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完税凭证什么样子,契税完税凭证图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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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发布】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加大!享受契税新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注意哪些事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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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Tips:如果子女已满18岁,单独为一户,购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父母是否有房对其没有影响。

2

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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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缴契税,还是先办理不动产权证?

答:《契税法》第十条明确,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先缴纳契税,然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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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精装修房屋,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

答:《契税法》第四条明确,房屋买卖所涉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款进一步明确,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也就是说,购买精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包含装修费用。纳税人直接以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契税计税依据即可。

来源丨中国税务报

编辑丨陈叶灵 校对丨黄斯达

审核丨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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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完税凭证网上查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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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约定提取业务”?

约定提取业务是指符合雄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与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约定,按照一定周期和额度自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

约定提取雄安公积金,需要满足哪些申请条件?

在雄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取情形为购买自住住房的(包含新建及二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贷款、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以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历史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房屋总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特别提醒: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得申请约定提取业务。

签约约定提取期间,不可再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约定提取周期是多久?

在按年提取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季、半年”的提取周期。

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分别签约约定提取,两人提取的周期应当保持一致。

如何选择约定提取到账日?

(一)约定提取到账日可选择1日至28日任意一日。

约定提取周期为月,到账日为每月的约定日期;

约定提取周期为季,到账日为每年1、4、7、10月的约定日期;

约定提取周期为半年,到账日为每年的1、7月的约定日期;

约定提取周期为年,到账日为每年1月的约定日期。

(二)当期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首次到账日为下个周期的约定日期。

举个例子:

某职工5月份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选择约定提取周期为月,约定提取日为20日,那么公积金首次到账日为6月20日。

特别提醒:

如果到账日遇到周末、节假日等,则到账日会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约定提取的总金额上限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后的余额。

缴存职工每月最高约定提取金额为月缴存额,最低提取金额为100元。

约定提取周期为季:约定提取限额=月缴存额×3

约定提取周期为半年:约定提取限额=月缴存额×6

约定提取周期为年:约定提取限额=月缴存额×12

如何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配偶申请办理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已取得不动产证书: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票据原件;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购房票据(不能提供发票的,根据pos凭条、转账记录等核实缴款行为);

一类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光大)。

办理流程

携带以上申请材料前往新区各住房公积金分理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填写《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审核通过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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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约定提取,如何办理?

职工个人可以线下办理约定提取终止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申请书》。

特别提醒:

约定提取终止后,职工可以再次申请,业务操作流程同首次办理。

哪些情况下,约定提取将自动终止?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办理外部转出、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户的;

连续3次提取失败的;

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特别提醒:

当周期内发生约定提取业务时,若约定提取金额大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则视为当期提取失败,当期提取金额为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整到百。

如何变更提取周期等信息?

如果在提取周期内需要变更提取金额、提取周期、银行卡等信息,这样办理:

携带身份证到新区各住房公积金分理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办理;

填写《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申请书》;

终止后重新签订。

转自:政通雄安综合雄安公积金(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 政通雄安

土地契税完税凭证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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