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律师函有什么影响,发律师函催款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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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律师函是被起诉了吗
吴亦凡事件发生以来,争议不断,波及了娱乐圈的其他明星。近日,潘玮柏、林俊杰工作室发表律师声明,表示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井柏然、包贝尔、何炅等则选择了报警。明星发律师函有无法律效力?报警和发律师函有何区别?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
明星发律师函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律师函有一定作用,但效力有限。“律师函的作用主要是通知,比如告知侵权人,其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对于公众人物或公司来说,律师函还有广而告之的作用,告知社会公众下一步将采取什么行动。但是,律师函不能解决实体性的法律问题,对于是否存在侵权或违反合同约定,这些必须要通过法院来确定。”
“如果案件涉及诬告、诽谤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建议明星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或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发律师函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庞九林说。
那么,报警和发律师函有何区别?庞九林介绍,发律师函是自己维权的一种方式,起到警示的作用;报警是诉诸公权力,告知公安机关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面对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明星可以采取报警或到法院起诉的手段,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认为,当前明星纷纷发律师函,说明明星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都有了一定的提高。
“发律师函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甄别,哪些言论是触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言论或者报道是在正常范围之内的。”迟夙生说,“发律师函也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没发律师函,诉讼时效从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得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开始计算。发律师函以后,诉讼时效从发律师函重新开始计算。”
“同时,发律师函也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什么事情都到法庭上去解决。发出律师函以后,可以警告对方,及时澄清或者停止侵害行为,否则可能就进入起诉阶段。”迟夙生表示。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波提醒,律师函只是一种单方面的观点或主张。如果接受委托的律师对相关事实审查不严谨,贸然发出律师函,对公众造成了一定的误导,相对方就可以以侵权的名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发律师函需要多少钱
“我把你当朋友,你却把我当傻子。”昨日上午,贵阳的李先生反映说,最近两年多的时间,他总计给13个朋友借出去了8万余元,当初一个个说一个月就还的,至今一个都不肯还,有的还把他拉黑了,令他十分寒心,准备直接起诉,让昔日的朋友成“老赖”算了。 李先生说,这两年期间,这13个朋友,少的借了他2800元,多的有9600元,借钱时,有的称是要还花呗,有的说是还信用卡,都说还了就再借出来给他,最多一个月就还,结果最长的都拖了两年多,短的也有3个月,至今一个都没还。
据了解,李先生在贵阳搞养殖,正处于创业期间,急需用钱,且要还车贷等,如今连生病都没钱看,无奈之下,便向朋友们催讨这笔钱。
结果,这些朋友,要么不接电话,要么不回消息,要么是这个月推下个月,有的被催得不耐烦了,还在电话里骂他。
“斗米恩、升米仇,我太难了!”李先生说,这种事,说简单一点,就是不讲信用,说不好听一点,就是没把我当朋友,把我给他们的信任拿去擦鞋了。
十分生气的李先生说,这些朋友,每个人他都知道住在哪里,也有证据证明借了他的钱。
“没办法,既然都不把我当朋友,我只能挨着挨着给他们发律师函,让他们成‘老赖’、进黑名单算了。”李先生无奈地说。
据了解,遭遇这种尴尬的不只李先生一个,一些市民也有着类似的遭遇。
“不借嘛,朋友没了,借的话,钱跟朋友都没了。”
“其实,最好不要轻易找朋友借钱,也不要轻易的借钱给朋友,除非你有做好借钱不还、不催账的打算”
“朋友之间的信用记录,只需一次,便足以毁掉一个多年经营的感情,要慎重”……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一些市民表示,其实,李先生借给每个朋友的钱并不算多,到来不去的,但加起来有8万余元,确实不少,不打官司,还真难说能不能要得回来,真的很令人纠结。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煜认为,金额有多少,但权利无大小,在协商无果、借款人拒不归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尽快起诉。待审理完结拿到胜诉判决后,欠款人如果仍拒绝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将不得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旅游、度假;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还会被冻结银行账户、控制名下财产等。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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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阳网
发律师函后对方不理你怎么办
导读
很多人对律师函嗤之以鼻,多数人认为:
不就是一张纸吗?吓唬谁啊,对君子或许有用,对小人无用,无视它!
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律师函不仅仅是“先礼后兵”,还有其特别的胜诉妙用!
