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反担保人如何撤销反担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嘉

反担保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反担保人如何撤销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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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什么意思

啥叫“反担保”,不讲文绉绉的概念,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小穷向小富借款一万元,小富担心小穷到时候没钱还,于是要求小穷提供担保。因为我跟小穷关系好,小穷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做他的保证人。我考虑了下,当你的保证人可以,但万一你真的没钱还,我帮你还了,那我不是坑死自己了,保守起见,你得给我书面写张条子,万一我帮你还了,到时候你得还我,我钱不能打水漂。(这里说的条子可以是“虚拟”的借条,也就是表面上看是借条,其实内容的本质是反担保合同)

在这个例子中,我为小穷向小富提供的就是本担保,保证的是小富的债权将来能够得以实现,小穷为了让我安心而向我提供的就是反担保,保证的是我的追偿权将来能够得以实现,两类担保保证的内容和对象明显都不一样。

我国《担保法》第4条就规定了:“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同理,如果我觉得小穷为我提供的担保根本不可靠的话,我也可以要求小穷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来作为反担保

比如说小穷可以叫他亲戚来向我保证,将来万一我替小穷还钱了,这个亲戚要愿意还我钱。这个亲戚提供的担保也叫反担保,也就是对我担保的担保,有点绕。

为什么这个亲戚不肯直接向小富提供担保呢,可能是觉得风险太高了,因为小富追债时首先肯定是找小穷,其次才是找我,我帮忙还完钱后,也是要先找小穷,然后再找这个亲戚,这个亲戚处于的就是最后一个顺位

除了找亲戚向我提供反担保外外,小穷也可以把他的电动车压在我这里,这样我也会稍微减少顾虑一些,帮你提供本担保不亏,就算我帮你还款后你没有那么多钱还我,这电动车也可以直接抵扣一些钱。

综上所述,反担保就是为了降低本担保人的风险、减少本担保人的顾虑而产生的。

有人会问,既然你都愿意帮忙了,为什么小穷不直接向你借款呢?干嘛绕来绕去这么麻烦。额,可能是因为我没有那么多现钱,也可能是因为我不想直接借钱给你提供本担保只是承担潜在的风险而已,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还不一定,但是直接借钱给你,钱就真有可能收不回来

。还有人会问,既然小穷能向你直接提供反担保了,干嘛不自己直接向小富提供担保呢?考虑一下现实情况,代入一下具体情景就知道了,

比如说小富跟我是生意伙伴,隔三差五就能见面,小富比较信任我,通过我来追债也比较方便; 比如说小富不在本地住,小穷的小毛驴电动车就算质押给他,他也没地方保管;比如说小富是开轿车的人,根本不需要电动车,而且就算电动车能够变现,他也觉得麻烦

懂了基本的原理,大家就可以发散思维啦,反担保万变不离其宗,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懂得透过现象看本质。现实中,小富可以是银行,我可以是担保公司,某企业想向银行申请借款,但是达不到银行的要求,比如说抵押物不合格,比如说个人资质不高之类的,

企业就会找到担保公司来帮忙申请贷款,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追偿权,降低风险,就会另外与企业签订一份《反担保合同》,到时候企业还不起银行钱了,银行就会向担保公司追讨,担保公司被扣钱后,担保公司就会按照反担保合同来向企业追讨

来源:憋不住偷偷说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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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憋不住偷偷说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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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叫“反担保”,不讲文绉绉的概念,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小穷向小富借款一万元,小富担心小穷到时候没钱还,于是要求小穷提供担保。因为我跟小穷关系好,小穷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做他的保证人。我考虑了下,当你的保证人可以,但万一你真的没钱还,我帮你还了,那我不是坑死自己了,保守起见,你得给我书面写张条子,万一我帮你还了,到时候你得还我,我钱不能打水漂。(这里说的条子可以是“虚拟”的借条,也就是表面上看是借条,其实内容的本质是反担保合同)

在这个例子中,我为小穷向小富提供的就是本担保,保证的是小富的债权将来能够得以实现,小穷为了让我安心而向我提供的就是反担保,保证的是我的追偿权将来能够得以实现,两类担保保证的内容和对象明显都不一样。

我国《担保法》第4条就规定了:“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同理,如果我觉得小穷为我提供的担保根本不可靠的话,我也可以要求小穷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来作为反担保


比如说小穷可以叫他亲戚来向我保证,将来万一我替小穷还钱了,这个亲戚要愿意还我钱。这个亲戚提供的担保也叫反担保,也就是对我担保的担保,有点绕。

为什么这个亲戚不肯直接向小富提供担保呢,可能是觉得风险太高了,因为小富追债时首先肯定是找小穷,其次才是找我,我帮忙还完钱后,也是要先找小穷,然后再找这个亲戚,这个亲戚处于的就是最后一个顺位

