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约送达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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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张核子实控的深圳核子华曦医学检验实验室,近日因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全国多家卫健局引发热议。
今年2月,张核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万元给付义务,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并冲上热搜。随后,张核子迅速发布一段乘坐高铁商务座的视频表示自己未受影响。
执行申请人4月10日收到2月11日作出的结案裁定
5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张核子被限高的杨某某告诉澎湃新闻,她系张核子的前员工,因劳动纠纷而与其打官司。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在2月10日对张核子进行“限高”的次日,就以20万元已足额划扣到法院账户为由,解除了对张核子的“限高”,但作为申请执行人,她至今未收到这笔执行款。
对此,澎湃新闻联系南山法院,相关执行法官表示其不接受采访。与此同时,还有另外两名张核子公司员工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的薪酬待遇纠纷目前也在进行诉讼。
前员工因工资提成状告张核子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杨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首次入职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子基因),2020年2月19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入职核子基因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深圳核子华曦医学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核子华曦)系核子基因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二单位注册地址相同,执行董事、总经理均为张核子。两家单位对杨某某进行混同用工。
杨某某2023年1月29日离职。杨某某起诉核子基因和核子华曦要求支付工资差额11万余元及某医院项目业务提成103万余元等。核子基因和核子华曦辩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补充合作协议书》属于政府指派的核酸大会战项目,核子基因公司无须向杨某某支付提成等。
但法院审理认为,核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补充合作协议书所涉项目是由政府指派。核子基因公司制定的多个版本《集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提成方案》中,均出现“提成……政府单:结算价的5%(疾控、医院、社康、戒毒所、监狱等政府性质单位)”的表述。法院确认核子基因公司按合同结算5%的比例支付杨某某提成款69.8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核子基因公司不符合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条件,即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并不是核子基因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核子基因公司却向员工频频发送新冠病毒检测提成方案,而该方案只能适用核子华曦实验室的业务,且杨某某也一直从事新冠病毒检测业务,二单位基于其完成的新冠病毒检测业务情况,持续为其发放工资、提成,足以证明二单位对其存在混同用工。法院因此认定核子华曦实验室对核子基因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中院于2024年9月27日终审判决,核子基因和华曦实验室共同支付杨某某工资、提成、律师费、赔偿金等共计79.48万余元。然而,核子公司在支付58.93万元后不再履行。杨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5年1月24日获得立案。
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示,法院将依法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并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控制工作。查控工作完成后,案件将分流到各专业合议庭继续执行。
“限高令”次日就解除,
执行款至今尚未打到申请人账上
强制执行立案后,张核子及其公司仍未履行。司法文书显示,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向核子基因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该限制令一共九项,其中包括限制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张核子不得乘坐飞机、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张核子上传视频证明未受“限高”影响
2月13日,多家媒体报道,张核子在抖音上传其乘坐高铁商务座的视频,并称,“这是限高了吗,那这个就是高消费啊,那我得举报我自己高消费”。
杨某某告诉澎湃新闻,她看到张核子称其自己未受限高影响后,多次找法院催要执行款。4月10日,南山法院通过“掌上执行”小程序发给了杨某某一份《结案裁定书》。
