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讯问笔录是不是立案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雨

讯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讯问笔录是不是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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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模板

讯问笔录

制 作 说 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制作。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应当现场制作本文书。

二、制作程序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应当现场制作本文书,并由被调查人阅看后逐页签名、捺指印,在末页签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三、注意事项

一是本文书仅适用于立案后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固定证据。立案前可以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或者监察机关单头谈话笔录固定证据,不得使用本文书固定证据。本文书只能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不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讯问笔录形式。

二是制作本文书时,笔录正文中问话部分和答语部分文字通常顶格编排,段落首行不缩进。根据工作需要,笔录正文中问话部分和答语部分文字也可以在段落首行左空2字,以方便阅读。

三是涉案人系本机关因本案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为由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使用本文书。其中,涉案人系党政领导干部等监察对象,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形成监察机关讯问笔录进一步固定证据。(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文书格式》)

阅读链接

ISBN 978-7-5174-0996-0 定价:110.00元


本书收录200种纪检监察工作常见文书,共分上下两册。上册包括监督检查文书14种、审查调查文书120种,下册包括案件审理文书(含处置追责)40种和内部决策文书26种。本书逐一从文书制作依据、制作程序、注意事项三个方面对文书的起草运用、实践把握等进行阐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准确运用各种常见文书,进一步提高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有益参考。

目录选摘

监督检查篇

1.1 函询通知书(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

1.2 委托谈话函

1.3 采信了结函

1.4 澄清正名函

1.5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函

……

审查调查篇

2.1 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2.2 交办案件通知书

2.3 提级办理通知书

2.4 移交案件函

2.5 指定管辖决定书

2.6 商请立案审查调查函

2.7 移送问题线索函

2.8 立案决定书(党纪)

2.9 立案决定书(政务)

2.10 立案通知书

……

案件审理篇(处置追责篇)

3.1 征求意见函

3.2 报送同级党委的请示

3.3 报送上级纪委/监委的请示

3.4 党纪处分批复

3.5 政务处分批复

3.6 提请党委(纪委)全会追认的审查报告

3.7 党纪处分决定书

3.8 党纪/政务处分通知书

3.9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告知函

3.10 审查结论

……

内部决策篇

第一节 监督检查

4.1.1 谈话函询报批请示

4.1.2 谈话函询情况报告暨处置意见

4.1.3 问责调查报告

第二节 审查调查

4.2.1 初步核实工作方案

4.2.2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2.3 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

4.2.4 立案并移送审理呈批报告

4.2.5 立案请示

……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


写了不少防止讯问掉坑的文章,不少读者反馈,确实风险和防范意识提升了,可实操时,还是觉得困难,甚至辅导过的嫌疑人笔录仍然很难做好。今天来拆解一个模版。


讯问笔录,先有文头,记录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等。


开门见山地介绍侦查人员,这时候是要出示警察的工作证的,如果没有出示,你可以要求。接着就是核实嫌疑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在进入正式讯问之前,一般会做一些铺垫,对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疏导,或者说“入罪”辅导,为顺利推进讯问打基础。


正文笔录第一个宣示性的核心问题是“根据刑诉法第15条规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你是否有……犯罪行为?


说白了,就是提示你要认罪认罚。


实际上,99%的人都不懂法,更不懂刑法,对刑事诉讼和认罪认罚知道更是无比陌生,根本不知道这些到底意味着什么,更不知道怎么回答,才对自己有利。但是,给予种种种种原因,不少人的回答都是:


答:我有……犯罪事实。


很多案件的定性,公检法和律师阅卷后,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个完全的外行人,怎么就能如此准确地对行为定性?


不管侦查人员怎么问,嫌疑人都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只需要把事实和经过讲清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给警方。我的建议是,既然没有能力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不下结论,不定性——这是公检法的职责。


接下来就是叙述案件过程,这个我已经讲过太多,这里就不再赘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我以前的文章,识别套路,防止掉坑。


到讯问结束的时候,侦查人员一般会问:你是否愿意认罪认罚?


