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录笔录是什么意思,法院做笔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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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做笔录是什么意思
询问笔录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它在承上启下、消除矛盾、关联证据、弄清事实等方面重要作用。笔者结合执法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供执法办案人员参考。
询问笔录记录的是询问之时的内容,但是功课是做在询问之前,执法办案的人大都知道很多时候,在正式询问的时候,问题太多有时候,不一定记得。所以问前准备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情准备。一是对案件的来源,现场笔录情况,证据提取情况等全面掌握,同时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背景资料的了解,还包括对该行业的各种明暗规则的全面了解,这样才不至于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才能掌握主动权。二是及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当事人的义务,从而更全面地掌握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二)提纲准备。做完上述准备工作后,需要列出询问提纲,问哪些?如何问,这个是系统性工程,几篇文章不一定写完。但笔者就经常需要问的内容进行罗列供参考。一看处罚条款。大致会出现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相关数据。所以这个是必须问的内容。二看违反条款。依据中大都会列出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在现场笔录中部分未体现,那么就需要进一步确认。笔者为了方便大家阅读,在前人的基础上将常见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7个要点归纳一下:7h(何人--实施某行为,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责任人何人,查清违法主体是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及其基本情况;何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何地--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途经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何地;何事--做了什么或准备做什么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何种情节?指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违法所得和销售情况,违法的过程、手段等;何因--实施违法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何果——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造成的损失等何果。三是长期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预设诸多模板供自己使用。诸如,过期食品类案件,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类,抽检不合格类。
(三)物证准备。对于复杂的案件,有诸多物证,需要在被询问阶段去展示物证,从而确认物证,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线索和信息。
当然除了上述列出的准备工作,在实践中,办案人员要掌握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专门知识,对可能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如自己不能解决,事先就要请教有关专家或征询权威部门意见。
执法实践中,我作为一个菜鸟犯过诸多错误,并将每次错误记录在新手易犯的错误当中,与同僚共勉。
一忌复制粘贴导致的雷同性问题。作为执法新人,在初执法的时候,最喜欢用的方式就是复制粘贴,这种复制粘贴容易造成“雷同笔录”。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将“雷同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不予采信。所以对于一般的内容可以复制,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内容一定要改动相关内容,并且用当事人的口吻来写出来。
二忌问多答少导致的选择性问题。执法新手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这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询问,是我国法律所摒弃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三忌“直截了当”导致敏感性问题。此处用直截了当是真的不知道该用什么词语表达意思,其实就是很多内容,还没有进行总结,就在询问笔录中给当事人定性式的提问。而所谓敏感性的问题,即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讯问目的产生不良想法的语句。举个例子,“明知”的问题。比如对于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中,直接提问记录“你是否知道你销售的产品是侵权的产品?”这种问题一旦发问,一般得到的答案是,不知道。所以对于后期询问定性陷入被动。再比如在询问销售“过期”类问题。直接提问记录“该产品过期后你是否销售”?这种问题一旦出来答案也是“没有销售”。再比如,想得到是否履行义务时候,问“你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这类提问,本着趋利避害和避重就轻的心理,当事人要么直接予以否认、要么模糊回答。