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有哪几个步骤,二建索赔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子月

索赔程序有哪几个步骤,二建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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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程序5个28天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网友咨询:

  关于刑事赔偿的具体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周长民律师解答: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周长民律师补充: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周长民律师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团队成立10余年!专业主任带队办案大量的实务操作积累的丰富的经验,能够合理节约委托人的诉讼成本侧重为委托人提供务实,节约高效率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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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扭伤索赔程序

环保要求突然提高,增加的成本到底该谁承担,这事儿得从合同、政策变化的性质、双方责任这几个方面掰扯清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看是谁的 “锅”,有没有提前约定,以及政策变化算不算 “意外”。

先看合同里有没有 “先说断后不乱” 的条款

很多工程合同里都会写 “遇到政府政策变化咋处理”,尤其是环保这种常变的事儿。

如果合同里明确说了 “环保标准按最新政策执行,费用由业主承担”,那没啥好说的,直接找业主把增加的钱要回来。比如买新的污水处理设备、增加扬尘监测仪器,或者请专业公司处理建筑垃圾,这些花的钱都得算清楚,列个清单找业主签字。

如果合同里写 “施工方自行承担政策变化风险”,比如那种 “包干价” 合同,啥风险都算在施工方头上,那麻烦了,可能得自己掏腰包。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政策变化特别突然,比如签合同的时候还允许用某类材料,刚开工就被禁止了,导致成本大幅增加(比如超过 10% 以上),这时候可以跟业主商量,甚至走法律途径,因为这种情况可能属于 “情势变更”(简单说就是签订合同时谁也没想到会这样,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对施工方太不公平)。

政策变化算不算 “不可预见” 的意外?

环保要求突然提高,比如原来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突然减半,或者突然要求工地必须装自动洗车台、24 小时在线监测设备,这种情况是不是 “谁都没想到” 很关键。

如果是全国或当地突然出台的 “一刀切” 政策,比如为了重大活动临时加强环保管控,或者新的环保法突然实施,这种属于 “政府行为”,双方在签合同时确实没法预见,施工方可以主张 “情势变更”,要求业主承担额外成本。举个例子:本来工地每天晚上可以施工到 10 点,突然政策要求晚上 8 点后禁止作业,导致工期延长,机械租赁、人工工资都得多花,这些钱就该业主补。

如果业主早就知道可能会有环保升级,但没提前告诉施工方,比如项目所在地马上要划分为生态保护区,业主在招标时故意隐瞒,那责任全在业主。这时候施工方不仅能要回成本,还能要误工费、延期费。比如业主没说清楚工地附近有居民区,后来环保部门要求必须加装隔音墙,这钱肯定得业主出。

成本增加的钱到底包括哪些?得一笔一笔算清楚

环保要求提高后,施工方多花的钱可能有好几种,得分类整理好,不然业主容易赖账:

直接成本:

买设备:比如原来用普通洒水车,现在要求用雾炮车;原来堆土随便盖层网,现在必须用防尘布,还得定期洒水。

改工艺:比如混凝土搅拌原来可以在工地现场做,现在要求必须用全封闭搅拌站,得去远处的搅拌厂买,运费、装卸费都增加了。

处理污染物:比如原来建筑垃圾可以拉去普通填埋场,现在必须分拣、处理后才能填埋,处理费一吨多了好几十块。

间接成本:

工期延长:比如因为环保检查更严格,三天两头停工,机械闲置一天就是好几百,工人窝工也要发工资。

管理成本:比如得专门雇个环保专员盯着,每天写环保日志,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这些人工成本也算。

额外罚款风险:如果因为没及时满足新要求被环保部门罚款,这钱该谁出?如果是施工方没按要求改,自己承担;如果是业主拖着不批钱导致没法整改,罚款得业主掏。

施工方该怎么操作才能把钱要回来?分三步走

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别自己闷头干接到环保新要求后,当天就给业主和监理发书面通知,说清楚 “现在政策变了,哪儿变了,我们得怎么改,大概得多花多少钱,工期得延长多久”。最好附上政策文件截图、当地环保部门的通知,还有自己初步的成本估算(比如 “预计增加防尘设备费 15 万,工期延长 20 天”)。如果不及时通知,业主可能说 “你咋不早说,现在才提,我们不认”。

把证据链砸实,每分钱都要有凭有据

政策文件:从政府官网下载的正式文件,盖着红章的那种,证明政策确实变了,而且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出台的。

沟通记录:和业主、监理的微信聊天、邮件、短信,尤其是他们回复 “知道了,你们先按新要求做” 的内容,别用口头说,一定要留文字记录。

费用单据:买设备的发票、租赁合同、工人工资表、运费单,甚至现场照片(比如新安装的环保设备对比原来的),能拍视频更好,证明你确实花钱改了。

工期记录:停工天数、窝工人数,监理签字的停工通知,这些都能证明工期受影响。

按合同流程走索赔,别吵架,走正规渠道一般合同里都有 “索赔程序”,比如 28 天内提交正式索赔报告。报告里要写清楚:

