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行政法规包括哪些,行政法规包括哪些方面的名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雨涵

二建行政法规包括哪些,行政法规包括哪些方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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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政法规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行政法规包括哪些法律条文

什么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法规都有哪几种

【生态话题】

2月1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那么,到底什么是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有何关联?我国正面临哪些生物安全挑战,又该如何应对?请看相关专家给出的科普解读——

关于生物安全,你了解多少

作者:徐海根(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主任)

刘 标(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首席专家)

无处不在的生物安全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生物安全”更像是个学术概念,与日常生活的距离似乎有些远。其实,生物安全在我们的周围无处不在,它与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等方面,确保国家安全。显然,新设立的国安委必然将应对包括生物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的多样性挑战。

生物安全是指生物的正常生存、发展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人类开发利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也可以说,生物安全是各种生物不受外来不利因素侵害和损害的状态。其中,外来因素包括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转基因技术),外来有害生物的引进和扩散,对人类生产和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传染病、害虫、真菌、细菌、线虫、病毒和杂草等。

生物安全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防范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风险。广义的生物安全还包括重大新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生物入侵、生物遗传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流失、实验室生物安全、微生物耐药性、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威胁等。

2019北京自然观察节,参赛小队员通过观察记录各类动植物物种信息,为自己的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新华社发

生物安全防控面临巨大挑战

作为当今世界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和生物多样性大国,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生物安全防控面临的巨大挑战主要表现为:

新突发传染病造成难以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2003年出现的SARS在极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造成900余人死亡。眼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在给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外来入侵生物危害不断加剧。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全国进境口岸截获的外来有害生物也呈现出种类批次增多、蔓延范围扩大、危害加剧的特点,对生态环境、农林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巨大危害。目前,我国共有667种外来入侵生物,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

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特别丰富的国家,很多珍贵、稀有的生物遗传资源起源于我国。为此,有的国家采取多种手段,不断从我国搜集、掠夺生物遗传资源,并通过市场、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使作为生物遗传资源原产国的我国变为受害国。据业内专家估计,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引进和输出比例大概为1:10,流失情况严重。

生物战威胁将长期存在,生物恐怖袭击不容忽视。目前,全世界至少有25个国家具有生产大规模杀伤性生物武器的能力,一些恐怖组织也具备利用生物战剂发动恐怖袭击的能力。利用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研制而成的生物战剂,主要有炭疽杆菌、鼠疫杆菌、天花病毒、出血热病毒等。敌对势力和恐怖组织有可能把我国列为生物恐怖袭击的对象,因此,我国面临生物恐怖袭击的威胁。

转基因生物的大规模应用可能产生潜在风险。我国已经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主要是抗虫棉和抗病番木瓜。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共培育成转基因抗虫棉新品种176个,累计推广4.7亿亩,减少农药使用70%以上。2020年1月,我国自主研发的转基因玉米和大豆获得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标志着我国转基因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但是,转基因生物的大规模应用可能造成病虫抗性增加、杂草化加剧、基因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降低等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产品的产业化应用。

成都海关加强出入境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华社发

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建立了适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生物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生物安全的多部法律,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务院出台了多部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保障生物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建立了涵盖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各环节的法规体系,以及合理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由12个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安全评价、技术标准、检测监测三个方面形成系统全面的技术支撑体系。

尽管如此,我国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以下短板:

一是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生物安全法尚未出台,防止外来生物入侵、遗传资源流失的法规尚未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调查、监测、预警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

二是生物安全预警与保障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生物安全科学研究人才缺乏,知识积累不足;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不健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缺乏,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亟待升级改造;对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威胁预判能力不足等。

三是公众生物安全意识薄弱。长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对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不够,新闻媒体对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威胁形势宣传不够,公众参与生物安全培训和管理的渠道不畅,这些都导致公众对于生物安全这个概念感到陌生或理解不充分。

基于以上现状,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与启示,笔者建议,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首先,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条例”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物安全风险评估、调查、监测、预警的标准研发,形成系统、完备的生物安全标准体系等。

其次,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重视新突发传染病、动植物检验检疫、生物入侵、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并建立健全上述相关领域的风险评估和治理体系、监测预警网络、信息共享网络、应急管理体系和决策技术咨询体系。

最后,普及公众生物安全意识教育。可以针对不同受众编写一系列培训材料和科普读物,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大中小学课堂、爱国主义教育培训基地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场所,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现场讲座、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有关生物安全的知识和技能,鼓励、推动公众参与生物安全信息采集、报送、监督和管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2月22日05版)

行政法规的内容是什么

生态环境部将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生态环保领域法规工作的进展。

别涛介绍,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环保法律,涉及11部法律。一是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2部新法律。二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三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防沙治沙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部法律中,有关生态环境部职责条款进行修改。四是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部法律中有关环评资质、竣工验收等条款作了修改。五是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分条款的调研起草。目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13部。

法规层面,别涛介绍称:一是向国务院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二是参与制定完成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三是参与修改完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是研究拟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五是研究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目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共计30件。

此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配套规章不断完善,具体包括:一是制修订了6件部门规章,即《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二是另有3件部门规章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发布,即《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目前,生态环境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计9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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