其实针对这类问题,可以在提问记录时避免“锋芒”语句。比如明知中,可以加入“询问来源,平时在哪里买,价格差异,为什么这里买,索取了什么资料”等。通过一些辅助性的工作由执法人员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明知范畴。对于销售过期类案件,应该是问,你是否知道该产品已经过期?我们在何处发现该产品的?通过当事人回答不知道过期,摆放在经营的场所邀约式经营的方式,从而认定其销售过期产品的事实。对于履行义务类的应该是执法人员把相关法律熟悉,将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分类列出,进行询问,比如,你在购进时候是否进行了向供货商索取了票据?如果索取请提供给我们?执法人员根据询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询问的时候注意事项很多,诸多出版物都写了不少,我就结合执法中容易出现的情况,根据实际列出一二。
1.同一时段,同一执法人员不能出现在多份询问笔录中。
2.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在笔录过程中,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但是在调查盲人、听力障碍人群等时,最好由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3.询问中不能直接问你违法所得多少?货值多少?实践中违法所得和货值均是由执法人员根据情况来认定。特别是违法所得是个系统性工程,案情不同算法不同。你直接问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询问笔录。
4.人的名字以本名为准,答话中第一次出现某人本名时直接记下,后面出现其小名或绰号时,核实清楚后仍记本名,并在括号内注明小名或绰号(首次出现时注明, 后面则不用再注)。出现的人名等一些人的称谓时,采用多种渠道,固定身份。比如,让当事人展示微信号,通过按转账的模式确定最后一个字。比如电话号码等信息。从而让身份更加清晰。二是以问话中第一次出现的名字为准, 后面一律使用该名字, 不管其是本名或小名、绰号,后面出现其他名字则在括号中注明。
1.了解被询问人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 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 定性需要确认的内容
4. 定量需要确认的问题
5. 其他问题
来源 | 市监云法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罗文同志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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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法律草案与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拟审议!➯全是套路!这些骗局你碰到过几个?➯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下沉!强基!这个省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力量比重达61.91%!询问笔录是什么意思
进去做笔录,一定要知道这五点:
第一,要求填写本次询问的办案人员、时间和地点。很多场景下,询问人员在笔录里将这块内容空着留待后面来填。我们在办某起案件中发现同一警官在两地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我们自然申请排非,最终也是成功获得法院许可。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办理人手有限如果遇到非吸或者诈骗涉及众多当事人,办案人员分身乏术,他们就会采取这种方式。
第二,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通常来说,办案人员在询问时会先问你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比如说:“几几年的?”“孩子多大了?”“做什么工作的?”等等。先跟你拉近关系,降低你的防备心,之后再给你下套,你不就什么都说了吗?
第三,讯问时间的长短很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如果你的讯问时间超过了24小时,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取证,是应当排除的。
第四,你有核对、修改、补充笔录的权利。不过要注意的是,使用权利一定要及时,一些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压力极大,可能当场不敢,可是又在笔录上签了字,那么事后再提出笔录有误要翻供,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想?
第五,你有权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笔录的最后都会要求你签上“以上笔录我看过,跟我说的一致”,然后签名和签日期。但如果你受到了逼供或者诱供,一定一定要拒绝签字。拒绝签字后,办案人员只能在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你来说,其实是有利的。
还有一种情形“在看守所或其他办案场所,当事人面临巨大心理压力,不签笔录不行,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在一起案例中当事人是这些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跟你说的一致,然后签名。还有一种情形是:在笔录上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跟我说的不一致,将这个“不”字写的特别小,不仔细辨认根本就看不不出来,主打一个趁办案人员不备,夹带私货。
最终,辩护律师就是依照笔录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系办案人员威逼利诱所做。
取保候审后还要去做笔录是什么意思
