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工期违约责任
实践中如果发包人追究承包人的工期违约责任一、应当先审查工期条款的效力:
1、施工合同无效则工期约定无效,工期违约条款当然也无效。
2、合同约定工期必须是合理工期;考虑约定工期、定额工期、实际工期和合理工期等在施工实践中的区别和联系。
3、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主张合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该是由其提供因工期导致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能只是简单的参照规定中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必须强调,合同无效不能有效对待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坚持。
4、只有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时,才可由人民法院综合过错,损失大小,损失与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的酌情处理。
二、工期约定条款因施工协议无效而无效,不能直接适用该工期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工期延误或作为停窝工损失计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1、但理解把握该条必须了解其起草背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如果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一般会主张应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一般都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这会变相激励承包人千方百计主张合同无效,有违合同法尽量让合同有效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有违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2、我们认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更为合理,理由主要有:提高诉讼效率、快速结案;遵从当事人真意;更好体现利益衡量等。3、但该参照合同约定的处理不能当然扩大到其他约定事项。单就结算工程价款这一事项而言,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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