该裁定书称,“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213048.21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据此,南山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相关事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解除对核子基因和华曦实验室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该《结案裁定书》落款的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
杨某某当场表示,结案时间和她收到该裁定文书的时间不一致,相差了两个月,且至今她都未领到20余万元的执行款。
后续杨某某与南山法院执行局进行了多次沟通。“我不明白既然钱已经到法院账上,法院为啥扣着不给。法院的理由是,要为我代缴个税,以及给我的另一张银行卡上打了3万元。但我不需要法院来代扣代缴个税,且我只给法院提供过一张银行卡,没有提供过别的银行卡。”杨某某向澎湃新闻表示,南山法院还希望她与核子公司调解。因为除这起70.48万元的劳动争议外,杨某某与核子基因和核子华曦还有两起劳动纠纷,均为杨某某讨要工资和提成。该两起案件一起尚在仲裁,另一起处在一审阶段,均申请了财产保全。
5月9日,澎湃新闻联系南山法院赵姓执行法官,被告知其不能接受采访。一份2025年4月22日由三位执行人员参加的南山法院执行笔录,证实了杨某某的上述说法。笔录中,执行人员表示,“案款没发放是执行异议结果还没出来,但是案款已经在法院账上。”杨某某查询发现,张核子对其强制执行于2025年3月26日申请了执行异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异议应当在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提出,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目前该异议裁定已超审限数日。
直至澎湃新闻发稿为止,杨某某仍未拿到上述执行款。
“公司账上有钱,
就是不给员工”
在处理与核子基因公司劳动纠纷的过程中,杨某某还遇到了多位前同事,他们也就薪酬和待遇问题状告张核子。
一名核子基因公司前员工向澎湃新闻证实,其劳动纠纷案件一审尚未下判。另一位前员工洪东(化名)表示,她要求核子基因公司履行此前给她承诺过的双薪和涨薪激励,共计近40万元。“到离职时,还不给,只好起诉了。”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张核子早年曾从事别墅装修行业。2012年成立核子基因公司,2013年成立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据张核子前员工介绍,张核子早期二次创业进入基因检测领域,从事儿童天赋基因检测、司法鉴定、隐私性亲子鉴定等方面业务,但发展并不顺利。2020年后,核子基因的业务爆发式增长,公司迅速扭亏为盈,并在全国多地成立分公司、开设医学检验实验室。尤其是2022年10月,一口气开了8家分支机构。公开报道显示,2022年11月,全国“核子华曦”医学检验实验室超30家。
对张核子的限制消费令
据媒体统计,在迅速扩张之时,全国多地“核子华曦”共出现12次违规及处罚。如2021年1月17日,济南华曦医学检测实验室曾出现谎报检测结果;2022年11月24日,兰州核子华曦实验室检测的阳性感染者中,有转运者核酸检测为“阴性”。
前员工们还证实,当时被全网关注的、在全国35家核子基因公司任监事的“张姗姗”,系核子基因公司一名老员工。
洪东称,作为跟随张核子创业的老员工,张核子不仅对其不兑现涨薪、双薪激励,在一些待遇细节方面也“省之又省”。
离职员工们介绍,新冠疫情结束后,公司人数迅速减少。“最多时包括各地分公司,集团有近5000人,我离职时只有约500人,而且还在裁员。”一位2025年3月离职的员工介绍。该员工介绍,张核子后来又投资了直播、健康等领域,在香港成立公司,并进行了其他投资。“虽然后面投资有亏损,但总的来说公司是盈利的。公司账上资金是充足的,有很多很多钱,我们这点钱(薪酬)对公司来说,真的是毛毛雨,但他就是不给。”这名员工说。
洪东介绍,她的劳动合同纠纷经仲裁后,她不服诉至法院,经过一番努力,最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
澎湃新闻获悉,2023年8月,杨某某在其追讨薪酬期间,曾在朋友圈发表6条“张核子恶意欠薪”等贬损言论,被核子基因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赔偿其公司客户解约损失28万、律师费8万、潜在订单流失损失14万共计50万元。2025年1月22日,广东高院再审裁定,判决杨某某在其朋友圈向核子基因公司赔礼道歉,酌情判决其赔偿核子基因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驳回核子基因公司的50万元索赔诉求。
5月17日、19日,澎湃新闻多次拨打张核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亦未回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员工拒绝出差引纷争,为何“官司”有输有赢
法律人士表示,安排出差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与此同时,应考虑员工的正当诉求和利益
阅读提示
司法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安排“出差”实则“调遣”,企图让劳动者自行离职;也有劳动者拒绝合理出差安排,其诉求未获法律支持。
公司安排员工出差,但不告知出差时长及工作内容,员工能否拒绝?单位以“出差”为由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
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有用人单位借出差之名,企图让劳动者自行离职,若劳动者不接受出差安排,也不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便以旷工等理由解雇劳动者。与此同时,也有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出差,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那么,如何判断出差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遇到明显不合理的出差安排应该怎么办?