谈话是执纪执法工作中获取言词证据的最直接方式,而笔录是谈话成果的法定载体,为认定事实及情节提供了重要依据。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对笔录制作提出更高标准。笔录内容形式不仅要符合规范,还要结合案件查办规律,明确各阶段笔录的制作重点及要求,其中,首谈笔录尤为重要。
所谓“首谈”,指的是与被谈话人的第一次谈话(以下还泛指询问、讯问)并提取言词证据的过程。办案实践中,首次谈话是了解被谈话人背景信息、社会关系等要素的重要关口,首谈笔录能否全面准确记录信息、固定证言并发挥证据效力,影响着案件的取证突破方向,甚至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另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通常对同一证人的谈话取证频次不多,很多时候仅提取一次证言,首谈笔录也就成为了唯一的言词证据。因此,要高度重视首谈笔录的制作,确保合法合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
一是突出思想动态。在办案机关与被谈话人第一次直接接触的关键节点,要在首谈笔录中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变化过程,将思想政治工作落在纸面上。首先,要记录被谈话人是否有需要主动向组织说明的问题,以及对所反映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为后期是否能够认定构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轻、减轻情节提供依据。其次,要充分体现思想教育的过程及被谈话人的态度反馈,将其是否配合的意愿予以展现。最后,谈话结束前要记录被谈话人对谈话过程及所涉及问题的总体看法,在反映出办案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之成效的同时,印证被谈话人主观态度。
二是摸清基础信息。要发挥首次谈话对案件突破的“窗口期”作用,全面、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背景信息,为审查调查中发现苗头问题提供关联性依据。除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外,还应记录其入党时间,党内职务,是否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身份信息,以防在组织处理时出现程序纰漏。另外,在首谈笔录中还要注意通过记录对象的车辆、房产、股票、理财等信息深入掌握财产情况,通过记录家庭成员、亲属、密切关系人信息挖掘其社会关系,通过记录履历、关联公司、所属组织等情况丰富其人物画像,这些信息有助于扩大审查调查视野。
三是重视无声语言。在首次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对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存在未知感,面对突然被提及的问题可能会以闭口不谈等方式表达抵触情绪。在首谈笔录中,要注意捕捉这些非语言性的行为表达,在文字记录时予以描述。如针对装病等明显有意逃避问题的行为,可通过体检等方式予以戳穿,并将相关检查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将其对抗态度及心虚状态予以书面展示,为案件突破及后期量纪量刑提供依据。
四是内容详略得当。首谈笔录在主体内容记录上要做到“三详三略”。“三详”体现在:提出问题要详细记录,且问题设置具有逻辑性,善于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追问;被谈话人关于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辩解要详细记录,这不仅是保障被谈话人权利的要求,更是笔录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的体现;被谈话人自相矛盾的供述要详细记录,要一针见血指出矛盾点并真实还原问答过程,这一过程从侧面反映了被谈话人的主观心态,有助于谈话突破。“三略”具体体现在:细节描述应简略,避免后期因心态变化和记忆模糊所导致的细节认定不一的情况;专业性文字加工要简略,记录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忠于被谈话人原话,避免对回答内容过度加工而导致内容失真;非关联性回答要忽略,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需忽略处理,避免主次不分、记录混乱的情况。
五是彰显程序意识。首谈笔录作为初次谈话的成果体现,须通过程序合规确保证据效力。一方面,谈话全程均应切实履行程序规范并予以记录。在笔录开端,须记录出示谈话手续、告知权利义务及同步录音录像情况、有无回避诉求、疾病史及当天身体状况可否谈话等环节;过程中,要注意对被谈话人权利的保障,记录被谈话人饭点用餐、身体状况监测、休息情况等内容;在笔录末尾,要明确谈话对象是否存在被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首谈笔录中要杜绝非法证据的隐患,避免主体内容出现指供、诱供的“硬伤”。应当以被谈话人自主陈述为主,减少证据出示,从而避免被谈话人“顺杆爬”,弱化了笔录的真实性。(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 黄天航)
纪检做笔录是什么意思
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口供笔录,必须在程序和内容上是合法的和合理的。以刑讯、威胁、欺骗诱供、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获取的嫌疑人口供,都属法定排除非法证据类型。
对嫌疑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把嫌疑人头部摁在水里憋气、动用同监犯对嫌疑人殴打和折磨等,或者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身体健康的,嫌疑人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得来的口供一律强制排除。
但有一种情形除外。即如果在刑讯逼供之后又过了若干天,又换了另外的侦查人员,同时,在再次讯问时又告之了“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这样的情况下,嫌疑人再次自愿作出的供述,不予排除。
