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star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因与朋友聚会醉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最终因寻衅滋事被判处1年3个月,故公司事务暂由副总经理小爽代为掌管。期间,小爽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star公司向杨某每月支付近万元的工资,小爽在协议书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江某刑满出狱后,杨某持这份协议书在某仲裁委向江某提出仲裁申请,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江某不认可该协议书的内容,遂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杨某,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想要判断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单纯的以其上具有公章便简单的认为具有效力。
首先 需要分析,杨某手中所持协议,虽然盖有star公司的公章,但是该公章的使用却是由副总经理小爽加盖,小爽在使用公章期间,法定代表人江某正直服刑,其从未对小爽授权过相关事务,且江某主张在其出狱后也未对该事进行过追认; 其次 现在是大数据的时代,所有工作信息的获得大都是从数据分析开始,这就不仅仅要求我们在搞懂上司所布置的工作是什么之外,还有数据整合的能力。 再次 主张加盖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据辅助证明,但是杨某作为劳动者的一方,其本身与公司签订协议时,无法了解到小爽加盖公章的时候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授权,故杨某作为善意的一方,在其本身无过错的前提下,其所持的协议对于star公司应当具有效力。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