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工会的劳动合同解除效力如何,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亮国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日,张某进入某百货公司工作,岗位为运营部部长。2017年12月12日,某百货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某百货公司没有通知,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之规定可知,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的前提是建立了工会组织,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是职工的自愿行为。某百货公司在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通知程序。张某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百货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该解除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某百货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通知工会等程序上的诸多要求,稍有不慎,中小企业就会陷入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不利的境地。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通知工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那么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呢?本案的审判思路是,由于工会组织是自律性组织,因此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无法也无需履行通知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有不同判例。因此,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也没联合其他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建议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员工时将解聘理由通知当地区县工会,取得反馈意见后再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防患于未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已经补正的也视为解除程序合法。笔者认为,这里的“起诉前”应进行严格解释,在案件进入仲裁阶段后法院一审起诉前进行程序性补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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