好多人到这里,就犯嘀咕了。是认罪认罚争取一个好态度呢?还是不认呢?如果不认,会不会因为态度不好,被报复性处罚?等等,各种担心和纠结。


在你还不完全清楚司法机关到底掌握了哪些证据,不清楚可能给你怎样的处罚,也不知道案件未来的走向时,不建议贸然承诺认罪认罚


只有司法人员非常清楚地告诉你,如果认罪认罚会给你具体怎样的处罚,比如不起诉或者缓刑一年,并且这个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同时,你要考虑,这个处罚你能否接受,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否则,不管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法院阶段,都不能稀里糊涂地认罪认罚。


不签的时候,你还有机会做无罪辩护,有机会通过认罪认罚谈判。一旦签了,基本就很少再有谈判的砝码了。当然,你还可以通过全额退赔、立功等来减轻量刑,或者拿出新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否则,结果就定形了。


总之,不管怎样,回答司法人员的问题,都要三思而行,不能嘴比脑快,更不能为了讨好或者一个所谓的好态度,就放弃重要的诉讼权利。


讯问笔录后直接让走了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是用来证明犯罪的,是讯问过程的再现,也是分析案情、定罪量刑和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依据。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不仅要求程序合法,而且构成要件要齐备,细节要清楚。贪污案件虽然有较多的书证、物证,但离不开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做好贪污案件讯问笔录谈几点看法。

主体身份及主从犯要分清。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监察对象既有从事公务又有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同一监察对象因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同导致罪名适用也不同。如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他们在履行职务时集公务与村务于一身,要根据证据材料问清其从事集体事务管理还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要分清楚各自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如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涉嫌罪名。

职务便利要体现差异性。贪污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者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涉嫌盗窃罪。国家工作人员因职权职责不同,职务便利也不尽相同,记录时要注意具体化,体现差异性。第一类是单位领导,主要负责审查、批准、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公共财物的职务活动。第二类是单位的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利用负责保管、处理、领取、支出等管理经办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第三类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而拥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力的人。第四类是上级领导通过提要求、打招呼,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要体现出两者的制约关系以及被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犯罪手段要具体详细。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此讯问笔录越详细越好,这样不仅可以还原犯罪过程,而且还能有效防止翻供。一是隐匿扣留型,即将自己基于职务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如财务人员收款后不入账,执法人员收取罚没款不上交。二是监守自盗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如出纳窃取自己管理的保险柜里的钱款。三是欺骗隐瞒型,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共财物,如冒充领导签字报销发票。四是其他手段,如利用回扣、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将公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将变卖公物的钱款据为己有等。

行为对象要特定明确。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做笔录时要记录清楚。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做笔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要求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如侵占单位非法收取的款项和收受的回扣,也构成贪污罪。二是公共财物不限于有体物,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如单位享有的债权、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三是特定款物要写明,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资金,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对定罪数额、量刑等有一定的影响。(张剑峰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讯问笔录做完肯定会逮捕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形式。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是这些证据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应当如实反映询问、讯问的过程并有极其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要求。要想制作一份好的笔录,不但要问好,而且要记好。再成功的谈话,如不能反映到笔录上,其效果也将打折扣。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了制作谈话笔录需要注意的几点基本要求。

要素要齐全。实体要素、程序要素和格式要素,是谈话笔录的“三驾马车”,一个也不能缺少。实体要素,从总体上讲,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件,体现在笔录中,可以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何经过,只有把这七个方面都弄清楚了,才能全面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客观逻辑。程序要素,是指必须满足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谈话的要求,比如,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首次讯问时还应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等。格式要素,则是相关法律规定对询问、讯问笔录在基本格式上的规范和要求。

