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验收时间怎么办2025,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

合同纠纷 编辑:彭芷

一、合同未约定验收时间怎么办2025,合同未约定验收时间怎么办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解读:本法条规定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告知出卖人。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这是对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一个惩罚措施。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应当发现是一种推定,根据货物到达的时间,数量大小,检验难易程度来决定买受人能在多长时间之内完成对货物的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由于在实践中各个买卖合同之间相差甚大,无法在法律中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用合理期间的概念做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合理期间,应当根据该合同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为了避免出卖人的责任过分沉重,本条规定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通知的最长合理时间为两年。

二、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

法律分析:未按规定时间签合同属于违约。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对方损失。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没签合同并且未验收的工程有效吗

一、没签合同并且未验收的工程有效吗

没有签订建设合同的工程,如果已经竣工的,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有效,验收不合格,并且修复后又不合格的,工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工程竣工验收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四、合同必须规定验收日期吗

一、合同必须规定验收日期吗

是否包括验收期限,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不包括验收期限的。

二、买卖合同验收期限

(一)立刻验收。此处所讲的“即时”是指在标的物交付时验收工作随即就应进行的情况,属于标的物数量质量风险须立即转移的情况。如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入库,对入库的仓储物保管人须在仓储物入库时马上进行核对检验,因为仓储物一旦入库,进入保管阶段,其数量和质量风险就转移到保管人这方,同时从民法上讲,当仓储保管物交付给保管方后,保管物的灭失风险责任也转移到保管方。

(二)及时验收。有些交付与验收的衔接,虽不与前面的“银子当面点清,出门概不退换”的即时验收那么紧凑严格,但仍需接受方在短期内马上进行验收,否则由接收人自己承担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损害变化风险。这一类交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是交付标的物为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物品,如农副产品中的鲜活产品,不进行及时验收,质量发生变化后责任难以判断。

(三)“合理期间”验收。这也是一个极富弹性的规定。多长的期限是为“合理”,也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参考一些规定确定。一般将交付物的质量分为“外在质量”和“内部质量”。外在质量是指对交付物可以直接观察到的质量标准,如外型尺寸、规格品种、颜色包装等,由于这类问题不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进行复杂的检测或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验就能确定,期限上比较短。而必须经过运行使用后才能确定质量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的验收则有比较长的“验收期”。

(四)在谈到验收期限的问题时,我们应将验收与物的质量保证加以区别。验收是以交付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为目的,它解决的是合同交付义务方是否如约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合同的另一方接收方的义务的履行,如支付货款,支付加工费,支付运输费,或者是仓储保管义务的开始等。而质量保证责任是后合同义务,属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在质量验收中,交付人承担的是双方约定的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责任,是约定义务;在保修期内,交付人是对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的法定瑕疵担保责任,属法定义务。

三、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一)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二)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三)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四、如何防范买卖合同验收风险

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

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五、合同明确交接时间,但未详细规定验收标准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交接时间,但未规定验收标准,一般按照一般商业惯例进行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则应履行交付义务;如果验收不合格,则应承担返工或更换的责任。如果存在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验收标准。没有约定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目的、商品特性、交付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确定验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交付的商品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商品有权拒绝接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买受人接受商品后发现有瑕疵的,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六、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办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日期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内容,但是有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各种因素,没有约定交货的日期,或者约定了,但是不能明确交货的具体日期。例如,合同仅约定三十天内交货,但是没有说明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还是付款之日起三十日,三十日的起算日期约定不明,容易导致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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