事件经过:什么时候接到的新要求,具体哪条变了,比如 “2025 年 5 月 1 日,市环保局发文要求所有工地土方作业必须配备 PM2.5 在线监测设备”。

责任分析:为啥这钱该业主出,比如 “该政策在合同签订后出台,属于双方不可预见的变化,且业主未提前告知可能的环保升级风险”。

费用明细:分设备、人工、工期、其他费用,每一项都列清楚,比如 “雾炮车租赁:3 台 ×200 元 / 天 ×60 天 = 36000 元”。

法律依据:引用《民法典》第 533 条 “情势变更”,或者合同里的 “政策变化条款”,让业主知道你不是胡搅蛮缠。

业主可能会找哪些借口拒绝?提前想好怎么怼回去

“合同里说了包死价,啥风险都你担”反驳:包死价一般针对的是市场价格波动(比如钢筋涨价),环保政策这种政府突然出台的行政命令,属于 “不可抗力之外的重大变化”,而且环保要求提高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施工方自己作出来的,不让业主承担说不过去。如果成本增加特别多(比如超过合同价的 20%),法院也会支持施工方。

“你们施工方投标时就该考虑到环保会变”反驳:投标时参考的是当时的环保标准,现在新标准比原来严格好几倍,比如原来允许噪声 85 分贝,现在降到 65 分贝,相当于得把所有机械换成低噪音的,这不是 “合理预见” 范围。而且业主作为项目主导方,有义务确保项目符合最新法规,不然项目可能没法验收,最后吃亏的还是业主。

“先按要求改,钱以后再说”千万别信!必须让业主先确认 “认不认这笔账”,哪怕先签个 “费用确认单”,注明 “具体金额待双方核算”,至少留个书面证据。不然等工程干完了,业主可能装傻说 “没这回事”。

如果业主死活不赔,最后一步:走法律途径,但别轻易闹僵

如果协商了好几轮,业主就是拖着不给钱,施工方可以:

发律师函:找律师写一封正式函件,说明 “再不赔就起诉”,有时候业主怕影响信誉,会松口。

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直接走仲裁程序,比法院快一些。

去法院起诉:把所有证据整理好,包括合同、政策文件、费用单据、沟通记录,让法院判。注意,起诉时可以申请 “财产保全”,防止业主转移财产。

但要注意,打官司耗时耗力,能协商解决最好,毕竟以后可能还要和业主合作。所以过程中保持冷静,别把关系搞太僵,重点是用证据说话。

环保成本谁来扛?记住三个 “看”

看合同:有没有提前约定政策变化的处理方式,尤其是环保相关的条款,一字一句看清楚。

看责任:政策变化是 “突然天灾”(谁都没想到)还是 “业主没说清楚”(业主故意隐瞒风险),前者可能各担一部分,后者业主全担。

看证据:所有沟通、花钱、误工的记录都留好,没证据嘴皮子磨破也没用。

环保要求提高是为了长远好,但施工方也别当 “冤大头”,该争取的利益一定要争取,按规矩来,有理有据,谁也不怕。


作者简介

15年央企经验丨一级建造师丨造价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丨央企及省级专家组成员

索赔程序及流程

一个厂房项目,目前已经亏损。现向甲方报送结算,索赔部分如果放进上报结算总额里,承包人担心发包人不认可,审减率会较大,承包人不但不能得到索赔价款还得承担多审减的几十万审计费。对于索赔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责任,承包人正在收集证据。合同中通用及专用条款都没有关于索赔相关的内容。承包人现在不确定是不是要把索赔作为结算送审的组成部分上报,很是矛盾。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买卖双方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索赔是一种合法的维权方式。在建设活动中,索赔有时会遇到各种困难,因此需要了解索赔的相关处理方式方法。

1、应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必须认定后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费用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我们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承包人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用。

2、制定详细的索赔报告。不论是哪一项索赔内容,承包人在提出索赔诉求之前都要对索赔的内容进行项目报告的阐述。索赔报告对于索赔能否有效实施具有决定性作用。索赔报告包括标题、事件陈述、费用、相关证据等部分构成,其中,标题主要是对索赔事件的概括,接着要对事件本身做出详细地阐述,阐述过程要充分体现真实性、客观性原则,并对原因、影响、措施等做出全面阐述。结合索赔的原因及其合同的相关条款论述索赔的合理性。此外,证据材料应充分体现可信度,要能够支持诉求的理由,并对该事件的影响、价值计算等进行论述。全文措辞要准确、清晰、明了,不能出现任何含糊其辞的内容。索赔诉求包括费用、工期延长、预期利润。