公司安排出差却不告知工作内容
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2022年11月底,在深圳某公司从事茶饮研发的王某,突然被公司安排前往黑龙江省出差。由于公司未明确告知其出差期限及出差工作内容,而且临近年底,王某正在筹备个人结婚事宜,便拒绝了此次出差安排。两日后,王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拒绝公司合理调派……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员工旷工、不服从出差安排为由实施辞退是否合法?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鸿杰告诉记者,对此,应从公司安排员工出差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约定等方面具体分析。
“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出差安排需与岗位职责相关,出差安排的时限、地点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此外,公司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出差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不得隐瞒或欺骗。”戴鸿杰说,“出差安排应基于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能单方面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安排。”
戴鸿杰表示,认定旷工需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如果规章制度未将拒绝出差与旷工挂钩,直接认定旷工可能缺乏依据。此外,公司应给予员工申辩机会,而非直接认定旷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拒绝出差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需要根据出差的具体安排和用人单位的规章来具体判断,不是只要拒绝出差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约定出差义务,或出差要求明显不合理,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王某案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单位合理出差安排获法律支持
一方面,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不合理出差;另一方面,安排员工出差是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权利,对于合法合理的出差安排,劳动者有义务服从,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构成违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侯明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对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出差安排,法律予以支持。
张某在四川省西昌市工作,其所在公司决定于2022年3月14日起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开展为期15天的“会战”类销售活动。公司提前4天向张某发送了出差工作通知,张某以照顾孩子与父亲生病住院为由拒绝。公司明确告知张某,此次销售活动属于出差性质,并非工作地点调整。出差期间公司将对各类费用予以报销。如果不能参加,可以请休年假等,公司将予以批准。
随后,张某向公司请休3月14日至3月18日的年假,但年假期满后,张某仍然拒绝前往攀枝花市出差,公司对其按照旷工处理。张某以公司擅自调换其工作岗位和克扣工资为由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离职。2022年3月25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多处有经营场所、销售网点或项目,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各场所、网点或项目间对乙方进行调动”的约定。并且该案中的销售活动仅有15天,并不属于对工作岗位的变更,公司也同意了张某的休年假申请,所以张某主张公司擅自调换其工作地点的理由不能成立。
侯明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向员工告知存在频繁且长期出差的可能,表明员工知悉且接受该工作安排,并且安排员工出差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基于此,公司安排出差工作不宜被认定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此外,员工提出家庭生活的不便后,公司为其提前留有充足时间,同时缩短了出差时间,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张某出差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侯明说。
遇到不合理出差安排怎么办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是否合法、合理?“首先,确认出差安排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即是否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一致。”戴鸿杰说,“其次,要看是否出于经营需要,公司需要证明出差的正当理由。”
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常见的不合理出差安排包括:安排出差但无实际工作需求,或与既往工作内容无关联;安排长期驻外、频繁跨省、未明确期限或补偿措施;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岗位职责等。
戴鸿杰提醒,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出差安排,劳动者可提出异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应保存相关证据,如出差通知、沟通记录等。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在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后,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情况属实,用人单位将面临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被仲裁判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等。
侯明提醒用人单位,若自身的业务性质存在频繁且长期安排员工出差的可能,应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进行约定,且约定内容尽可能细致,避免过于宽泛。若公司业务或经营性质需要员工长期出差,可以就长期出差的地点、时间以及出差期间的员工管理进行制度化规定。
“安排出差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合理性控制。单位安排出差应考虑员工的正当诉求和利益,否则可能构成用工自主权滥用。”沈建峰说。(工人日报记者 陶稳)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5月22日 06版)
来源: 工人日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
员工拒绝出差引纷争,为何“官司”有输有赢
法律人士表示,安排出差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与此同时,应考虑员工的正当诉求和利益
阅读提示
司法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安排“出差”实则“调遣”,企图让劳动者自行离职;也有劳动者拒绝合理出差安排,其诉求未获法律支持。
公司安排员工出差,但不告知出差时长及工作内容,员工能否拒绝?单位以“出差”为由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
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有用人单位借出差之名,企图让劳动者自行离职,若劳动者不接受出差安排,也不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便以旷工等理由解雇劳动者。与此同时,也有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出差,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那么,如何判断出差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遇到明显不合理的出差安排应该怎么办?
公司安排出差却不告知工作内容
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2022年11月底,在深圳某公司从事茶饮研发的王某,突然被公司安排前往黑龙江省出差。由于公司未明确告知其出差期限及出差工作内容,而且临近年底,王某正在筹备个人结婚事宜,便拒绝了此次出差安排。两日后,王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拒绝公司合理调派……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员工旷工、不服从出差安排为由实施辞退是否合法?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鸿杰告诉记者,对此,应从公司安排员工出差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约定等方面具体分析。
“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出差安排需与岗位职责相关,出差安排的时限、地点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此外,公司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出差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不得隐瞒或欺骗。”戴鸿杰说,“出差安排应基于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能单方面强制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安排。”
戴鸿杰表示,认定旷工需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如果规章制度未将拒绝出差与旷工挂钩,直接认定旷工可能缺乏依据。此外,公司应给予员工申辩机会,而非直接认定旷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拒绝出差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需要根据出差的具体安排和用人单位的规章来具体判断,不是只要拒绝出差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约定出差义务,或出差要求明显不合理,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王某案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单位合理出差安排获法律支持
一方面,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不合理出差;另一方面,安排员工出差是用人单位的正当用工权利,对于合法合理的出差安排,劳动者有义务服从,无正当理由拒绝可能构成违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侯明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对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出差安排,法律予以支持。
张某在四川省西昌市工作,其所在公司决定于2022年3月14日起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开展为期15天的“会战”类销售活动。公司提前4天向张某发送了出差工作通知,张某以照顾孩子与父亲生病住院为由拒绝。公司明确告知张某,此次销售活动属于出差性质,并非工作地点调整。出差期间公司将对各类费用予以报销。如果不能参加,可以请休年假等,公司将予以批准。
