有制;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精神文明建设载入宪法,这是古今中外宪法所没有过的。


1988年至2018年,我国先后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两个条款:1.首次作出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规定,从宪法层面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2.开始允许土地出租,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为: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写入宪法,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3.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5.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使宪法的表述更为严谨、科学。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第四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为: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2.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10.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1.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的第五次修改。具体内容如下: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制定的意义

今年12月4日是第6个国家宪法日,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从全省各地各单位征集了“我与宪法”微视频、宪法公益广告,选出部分优秀作品,现予以分期展播,请跟小编一起来感受宪法的魅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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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如何制定的?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大贡献,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精神,作为宪法起草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像一条主线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构成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临时大宪章《共同纲领》的重大修订和发展。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把制定宪法的任务提上日程,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6月,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提出,对宪法起草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即不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全面地、规范性地确立人民民主的原则,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并保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与逐步过渡的任务相适应,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制定一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抵达杭州,着手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为便于中央政治局就宪法问题作充分讨论,毛泽东要求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看一些主要参考文件,包括: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法国1946年宪法(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起草,视野是世界的,也是历史的,不仅参考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立宪的经验,而且注意吸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值得借鉴的一些成果。

3月初,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四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并提交全国政协常委会讨论。修改后的四读稿成为宪法草案初稿,由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3月至6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七次正式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研究和讨论。同时,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方面的代表人物8000多人,用两个月时间,对宪法初稿进行讨论,提出5900多条修改意见,给予起草工作重大帮助。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通过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近三个月时间里,全国有15亿余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每一个条款。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不仅使宪法的内容臻于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革命。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揭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得到全国最广大人民拥护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五年来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刘少奇在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说明中指出,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在我们这里,最大多数的人民才真正是国家的主人。必须继续巩固和加强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在我国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统一地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的地位;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刘少奇解释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这个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刘少奇指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的。面对帝国主义者妄图分离我国各民族的阴谋,我国各民族都必须加强和巩固祖国的统一,必须紧紧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建设伟大的祖国而努力。同时,宪法通过各种规定,保证各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都能真正行使自治权。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我国国内各民族的共同目标。国家有责任帮助国内每一个民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其能在经济和文化上有高度的发展。

根据人民民主原则,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劳动、休息、社会保险、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自近代以来第一次获得宪法的保障。同时,宪法相应地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依照法律服兵役等基本义务,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确立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宪法根据我国在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现实,确认我国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一方面,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对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这些规定,符合当时经济结构的实际状况,反映了我国过渡时期既有社会主义所有制,又有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客观矛盾。按照宪法的规定,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同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矛盾的方针和政策,就是一方面允许资本家所有制存在,另一方面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采用过渡的办法,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同时,鼓励个体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个体劳动者所有制。

1954年宪法是保证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正确恰当地结合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和逐步过渡的灵活性,不仅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历史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而且把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反映了过渡时期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通过实践形成的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意愿。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郑重承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对我国政权建设和制度建设具有开创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当然,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仅仅是一部宪法的制定就能够解决的。在我国经济、文化落后,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新路,真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人民民主、让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目标,成功地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道路上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

宪法制定时遵循的原则及其产生的影响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4日消息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联合全国广播电台共同推出特别报道《中国共产党百年瞬间》。本期推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与颁布。

1954年6月14日,在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获得通过。6月16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宪法草案,并发表了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展开讨论宪法草案的社论,一场全民大讨论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纪录片《六亿人民的意志》夏青解说:全国人民热烈地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我们拥护宪法草案,因为它进一步保证了我们各民族的友好团结。它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当作是劳动人民的神圣权利,它写下了我们每一个人所向往的字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新中国成立之初,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部新宪法,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亲自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来到杭州,着手起草宪法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斟酌和修改,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才暂告一段落。

许崇德:收集世界各国的宪法,当时毛主席有个单子,叫大家起草宪法的人、参加宪法工作的人都要学这个,比如苏俄的宪法、德国的宪法、法国的宪法,要大家学。

1954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此后,经过81天的广泛讨论和反复修改,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公开讨论。那一年的夏秋之交,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有些地方的群众就在防洪大堤上开会讨论宪法草案,场面热烈而感人。

负责为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整理材料的法学家许崇德回忆,中央曾专程派飞机运送全国各地民众的意见建议。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界共有1.5亿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

许崇德:我们打开以后,按照江苏省、浙江省……一省一省的群众的意见都整理出来,打印厂去印下来,意见有十六大本。群众对宪法的关心那是很了不起的。

在宪法草案讨论中,曾有代表提议将这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毛泽东对此坚决予以拒绝。毛泽东说: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搞宪法就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相信。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9月20日,大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由此诞生。

周恩来:现在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

那一刻,现场的代表们不约而同地站了起来,尽情地鼓掌、欢呼。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推进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发展完善,也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监制:高岩

策划:武俊山 李谦

主笔:王远

播讲:长悦

统筹:朱星晓 王泽华

制作:单丹丹

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制宪机关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大贡献,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精神,作为宪法起草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像一条主线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构成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临时大宪章《共同纲领》的重大修订和发展。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把制定宪法的任务提上日程,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6月,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提出,对宪法起草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即不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全面地、规范性地确立人民民主的原则,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并保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与逐步过渡的任务相适应,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制定一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抵达杭州,着手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为便于中央政治局就宪法问题作充分讨论,毛泽东要求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看一些主要参考文件,包括: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法国1946年宪法(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起草,视野是世界的,也是历史的,不仅参考苏联和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立宪的经验,而且注意吸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值得借鉴的一些成果。


3月初,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四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并提交全国政协常委会讨论。修改后的四读稿成为宪法草案初稿,由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3月至6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七次正式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研究和讨论。同时,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方面的代表人物8000多人,用两个月时间,对宪法初稿进行讨论,提出5900多条修改意见,给予起草工作重大帮助。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通过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近三个月时间里,全国有15亿余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每一个条款。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不仅使宪法的内容臻于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革命。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揭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得到全国最广大人民拥护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五年来国家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刘少奇在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说明中指出,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在我们这里,最大多数的人民才真正是国家的主人。必须继续巩固和加强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在我国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统一地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的地位;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刘少奇解释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这个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刘少奇指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的。面对帝国主义者妄图分离我国各民族的阴谋,我国各民族都必须加强和巩固祖国的统一,必须紧紧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建设伟大的祖国而努力。同时,宪法通过各种规定,保证各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都能真正行使自治权。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我国国内各民族的共同目标。国家有责任帮助国内每一个民族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其能在经济和文化上有高度的发展。


根据人民民主原则,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劳动、休息、社会保险、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自近代以来第一次获得宪法的保障。同时,宪法相应地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依照法律服兵役等基本义务,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确立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宪法根据我国在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客观现实,确认我国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一方面,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对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这些规定,符合当时经济结构的实际状况,反映了我国过渡时期既有社会主义所有制,又有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客观矛盾。按照宪法的规定,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同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矛盾的方针和政策,就是一方面允许资本家所有制存在,另一方面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采用过渡的办法,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同时,鼓励个体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个体劳动者所有制。


1954年宪法是保证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正确恰当地结合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和逐步过渡的灵活性,不仅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历史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而且把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反映了过渡时期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通过实践形成的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意愿。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郑重承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对我国政权建设和制度建设具有开创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当然,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仅仅是一部宪法的制定就能够解决的。在我国经济、文化落后,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新路,真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人民民主、让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目标,成功地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道路上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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