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企业团体意外险受益人是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一

企业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企业团体意外险受益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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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意外险怎么买

来源:大律师网

很多时候我们在进入企业,企业为了保障我们双方的利益在基本的社会保险外还会为我们购买团体意外险,以防不时之需。那么什么是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受益人可以是单位吗?

什么是团体意外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其投保人是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则是该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费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汇总支付。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团体意外险受益可以是单位吗?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身故保险金可指定受益人,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企业给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必须是职工本人;职工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也要由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能是职工近亲属以外的人。说得再透彻点,职工活着给职工,职工死亡了,给职工的继承人。企业单位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也不属于员工的近亲属,所以企业单位不能指定为保险的受益人,即使保险单上指定受益人为企业单位,这个指定也是无效的,违背保险法,发生赔款也不能赔付给企业。

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企业团体意外险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团体意外险,通常被作为一种员工福利,大多企业公司都会为其员工购买,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如果员工不幸发生意外身亡,家人事后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该怎么办呢?

广东一公司员工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发生车祸身亡,该员工亲属获悉公司帮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双方闹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10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 亲属告上法院

某科技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老蔡(化名)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老杨(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老蔡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老蔡的法定继承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老蔡的法定继承人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法院: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经查,涉案保单执行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某科技公司在被告处为老蔡等400多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老蔡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老蔡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鉴于本案投保人系单位,被保险人达400多人,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内容对每位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与授权栏虽有提及责任免除条款字样,但无具体内容,也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用明显标志来显示免除条款内容等字样,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涉案保单执行条款向投保人送达并对免责条款内容部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说明。

另外,老蔡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蔡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并非机动车,故不属于该保险条款规定的酒后驾车免责情形。

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切勿酒后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等。

同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作协议时,应就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企业团体意外险买哪种最划算

工伤保险法律强制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除此之外有些公司还会补充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作为员工福利或转移用工风险;


尽管两者均为商业保险,但本质上团体意外险是人身保险价格相对较低,可以用作员工福利,而雇主责任险是责任财险,可以转嫁部分雇主的赔偿责任;


两种保险有本质的区别,至于哪个更合适要根据企业的需求而定;


今天来讲这两种商业保险有哪些本质区别?怎样配置才能达到企业想要的目的?



正 文


01

保险责任的区别


一、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是公司以团体名义为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被保人是员工;


《保险法》第39 条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人是员工本人或其指定的近亲属;


保障责任包括:

主险:

① 意外伤残(身故) ② 意外医疗费用 ③ 意外住院津贴 等;


可附加:

① 门急诊 ② 疾病导致的住院 ③ 重疾 ④ 猝死 ⑤ 定期寿险 ⑥ 公共交通事故双倍给付 ⑦ 员工家属意外 等;


注意:

团体意外险不能抵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除非发生工伤事故后,受益人自愿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公司,意外事故发生前约定无效。


团体意外险不能抵充工伤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是以雇主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用人单位。


保障责任包括:

主险: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工亡、职业病后,需由企业承担的

① 相关医疗费用 ② 相关法律费用 ③ 停工留薪期工资 ④ 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金 等工伤赔偿责任;


可附加:

① 24 小时意外伤害 ② 死亡慰问金 ③ 境内外出差旅行 ④ 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 等;


注意:

虽然雇主责任险可直接承担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但设计初衷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单份保险的最高保额通常只有60 万;


若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仅靠雇主责任险很难覆盖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理赔流程


02

评残标准


一、团体意外险的评残标准


伤残标准参照已于 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最新国家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 ;


原行业标准是 2014 年 1 月 17 日实施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JR/T 0083-2013 ;


注意:

“人身保险伤残标准”比“工伤伤残标准”要高的多,如果公司没交社保只买了团体意外险,想“私了”不走工伤认定,让员工去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很多都是评不上级的;


团体意外险的评残标准也可与保险公司另作约定,但个性化修改需重新向银保监会备案,实践中极为少见,最终请以保单记载为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


二、雇主责任险的评残标准


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注意:

只要任意部位骨折即可被评定为工伤伤残,一处骨折最少10 级,两处骨折还可叠加为 9 级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制图:翁兴怡


03

保险的选择


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该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投保公司的目的;


公司的人员流动性较大社保来不及覆盖,高风险岗位、实习生、临时工、劳务派遣、境外出差、返聘退休人员较多,社保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差额较大;


若企业希望转移这些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应优先选择雇主责任险。


想要吸引留住人才、提高福利、完善薪酬待遇、有员工家属福利计划、补充重疾(猝死)、急门诊、疾病住院等需求;


若企业侧重于丰富员工福利,可优先选择团体意外险。


企业常见的四种用工模式 制图:翁兴怡


注意:

工伤的医疗费用不能双赔,工伤保险赔付后超出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部分再由团体意外险补充,没有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也可以抵充治疗工伤的费用,


如果实际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额,均按社保缴费基数赔付,实践中差额的部分有些省份不予支持(比如浙江、江苏);


员工只能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差额,补缴成功后,再找工伤保险基金重新核定工伤待遇。


工伤人损责任竞合双赔 一览表 制图:翁兴怡


特别声明:

本文仅提供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信息及对比分析,旨在帮助大家初步了解两种保险的作用与特点;


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和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行业、保险公司等因素存在差异;


企业在选择和购买保险时,应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问题请咨询专业的保险经纪人;


若本文与实际情况存在冲突,请以保险公司官方答复为准。


附:

工伤、雇责、团意险区别 一览表 制表:翁兴怡


来源:伯潇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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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企业团体意外险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鹏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王志系柏科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后不久,王志就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身为家中的顶梁柱,王志的突然离世,对整个家庭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王志的妻子更是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一度昏厥过去……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志与案外人张大力负事故同等责任,王志的继承人遂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团体意外险限额50万元。

法院调解

为了尽快审结该案,谢法官通过查看卷宗,了解到王志所在柏科公司给其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王志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事故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赔。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谢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谢法官向该保险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该保险公司并未提前告知免赔情形,且案涉车辆不属于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因此本案不适用免责条款。现被保险人王志因意外事故死亡,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在谢法官的主持下,保险公司和王志的继承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保险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志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49.5万。给付期限到期后,谢鹏法官在案件回访中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王志的继承人。(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应知免责条款 为防意外还当遵纪守法

多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买一份保障,因此,为避免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要查阅与保险人责任免除有关的约定内容,清楚知道自身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

对于承保人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无法重来,切记购买保险只是给未来的生活增加一份保障,保险从来不是万能的。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还需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来源:鄠邑法院

作者:陈龙梅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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