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刑事速裁程序要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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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期限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副部长 杨丽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使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简洁、流程简化、期限短,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和审理质量,缓解了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短缺与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的现实矛盾,为未来推动这个程序顺利进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积累可行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刑事速裁程序概念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目前,我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犯罪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节
(1)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
(3)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起诉书可以简化。
(4)开庭时应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5)法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法院自受理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
(6)审理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三、刑事速裁程序新模式
优化办案文书。简化讯问笔录,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是否有异议,省去身份、事实等常规内容,使用表格化的审查报告和出庭笔录,对庭审各个阶段的情况简要记录。
优化办案程序。与法院、公安局、司法三部门协调,在看守所设立刑事案件速裁审判庭,对于案件的审理,实行集中开庭、集中告知、逐案审理的方式进行。
建立律师值班制度。无论哪个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帮助需求,办案机关均应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减少判前羁押期限。对于危险驾驶等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7日的案件,基本在拘留期限内予以判决,对于其他案件,根据试行办法则要求法院在受理后10日内予以判决。
实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严格按照流程办理,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与被告人或其律师共同签署《量刑协商确认书》,充分利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上对被告人相对从宽。
速裁程序简化了程序,但不减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从根源上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凸显了公诉的分流过滤作用,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工作人员要
正确把握质量与效率、监督与配合、探索与总结等方面的关系,不断完善刑事案件速裁机制,使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李思科
陕西法制网原创呈现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新刑诉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了速裁程序,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那么速裁程序的适用对象、要求、审理期限等都有什么特殊要求呢?且看小编为您整理的规定:
1、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诉法第222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刑诉法第2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2、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为:一般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或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刑诉法第172条、第225条)
3、速裁程序案件对检察机关的要求(1)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诉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刑诉法第17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4、速裁程序的审判组织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速裁程序的审理规定
(1)审查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刑诉法第190条第2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输入文字输入文字。
(2)程序可以简化。刑诉法第224条第1款: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当庭宣判。刑诉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4)一般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五种情形例外。刑诉法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凤城检察(玛纳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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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禁止性适用条件不合理
速裁程序是刑事审判中的又一程序。该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况是什么呢?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而且值得说明的是,速裁程序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是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具体情形包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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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接下来就来说一下速裁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诉法中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而且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是应当当庭宣判的。
关于审理期限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是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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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要注意的是,速裁程序一旦开始后,并非不能转化成其他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转为其他程序重新审理。
来源: 律视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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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吗
什么是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一种新的审理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速裁程序审理开庭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并应当当庭宣判。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哪些情况适用速裁程序
1只有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速裁程序。
2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即速裁程序适用于罪刑较轻的案件。
3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案情简单明了,基本案件事实无争议,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4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必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否则,法院不得强行适用。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可以”而非“应当”,即速裁程序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当然适用,即便满足适用条件,也并不必然要适用。
哪些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简化了程序,但不减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从根源上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崇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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