随后,张某向公司请休3月14日至3月18日的年假,但年假期满后,张某仍然拒绝前往攀枝花市出差,公司对其按照旷工处理。张某以公司擅自调换其工作岗位和克扣工资为由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离职。2022年3月25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多处有经营场所、销售网点或项目,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各场所、网点或项目间对乙方进行调动”的约定。并且该案中的销售活动仅有15天,并不属于对工作岗位的变更,公司也同意了张某的休年假申请,所以张某主张公司擅自调换其工作地点的理由不能成立。
侯明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向员工告知存在频繁且长期出差的可能,表明员工知悉且接受该工作安排,并且安排员工出差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基于此,公司安排出差工作不宜被认定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此外,员工提出家庭生活的不便后,公司为其提前留有充足时间,同时缩短了出差时间,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张某出差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侯明说。
遇到不合理出差安排怎么办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是否合法、合理?“首先,确认出差安排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即是否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一致。”戴鸿杰说,“其次,要看是否出于经营需要,公司需要证明出差的正当理由。”
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常见的不合理出差安排包括:安排出差但无实际工作需求,或与既往工作内容无关联;安排长期驻外、频繁跨省、未明确期限或补偿措施;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岗位职责等。
戴鸿杰提醒,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出差安排,劳动者可提出异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应保存相关证据,如出差通知、沟通记录等。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在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后,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情况属实,用人单位将面临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被仲裁判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等。
侯明提醒用人单位,若自身的业务性质存在频繁且长期安排员工出差的可能,应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进行约定,且约定内容尽可能细致,避免过于宽泛。若公司业务或经营性质需要员工长期出差,可以就长期出差的地点、时间以及出差期间的员工管理进行制度化规定。
“安排出差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合理性控制。单位安排出差应考虑员工的正当诉求和利益,否则可能构成用工自主权滥用。”沈建峰说。(工人日报 记者 陶稳)
来源: 工人日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被网友转发到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网帖截图显示,申请人周某,女性,37岁,每月工资收入为4784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1592.27元,但其申报的债务总额高达2544万余元,远超其可承受范围。
法院发布周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法院官网截图
5月9日,记者登录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网检索看到,法院公告指出,该申请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处于破产清算申请程序的公告阶段。公告明确,如申请人存在“未如实全面申报收入、财产等破产相关信息,或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知情人可通过“深破茧”平台或法院指定渠道提交异议材料。
记者以市民身份联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目前该案尚处于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公告阶段。”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人员则表示:“法院在网上发的个人申请审查公告,而非申请受理公告。申请审查公告的目的是广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馈,并审查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聂莎律师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且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目的是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它的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债。
聂莎律师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该条例对债务人信息披露、行为诚信有严格要求。法院会调查其债务来源、财产去向等关键环节。如果申请人存在虚报、瞒报、漏报信息,藏匿、毁损、转移财产等试图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债的破产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负债928万,法院宣告破产!
记者查询发现,此前深圳也有相关案例,2024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引发众多关注。
郭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郭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夫妻俩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但均败诉,店铺未再经营。2012年夫妻俩重新开店,每月租金1万多元,但生意欠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自2012年至2023年间,夫妻俩陆续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银行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维持店铺经营……由于无法支付店铺租金,店铺不得不关闭,并于2023年10月注销。两人的负债共928万余元。
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恢复阶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两人无其他收入。夫妻俩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14.39平方米,两人无其他大宗财产。郭某某、李某某的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郭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及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尚在大学读书;李某某在家照顾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认为,郭某某、李某某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
深圳中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应当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显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后,管理人将及时接管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同时法院公布如下事项:
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考察期内,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为其两人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医药费,两人收入中超过该费用额度的款项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接管分配。
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法院:以下情形不受理
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3月1日,我国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专门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同日上午挂牌成立。
据媒体报道,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 申请人正在观看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讲解动画。来源:深圳市司法局官网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接受采访时表示,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
暂时无法按期偿债、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纾缓偿债压力。我们认为,债务人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但从其年龄、职业、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判断,清偿能力有恢复可能的,应当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要求,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对负债原因及经过等基本事实不能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或者有遗漏、隐瞒的情况。
②债务人对主要债务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
③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
第三种情形,债务人主要债务或因奢侈消费、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行为,或因利用杠杆从事与自己偿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资活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所导致。这在《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八条中已明确。
第四种情形,债务人存在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不执行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等情形。
转自央视网 综合上游新闻、潇湘晨报、羊城晚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来源: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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