重点要突出。明确中心、突出重点,是一份笔录证明力强弱的重要参数。每一类案件、每一个案件,调查取证内容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重点,如果没有把谈话的重点搞清楚,笔录也无法突出主题。抓不住重点,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事前准备不足,对全案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心中没有证据体系、谈话目的不明确等。一般情况下,除突发、意外情况之外,都应在事前拟制谈话提纲,并经过谈话小组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调查取证框架,以避免一人之见的局限性。提纲拟定了,谈话方向明确了,谈话形成的笔录内容才会更全面,重点也会更加突出,从而有效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律要遵循。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一定规律,审查调查谈话笔录是反映职务违法犯罪过程的,自然也要遵循其客观规律。比如,在受贿案件调查中,讯问受贿人、询问行贿人的笔录,一般应当首先记录受贿人、行贿人之间的关系、认识和交往的过程,因为没有认识及逐步熟悉的过程,一般也不会发生行贿受贿的事实;谋利事项较多、且行贿事实与谋利事项并非一一对应的,一般先按时间顺序分别记录行贿事实,然后再分别记录谋利事项;行贿事实与谋利事项有明确对应关系的,则在记录一件行贿事实后紧接着记录相对应的谋利事项;事后有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应当记录退赃、订立攻守同盟的背景情况等。遵循客观规律,还体现在笔录中有时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证人心理发展变化过程进行客观记录。比如,受贿人多年来连续不断地收受行贿人所送贿款,突然到了某个时间,该受贿人不但拒绝再收,而且还将之前收受的贿款予以退还。这种情况下,就要记录受贿人拒收与退还的心理原因。又比如,行贿人每年都要给受贿人送礼,一般数额为几万元,也往往在过年过节、红白喜事这些时间节点上,但突然有一年数额一下子提高到了几十万元,送钱时间也不是上述时间节点,那么很可能是因为发生了什么事情,促使行贿人提高了行贿数额,也应记录行贿人突然提高行贿数额的主客观原因,以增强笔录的证明力。

结构要合理。一要主次分明。无论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应有一条主线贯穿其始终,这条主线就是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待证事实,而其他事实在笔录中则处于次要地位。比如,受贿中的谋利事项,有的过程可能非常复杂,不完整记录不足以反映事实全貌,但无论多么复杂,都必须突出受贿人的职务所发生的作用,否则这份笔录就没有了证明力。二要层次清晰、全面准确。有的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几个简单问答就结束了,有的甚至一个问答都没有,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一是有的谈话人经验不足,一味让当事人自己讲,这样问答自然就少了;二是有的当事人一说起来就滔滔不绝。与此相反,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一份笔录中似乎全是一问一答,看不见对方的完整陈述,提了许多问题,但还是没有把整个事情的经过弄清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有的谈话人心急,一个提问接着一个,没有给对方完整陈述的机会;二是有的当事人不善于表达,而谈话人也不善于设问,造成了问一句答一句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谈话人要沉心静气,章法不乱;二是谈话人要锻炼谈话的功夫,谈话中应围绕违纪违法事实,以被审查调查人、证人交代为基础,层层递进追问,使违纪违法事实既详实生动又清晰准确。

“后门”要堵住。一方面,对于重点内容、重要情节,在大致情况记录好以后,有必要对详细情况和细节内容进行重复确认。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也不给对方翻供、翻证留下“后路”。另一方面,多问几个“为什么”,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重要的问题,不能点到为止,必须刨根问底,多问几个为什么,尤其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从而做到穷尽其他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

细节要到位。在谈话时,一定要注意某些细节,尤其那些非亲身经历、非作案人员无法讲出的细节。对这些细节,必须详细地问、详细地记并予以核实。在一个案件中,有时细节能很好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甚至是认定一起案件或者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据。如某案件中,行贿人讲,某天某时他提着贿款去受贿人单位,到受贿人办公室向其行贿。而根据受贿人交代以及出行记录显示,此时其正在外地出差,不可能在单位。在时间这个关键细节上出现了矛盾,有可能影响对该起事实的认定,对这个细节就必须进一步核实。当然,细节到位指的是影响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重要细节,实践中不必过分追求所有细节完全一致,比如因时间久远记忆偏差,出现个别不影响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细节偏差。(作者黄璞,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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