3、应注意索赔程序和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程序和时效做了如下规定: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索赔的程序和时效也有类似的表述。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赔额都要达到合同价款的10%~15%,个别情况甚至更多。工程索赔对于承包人而言,是一种合法合规地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承包人对这一方式的良好掌握,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较好地实现风险的转移,从而促进自身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发包人对索赔的预防和处理以及运用反索赔,对于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中的索赔问题,须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实践。

当然,在我国工程中发包人对索赔的理念接受度不高,承包人基于甲乙双方合作情感、工作氛围和市场经营的角度考虑,施工过程中在交谈、沟通和双方的书面文件上尽量主动回避关于索赔的字眼,换成了以签证、联系单、确认单、纪要等形式代替,但内容实质上还是索赔。索赔对甲乙双方来说是双向对待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反索赔。

本案例项目中,虽然合同中没有索赔相关的内容,但是可以参照清单计价规范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在承包过程中未及时索赔,时效性超出了规定,结算时才申报,发包人可能会因为时效性问题而拒绝承包人的请求。建议承包人在结算前:

(1)首先对拟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项梳理清楚,分析哪些事项对己有利可以得到索赔,哪些事项把握不大的就放弃索赔。应选择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资料齐全的索赔事项准备好,确保索赔的正当性合法性;

(2)其次与发包人就索赔方面的事项进行友好沟通,得到对方的妥协和认可;

(3)然后对认可的事项进行索赔报告的申报;

(4)最后对相关索赔事项和具体内容双方进行谈判和确认。如果时间紧急,对认可事项的索赔申报也可以与结算书一起申报。对于索赔金额过大,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处理的,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制定专业级的索赔方案或走司法途径解决。

结论:

1、确保索赔的合法性。在进行索赔之前,需要确认索赔的合法性,不合法的索赔是不被认可的。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仔细地研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与对方进行沟通、平等协商。在确认索赔的合法性之后,需要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语气的措辞和表达方式,避免过于激烈或过于妥协。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证据和材料,并提出合理的要求。

3、注意索赔的时效性。在对方违约之后,应及时提出索赔。如果等待时间过长,就可能会导致索赔的无效性。因此,在索赔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时效性,并及时提出索赔。

4、运用“清账法”技巧。在索赔过程中,要避免将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索赔事项集中综合在一起,这种索赔方式不仅是对工作量及其工作难度本身的增加,同时也会致使索赔难以得到满意的结果。通常来说,单向的索赔是比较有利的,单个声明不仅易于分析,也能够提高处理的效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索赔是具有多样化的,为了能够实现承包人对于成本索赔无限接近其实际成本的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及其内容进行科学划分、准确记录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够提高索赔数额计算的时间和效率,同时也能够防止发包人在审查过程中对索赔数额的不断降低。

5、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且索赔金额较大,就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制定索赔方案,并协商相关问题。如果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索赔是一种合法的维权方式,但是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沟通技巧、专业法律支持、时效性、及时性等因素。只有合理、有效地处理索赔,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索赔程序是什么

在处理个人投诉与公司要求先撤销投诉再解决问题的争议时,建议个人坚持先解决问题再撤销投诉的立场。以下是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建议:

一、法律依据与处理原则投诉与处理的法定程序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需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调解,调解是自愿行为。但若个人撤销投诉,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调解将终止,行政机关可能不再介入。因此,先撤诉可能导致投诉失去法律效力,削弱个人后续维权的主动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消费者可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等途径维权,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结果。若公司要求“先撤诉后处理”,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变相限制,与法律规定相悖。投诉与举报的区分 投诉是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请求,而举报是反映经营者违法行为。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两者应分别处理。若投诉涉及违法行为(如欺诈、虚假宣传),举报内容可独立处理,无需以撤销投诉为前提。二、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涉嫌滥用格式条款:若公司以“撤诉”作为解决问题的前提,可能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反报复风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公司因消费者投诉而采取报复措施(如拖延处理),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三、实际操作建议拒绝先撤诉的要求 明确告知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只有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问题解决后,方可撤回投诉。若公司坚持要求,可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作为后续维权证据。继续通过行政渠道推进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12315平台提交完整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实物照片等),要求其依法介入调查。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若调解中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启动核查程序。法律救济途径民事诉讼:若争议涉及合同违约或侵权(如商品质量问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以行政投诉为前提。举报违法行为:若公司行为涉嫌违法(如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可单独提交举报材料,行政机关应依法核查并反馈结果。保留证据与沟通记录 保存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投诉回执等,以备后续诉讼或举报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电子数据可作为有效证据。四、典型案例参考网页7案例:消费者因粽子标签问题投诉后,部分案例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后撤诉,但若公司未履行承诺(如赔偿或整改),消费者可重新投诉或起诉。网页8案例: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坚持投诉至行政部门,最终获得赔偿后才撤诉,体现了“问题解决优先”的原则。结论

个人无需也不应因公司要求而先撤销投诉。正确的路径是: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解决问题,待问题妥善处理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撤诉。若公司拒不配合,可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或举报违法行为等途径进一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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