除了找亲戚向我提供反担保外外,小穷也可以把他的电动车压在我这里,这样我也会稍微减少顾虑一些,帮你提供本担保不亏,就算我帮你还款后你没有那么多钱还我,这电动车也可以直接抵扣一些钱。

综上所述,反担保就是为了降低本担保人的风险、减少本担保人的顾虑而产生的

有人会问,既然你都愿意帮忙了,为什么小穷不直接向你借款呢?干嘛绕来绕去这么麻烦。额,可能是因为我没有那么多现钱,也可能是因为我不想直接借钱给你提供本担保只是承担潜在的风险而已,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还不一定,但是直接借钱给你,钱就有可能收不回来

。还有人会问,既然小穷能向你直接提供反担保了,干嘛不自己直接向小富提供担保呢?考虑一下现实情况,代入一下具体情景就知道了,

比如说小富跟我是生意伙伴,隔三差五就能见面,小富比较信任我,通过我来追债也比较方便; 比如说小富不在本地住,小穷的小毛驴电动车就算质押给他,他也没地方保管;比如说小富是开轿车的人,根本不需要电动车,而且就算电动车能够变现,他也觉得麻烦


懂了基本的原理,大家就可以发散思维啦,反担保万变不离其宗,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懂得透过现象看本质。现实中,小富可以是银行,我可以是担保公司,某企业想向银行申请借款,但是达不到银行的要求,比如说抵押物不合格,比如说个人资质不高之类的,


企业就会找到担保公司来帮忙申请贷款,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追偿权,降低风险,就会另外与企业签订一份《反担保合同》,到时候企业还不起银行钱了,银行就会向担保公司追讨,担保公司被扣钱后,担保公司就会按照反担保合同来向企业追讨

反担保人最严重的后果

鲁法案例【2024】27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王某为杨某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杨某儿子小杨用其名下房产一处为原告王某提供反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签订后,王某要求小杨一同去办理抵押登记,小杨以种种理由拖延。后经证实,小杨在担保协议签订后不久将涉案房产以72万元卖给案外人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评估机构评估,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为93万元。另,涉案房产有房产抵押贷款21万元,第二顺序抵押借款50万元。
借款到期后,杨某无力偿还,王某替被告杨某偿还银行贷款35万元。经协商无果,原告王某将被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垫付款项,要求小杨在垫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杨某称原告王某替自己偿还某银行贷款35万元属实。被告小杨辩称涉案房产存在房贷抵押21万元及第二顺序抵押借款50万元,对这些原告王某均知情,房屋交易额是72万元,偿还房贷及第二顺序抵押借款后没有剩余,且涉案反担保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故被告小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小杨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小杨签订的《担保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小杨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原告提供反担保,但签订协议后不久被告小杨将涉案房产卖给案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涉案反担保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被告小杨存有恶意,且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故原告要求被告小杨在涉案房产剩余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房产的剩余价值为22万元(93万元-50万元-2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被告小杨在22万元范围内对杨某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担保人为了自身追偿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保证。反担保本质上仍属于担保,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遵循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及时进行抵押登记。当反担保人存在恶意转卖反担保财产导致反担保未能设立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追究反担保人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海域使用权;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运输工具;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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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杜伟伟
来源:沂水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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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20万元,其好友乙向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银行遂要求乙履行担保责任。为让乙安心代偿,甲邀请另一好友丙向乙提供反担保。丙欣然应允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一份,载明:丙保证甲在1个月内偿还乙的全部代偿款项,如甲到期不还,乙可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逾期不履行担保责任,自愿按年利率13%向乙支付违约金。乙代甲偿还借款本息22万元后,甲与丙均未如约向乙支付代偿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代偿款22万元,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并按照年利率13%支付违约金。丙不同意履行担保责任,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连带责任担保法律关系成立。乙代甲偿还了借款本息,已取得对甲的追偿权。因此,乙要求甲偿还代偿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丙向乙提供反担保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反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现乙已经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其要求丙履行反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丙向乙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反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了专门的违约责任,反担保人主张仅在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乙请求丙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反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本担保和反担保均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二者本质上并无差异。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者保证。反担保为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或者保证时,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为担保合同关系。反担保合同担保的是担保人因委托关系或者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追偿权,反担保人仅在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反担保责任范围大于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或者针对反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则有违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反担保人主张仅在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一款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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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张景红
来源:单县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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