“疲劳审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有较大争议。一般情况下,如果连续几天休息很少,这段时间所做的口供笔录应当排除。比如:
1.在送看守所之前一般有72小时。即三天时间。如果这三天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调查,嫌疑人每天睡眠时间不足4小时的审讯获取的口供笔录。
2.如果在看守所的特审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保证嫌疑人正当的休息时间审讯获得的口供笔录。
3.在晚上12点以后做的口供笔录。
4.每天嫌疑人睡觉少于8个小时,如录像中发现嫌疑人实在是困得不行了,说我配合好你们做完笔录就让我睡觉,而且录像显示在做笔录时,嫌疑人不断犯困的情况,这种笔录就很可能排除掉。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被侦查人员打了几耳光或踢了几脚,这种轻微的暴力并未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程度,有的人认为,这只是不文明司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取得的口供笔录不一定会被排除。
威胁虽然不直接侵犯嫌疑人的身体,但对嫌疑人的精神实施强迫的行为。威胁是指在讯问时办案声称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就要让他本人和亲友承担不利的后果,主要的表现:
1.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再不说就要打他,或者是要把他与死刑犯、爱滋病犯人关在一起,并叫他们鸡奸他;
2.以抓亲友相威胁。如办案人员拍摄其家人被关押在讯问室的照片和哭泣的视频播放给嫌疑人看,如果他不认,就要抓他家人;
3.以泄漏隐私相威胁。如知道嫌疑人有第三者的情况,就威胁说要告诉他老婆;
4.以有病不给医治相威胁。对有病的嫌疑人声称不帮他治,让他病死在看守所等;
5.以没收合法财产相威胁。本来是嫌疑人应得的工程款或者是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办案人员说要没收等。
另外,如果侦查人采用威胁、辱骂嫌疑人的方式,如在审讯时训斥、拍桌子、瞪眼,如说“你不老实供述,就要重判你”,这种轻微的行为,不足以使嫌疑人作出违背意愿的供述,获取的口供笔录一般不会被排除。
晃头
四、“引诱欺骗”型1.以许诺条件引诱供述。如,如果嫌疑人作出认罪供述,承诺其将以轻罪起诉、给他减少涉案金额以小的数额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等方法对嫌疑人进行诱导。
2.以许诺虚假的、不可能实现的利益,欺骗诱供。
情形一:虚构事实和证据进行骗供,如搞了一份假的行贿人取钱的银行记录;
情形二:用同案犯交待了进行骗供。例如说他的同案犯已经认罪并且承认是和他一起干的。
情形三:以非法利益进行诱供。如以小数起诉、给毒品他抽,不构成取保和缓刑的条件以这些条件进行许诺等。
情形四:以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骗供。如叫个假律师来骗他认罪,或者是说他的至亲病危,如果他不说,就要关了几年,让他见一辈子见不到这个亲人等。
特别是超时询问所获得的口供笔录,属于强制排除对象。例如,有的询问嫌疑人三四天,甚至长达一个星期,询问不出来,就放人,询问出来了,就立案。这种做严重违法,并涉嫌犯罪!!
“指事问供”是指将还没有查证的材料故意告诉、暗示嫌疑人,让他案办案人员的意图来做口供。具体表现为“对口供”。
例如,在受贿案中,办案人员为了让双方的口供对准,在行、受贿数额、时间、地点等细节上给嫌疑人两头提示、提醒甚至明确告之。有的办案人员为了尽快的把案子搞定,要求行贿人按受贿人的说,受贿人按行贿人的说。甚至还有的办案人员先对嫌疑人进行威胁、引诱等,再向嫌疑人提示细节,先写出来让嫌疑人看一遍,或者是讲一遍,再做同步录音录像。
踢后腰
七、“复制粘贴” 型1.对移送案件,为了省时间,只改口供笔录的形式;
2.对拘留和逮捕提讯,口供笔录采用复制,甚至某些错别字在两份笔录之中都一模一样。
3.对口供笔录时间的真实性无法解释。例如,一份10页5000字笔录,只用了半个小时。按正常的速度,一个人边写边记打字速度一般在每分钟40-60个字左右, 10页最少要用90分钟。
(一)对死刑犯、职务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没有做同步录音录像,或送看守所后没有在看守所做笔录。
(二)录音录像不规范。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只要出现如下情况,均应当排除:
1.有时审讯人员对被告人就犯罪的时间、场所、对象、手段、数额等进行提示;
2.对被告人的审讯不如实记录,对被告人回答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相符的就记录,不相符合的,就不记录;
3.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讲过相关内容,在讯问笔录中却有记录,如笔录中具有明显受贿、索贿情节的语句,是录像里嫌疑人没有说;
4. 记载的笔录与犯罪嫌疑人讲的内容不一致。如讲“借款”却记载成送钱等;
5.出现侦查人员“自问自答”的现象,如,将答案包含在问题中,犯罪嫌疑人回答前,侦查人员先回答了,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是”与“否”,得到肯定的确认后,直接将侦查人员回答的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记录;
6.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尽管笔录记载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了每次犯罪的详细过程,但是在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根本不记得,而是侦查人员根据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三)签名和时间有问题的口供笔录,且无法补正的应当排除。
其实,根治非法审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坚持以事实说话,坚决废除以“口供”破案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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