最高法的一则案例,真实的诠释了律师函的价值和意义,这封律师函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胜诉、又胜诉、还是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水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光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福建省鑫盛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天祝,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幼致。
一审被告:何清水,南非共和国公民。
一审被告:王丽玲
再审申请人林水源因与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盛达公司)、吴幼致、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水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卢光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以邮寄《律师催款函》的方式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各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卢光耀主张其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水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有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但原审中卢光耀代理人已确认其律师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并已笔录在卷宗,事实上林水源确未收到该快件,且该快递单无法证实林水源已收到该快递。首先,快递单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与林水源身份证地址一致,但该地址实际为裕丰大厦所在地。该大厦地上一层为商场,二层为美容经营场所,三层为台球娱乐中心,四层为政协活动中心,五层以上为住宅,可见“石狮市延年路36号”并非林水源确切的居住地址。林水源的确切住址为“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该地址证明材料已提交给二审法院并已确认。其次,该快递单收件人签名一栏也并非林水源本人签名。虽然快递单上写有林水源手机号码,但是卢光耀及顺丰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投递员通过电话联系过林水源确认地址,并由林水源指定其他人员代为签收。第三,该快递单的托寄物详细资料一栏为空白,并未注明邮寄的物品名称。假设林水源收到该邮件,也不能证实所收到的就是《律师催款函》。
综上,卢光耀没有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林水源主张权利,林水源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林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盛达公司、吴幼质、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均未提交意见。
本院根据林水源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审查。
关于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能否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林水源主张过权利,林水源还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林水源与卢光耀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保证合同关系,有林水源等四方共同向卢光耀出具的《借据》为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借据》对保证事项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借据》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即卢光耀应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张权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只要卢光耀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就会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中卢光耀虽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主张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水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林水源再审申请时主张其事实上没有收到该快件并否认快递单的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快递单上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并非林水源确切住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但与林水源的身份证标明住址一致。另,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林水源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林水源。林水源主张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卢光耀与林水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卢光耀不仅向林水源寄送了快递,同时也向吴幼致、鑫盛达公司寄送有关资料,这三份快递同时寄出,从三方均为卢光耀的保证人这一事实看,存在内在的相互关联性。林水源称原审中卢光耀委托代理人已确认其律师事务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综上,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
本案中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林水源应当向卢光耀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林水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水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一讲堂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发律师函是不是吓唬人
5月1日,浙江嘉兴一家名为“胖都来”的卖场举办开业活动。因其名称与品牌胖东来相似,引发争议。昨天(5月2日),胖东来方面回应称,已经取证并向对方邮寄律师函。
浙江胖都来卖场开业(截图自卖场社交账号视频)
5月1日,浙江胖都来卖场在其账号发布了开业视频,活动现场有女明星参与。该账号此前发布的视频中,也有多位明星艺人送上祝福。主页信息显示,该卖场位于嘉兴市海宁市,地理位置接近杭州市。
胖都来卖场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卖场已于5月1日开业,命名是因为老板姓都。售卖的商品以服装和日用百货为主,没有刻意模仿胖东来。记者注意到,该卖场的社交账号在4月前后开始就开业进行宣传,此前曾发布视频解释称,“胖”寓意着丰盈、富足、美好,这一理念贯穿于他们的经营中,确保商品琳琅满目,价格实惠,服务贴心,“都”字则取自集团董事长的姓氏。
浙江胖都来卖场(截图自卖场社交账号视频)
1日,有网友发布的一则截图显示,胖东来账号留言称,感谢大家对胖东来的关注和反馈,关于“胖都来”,他们已经取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书,也给“胖都来”公司成功邮寄了律师函。胖东来方面会持续跟进此事,有阶段性的结果也会通过他们的账号进行公示。
图片来源于网络
2日,记者联系到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证实称,胖东来方面确实发布了上述回应,已就此事向浙江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因为胖东来作为零售行业的知名品牌,已经有显著的辨识度。胖都来的宣传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目前(我们)已经对胖都来的视频号、抖音进行取证,并向胖都来(所属)公司邮寄了律师函。”
5月2日晚间,“胖东来向胖都来寄律师函”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第二位,在榜时长达12小时31分钟。
不少网友直言胖都来“东施效颦”“山寨的味道”。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极目新闻、澎湃新闻、中国基金报、网友评论
编辑:龚紫珺
编审: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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